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记者:去年,全国人大关于“六五”普法的决定提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任务,是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并进一步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怎样正确理解和界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呢?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发扬光大,作为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借鉴和吸收,作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保障人权、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法制宣传教育与培养法治行为习惯相统一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其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体系,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学说等等,以及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等内容。它引领国家法治发展的方向,决定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但是,对于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甚至是艰苦曲折的发展过程。在精神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决反对人治、专制、神治、少数人统治和法外特权等的观念和做法,也要尽快摒弃违法有理、法不责众、信闹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等非法治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第二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制度规范体系,既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自觉守法制度等,还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立法司法解释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它带动法治精神文明和社会法治行为向前发展。相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渐进性而言,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则具有较强的构建性,可以通过革命、变法、改革或其他人为方式加快实现。因此,对于要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中国家而言,高度重视并把法治的制度建设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是激进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模式的一条重要路径。在制度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持民主和公权力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也要坚持社会主义宪政顶层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坚持法治制度规范体系与法治精神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既要防止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抽象“虚化”、“神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仅仅理解为是解决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学理论的问题,也要避免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具体“实化”、“物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理解为是进行法治文艺演出、法制宣传活动、制作法治电影电视、发行法治报刊图书等等。
第三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行为体系,不仅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而且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在社会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认识上既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大众化的要求,也要注重法治文化的观念引导、制度规范和国家强制的特点;在实践中既要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不可放任等待,也要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不可操之过急。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上述这些内容的集大成者,其要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
记者: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哪些鲜明特征?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意志性。法治文化是以法律作为核心要素和基本前提的文化形态,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律的统治”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国家主权的象征、国家权力的威严、国家行为的方式、国家利益的本质、国家强力的保障等特征,是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意识形态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是我国立法的政治原则,“三者有机统一”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凡此种种都表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党性等意识形态特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精神理念等本质上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的范畴,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政治意识形态。 三是人民民主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反对人治,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民主性的必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坚持以人为本、人民主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法司法为民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四是制度构建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理念文化,也是一种制度规范文化。这种制度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的,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支柱平台。
除上述特征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实践中还有社会性、民间性、地域性和自发性等特点,而且它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意识形态性、人民民主性和制度构建性并非绝对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和制度层面法治文化的强制主导作用,也要重视社会和民间层面法治文化的基础配合作用。
记者: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向度?
李林:在一种相比较而存在的坐标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以下四个基本向度:
其一,在定性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文化属于社会主义性质法治文化。尽管它必须学习借鉴包括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在内的一切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文化成果,尽管“一国两制”方针下国家宪法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持资本主义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但它本质上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无产阶级政党为政治领导、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人民民主为本质特征、以依法治国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为社会价值、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其二,在定位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国情、中华文化、中国的民族传统、政治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育程度、公民文化素质、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等等,决定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既不允许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文化模式,也不可能照搬照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模式,而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我国的经济国情、政治国情、文化国情和社会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文化建设与发展之路。
其三,在阶段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文化。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必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人治习惯以及法治观念薄弱、法治能力不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监督不力、滥用权力、目无法治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问题表现还比较突出。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然需要倍加重视和呵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超越,必然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探索、曲折发展和日益成熟的过程。
其四,在国际比较的向度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根植于中华法系。文化传统的法治文化,同时又吸收搬用了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的大量内容,例如关于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渊源、法律体系、立法制度、司法体制以及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还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原理原则和法律制度,例如知识产权制度、行政法制度、诉讼程序法制度、判例法制度、人权法制度等等。尤其是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具有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文化传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内涵,拓展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外延和空间,使之在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中愈来愈呈现出“混合法系”的法治文化特征。记者: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主要应把握哪些规律性特征?
李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重在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律性:
第一,导向上的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党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坚持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不能只讲法治不讲政治,更不能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实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
第二,内容上的法律(法治)性。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并通过制度、规则等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性是其区别于道德、纪律、宗教戒律、乡规民约、党内规章等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充分体现其法律(法治)性的特征,形成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并运行以法律为构建基础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普法制度、依法办事制度、守法制度、诉讼制度等,遵循并创新以法学为学科支撑的各种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理论学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和人治文化,也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和法治意识形态化。 第三,背景上的文化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治文化的影响,吸收了道德文化、宗教文化、社会文化、政治文化、行为文化、管理文化等文化因素,是人类先进文化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本身是“文化建设”,必然具有“文化”软实力的特征,即民族的凝聚力、国际的影响力、社会的稳定力、道德的影响力、统一的向心力、历史的传承力、舆论的导向力、宗教的替补力、文艺的创新力、时空的定位力、信息的控制力、新潮的同化力、时尚的倡导力、知识的保护力、文明的扩散力、生态的平衡力、文化的主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把文化软实力的一般特征与法治文化的专业特征结合起来,把文化建设的一般要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性和文化软实力的内在特征。
第四,过程上的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是相互依存、紧密结合的实践过程,由以下因素所决定,必然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1)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个历史特征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彻底否定和铲除人治文化,清除和改造非法治文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2)西方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经历了古代文明、古希腊文化、罗马帝国、神权统治等千年以上的历史,近代以来又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至今尚不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3)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养的全面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社会大众真正认同法治、信仰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五,受众上的实用性。文化总是人文化,生活总是人的生活,历史总是人的历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人的影响和教化,离不开传播手段和传授过程。从个人和社会角度看,为什么要实行法律的统治、接受法治的约束、信仰法治的文化,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根据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传播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付诸实施而逐步形成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在我国,则主要是执政党和国家精英在对“文化大革命”等惨痛教训的反思和对实行“人治”的否定过程中,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选择了“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如何把执政党和国家精英选择的法治道路变为社会大众的选择及其生活方式,法治如何才能被社会大众自觉遵守,主要靠外在的力量是行不通的。根据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法治和依法治国,决定了要把国家法治的要求内化为社会大众的价值认同和信仰习惯,其内驱力必然主要是“实用主义”的,即法治的有用性和有利性。西方国家解决社会大众对法治的内需力问题,主要依靠大众化的宗教、文化教育和道德说教,辅之以利益诱导和国家强制力;在我国的法治文化中由于缺乏宗教文化的支撑,不得不更多地采用普法教育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趋利避害式的利益引导,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从利益驱动转向内在需求,使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记者: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公民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文化。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从一定意义上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意识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法律意识,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公民意识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在政治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在法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等。这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尊严。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公民意识教育的任务: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制宣传教育运动,但对公民意识教育都很重视。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袁志平)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和发扬光大,作为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借鉴和吸收,作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保障人权、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法制宣传教育与培养法治行为习惯相统一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其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论体系,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学说等等,以及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态度、法治心理、法治偏好、法治立场、法治信仰等内容。它引领国家法治发展的方向,决定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但是,对于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甚至是艰苦曲折的发展过程。在精神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决反对人治、专制、神治、少数人统治和法外特权等的观念和做法,也要尽快摒弃违法有理、法不责众、信闹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等非法治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第二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制度规范体系,既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正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自觉守法制度等,还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立法司法解释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它带动法治精神文明和社会法治行为向前发展。相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渐进性而言,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则具有较强的构建性,可以通过革命、变法、改革或其他人为方式加快实现。因此,对于要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中国家而言,高度重视并把法治的制度建设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是激进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模式的一条重要路径。在制度文明成果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要坚持民主和公权力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也要坚持社会主义宪政顶层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坚持法治制度规范体系与法治精神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既要防止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抽象“虚化”、“神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仅仅理解为是解决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学理论的问题,也要避免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于具体“实化”、“物化”的倾向,例如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理解为是进行法治文艺演出、法制宣传活动、制作法治电影电视、发行法治报刊图书等等。
第三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行为体系,不仅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而且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在社会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认识上既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大众化的要求,也要注重法治文化的观念引导、制度规范和国家强制的特点;在实践中既要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不可放任等待,也要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不可操之过急。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上述这些内容的集大成者,其要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
记者: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哪些鲜明特征?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意志性。法治文化是以法律作为核心要素和基本前提的文化形态,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律的统治”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国家主权的象征、国家权力的威严、国家行为的方式、国家利益的本质、国家强力的保障等特征,是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意识形态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是我国立法的政治原则,“三者有机统一”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凡此种种都表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党性等意识形态特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精神理念等本质上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的范畴,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政治意识形态。 三是人民民主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反对人治,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民主性的必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坚持以人为本、人民主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法司法为民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四是制度构建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理念文化,也是一种制度规范文化。这种制度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的,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支柱平台。
除上述特征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实践中还有社会性、民间性、地域性和自发性等特点,而且它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意识形态性、人民民主性和制度构建性并非绝对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和制度层面法治文化的强制主导作用,也要重视社会和民间层面法治文化的基础配合作用。
记者: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向度?
李林:在一种相比较而存在的坐标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以下四个基本向度:
其一,在定性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文化属于社会主义性质法治文化。尽管它必须学习借鉴包括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在内的一切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文化成果,尽管“一国两制”方针下国家宪法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持资本主义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但它本质上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无产阶级政党为政治领导、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人民民主为本质特征、以依法治国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为社会价值、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其二,在定位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国情、中华文化、中国的民族传统、政治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育程度、公民文化素质、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等等,决定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既不允许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文化模式,也不可能照搬照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模式,而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我国的经济国情、政治国情、文化国情和社会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文化建设与发展之路。
其三,在阶段比较的向度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文化。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必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人治习惯以及法治观念薄弱、法治能力不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监督不力、滥用权力、目无法治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问题表现还比较突出。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然需要倍加重视和呵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超越,必然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探索、曲折发展和日益成熟的过程。
其四,在国际比较的向度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根植于中华法系。文化传统的法治文化,同时又吸收搬用了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的大量内容,例如关于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渊源、法律体系、立法制度、司法体制以及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还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原理原则和法律制度,例如知识产权制度、行政法制度、诉讼程序法制度、判例法制度、人权法制度等等。尤其是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具有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文化传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内涵,拓展了我国法治文化的外延和空间,使之在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中愈来愈呈现出“混合法系”的法治文化特征。记者: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主要应把握哪些规律性特征?
李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重在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律性:
第一,导向上的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党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坚持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不能只讲法治不讲政治,更不能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实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
第二,内容上的法律(法治)性。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并通过制度、规则等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性是其区别于道德、纪律、宗教戒律、乡规民约、党内规章等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充分体现其法律(法治)性的特征,形成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并运行以法律为构建基础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普法制度、依法办事制度、守法制度、诉讼制度等,遵循并创新以法学为学科支撑的各种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理论学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和人治文化,也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和法治意识形态化。 第三,背景上的文化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治文化的影响,吸收了道德文化、宗教文化、社会文化、政治文化、行为文化、管理文化等文化因素,是人类先进文化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本身是“文化建设”,必然具有“文化”软实力的特征,即民族的凝聚力、国际的影响力、社会的稳定力、道德的影响力、统一的向心力、历史的传承力、舆论的导向力、宗教的替补力、文艺的创新力、时空的定位力、信息的控制力、新潮的同化力、时尚的倡导力、知识的保护力、文明的扩散力、生态的平衡力、文化的主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把文化软实力的一般特征与法治文化的专业特征结合起来,把文化建设的一般要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性和文化软实力的内在特征。
第四,过程上的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是相互依存、紧密结合的实践过程,由以下因素所决定,必然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1)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个历史特征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彻底否定和铲除人治文化,清除和改造非法治文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2)西方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经历了古代文明、古希腊文化、罗马帝国、神权统治等千年以上的历史,近代以来又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至今尚不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3)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养的全面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社会大众真正认同法治、信仰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五,受众上的实用性。文化总是人文化,生活总是人的生活,历史总是人的历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人的影响和教化,离不开传播手段和传授过程。从个人和社会角度看,为什么要实行法律的统治、接受法治的约束、信仰法治的文化,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根据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传播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付诸实施而逐步形成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在我国,则主要是执政党和国家精英在对“文化大革命”等惨痛教训的反思和对实行“人治”的否定过程中,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选择了“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如何把执政党和国家精英选择的法治道路变为社会大众的选择及其生活方式,法治如何才能被社会大众自觉遵守,主要靠外在的力量是行不通的。根据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法治和依法治国,决定了要把国家法治的要求内化为社会大众的价值认同和信仰习惯,其内驱力必然主要是“实用主义”的,即法治的有用性和有利性。西方国家解决社会大众对法治的内需力问题,主要依靠大众化的宗教、文化教育和道德说教,辅之以利益诱导和国家强制力;在我国的法治文化中由于缺乏宗教文化的支撑,不得不更多地采用普法教育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趋利避害式的利益引导,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从利益驱动转向内在需求,使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记者: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公民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文化。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从一定意义上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意识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法律意识,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公民意识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在政治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在法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等。这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尊严。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公民意识教育的任务: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制宣传教育运动,但对公民意识教育都很重视。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袁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