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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低。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关键词:侦查;非法取证;防治措施
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
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
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某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其它非法取证行为
除了前文所述的两种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违背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存档,以达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实际上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清楚权利义务,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取证的原因分析
1.侦查取证主体方面
(1)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侦查实践中,有部分侦查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侦查取证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缺乏证据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仍旧广泛存在于侦查活动中,因此造成了侦查人员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
(2)侦查取证主体办案水平低。虽然当前我国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在侦查实践中,仍有许多学历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却富有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喜欢利用以往的工作经验来办事,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等等,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侦查取证人员办案水平低下导致办案过程中对于物证无法做到合理有效收集利用。
三、非法取证防治策略
1.提升侦查取证人员素质
侦查取证人员作为取证活动最重要的因素,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确保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遏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1)端正态度,树立法治理念。侦查取证人员要端正自身态度,加强法治理念的培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本意识和证据意识。去除“有罪推定”等落后错误观念,调整“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主义”等思想偏差,树立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理念。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追求侦查取证活动效率的同时也注重取证活动的质量。
(2)加强侦查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录用新人的时候要对其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把关和考核。对已录用的侦查人员的培训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岗前培训,切实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也要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和培训机制,与时俱进,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将先进科学技术运用到侦查取证活动中,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去解决。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此外也应该完善对非法取证的救济。在我国一般被告人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之不理。二是受理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应的说明。检察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用来反驳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法院对于这种情况说明大部分情况下都予以采纳。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申请基本上都被驳回了,这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被适用,也无法对非法取证进行救济。这都是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需要去完善的地方。
3.强化侦查监督及社会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主体,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也是导致非法取证活动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或者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应该予以调查核实,对确属非法取证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今后的立法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权,以确保有效地查处非法取证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法定监督主体,但是仅仅靠检察机关来监督侦查取证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共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搜查、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见证人在场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因此,实践中公民要加强自身监督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意识,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来。
4.要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制度
要用生活常识和自由心证来度量每个证据的合理性。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审查言词证据取得的时间是否反常,言词证据上的细节是否对应,言词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控告和申诉,要认真作书面记载,积极展开调查,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做好反馈。对于经查实确无非法证据的,要在审结报告中详细说明,对于查实确有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对于非法证据,若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若是在程序上有瑕疵的,应当建议侦查人员改正并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侦查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对侦查人员进行法律追究。
防治非法取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必须形成广泛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正义。
关键词:侦查;非法取证;防治措施
一、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
1.使用刑讯逼供收集言词证据
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止。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莫过于刑讯逼供,从云南昆明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到河北李某案件,无一例外都与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
2.诱惑侦查实施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在我国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由于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程序以及获取材料的法律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部分,对证据的轻视和对破案的过度重视会导致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采取不当的侦查措施,容易造成诱惑犯罪,由此取得的证据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3.其它非法取证行为
除了前文所述的两种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违背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例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存档,以达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实际上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清楚权利义务,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取证的原因分析
1.侦查取证主体方面
(1)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侦查实践中,有部分侦查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侦查取证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案,缺乏证据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仍旧广泛存在于侦查活动中,因此造成了侦查人员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
(2)侦查取证主体办案水平低。虽然当前我国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在侦查实践中,仍有许多学历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却富有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喜欢利用以往的工作经验来办事,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等等,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侦查取证人员办案水平低下导致办案过程中对于物证无法做到合理有效收集利用。
三、非法取证防治策略
1.提升侦查取证人员素质
侦查取证人员作为取证活动最重要的因素,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确保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遏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1)端正态度,树立法治理念。侦查取证人员要端正自身态度,加强法治理念的培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本意识和证据意识。去除“有罪推定”等落后错误观念,调整“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主义”等思想偏差,树立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理念。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追求侦查取证活动效率的同时也注重取证活动的质量。
(2)加强侦查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录用新人的时候要对其专业素质进行严格的把关和考核。对已录用的侦查人员的培训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岗前培训,切实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也要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和培训机制,与时俱进,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将先进科学技术运用到侦查取证活动中,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去解决。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此外也应该完善对非法取证的救济。在我国一般被告人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之不理。二是受理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并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相应的说明。检察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用来反驳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法院对于这种情况说明大部分情况下都予以采纳。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申请基本上都被驳回了,这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被适用,也无法对非法取证进行救济。这都是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需要去完善的地方。
3.强化侦查监督及社会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主体,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严也是导致非法取证活动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或者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应该予以调查核实,对确属非法取证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今后的立法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权,以确保有效地查处非法取证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取证活动的法定监督主体,但是仅仅靠检察机关来监督侦查取证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共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搜查、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见证人在场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因此,实践中公民要加强自身监督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意识,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来。
4.要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制度
要用生活常识和自由心证来度量每个证据的合理性。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审查言词证据取得的时间是否反常,言词证据上的细节是否对应,言词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控告和申诉,要认真作书面记载,积极展开调查,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做好反馈。对于经查实确无非法证据的,要在审结报告中详细说明,对于查实确有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汇报。对于非法证据,若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若是在程序上有瑕疵的,应当建议侦查人员改正并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侦查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对侦查人员进行法律追究。
防治非法取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必须形成广泛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