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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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经常出现,我国目前尚缺乏化解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法律法规。实践操作中普及顶岗实习保险制度成为防范劳动风险的主要发展方向。什么样的保险制度更适合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笔者对普通商业保险、公益性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三种类型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社会保险更适合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立项课题“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项目编号:XJK014BZY018);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4BZZ066)
  作者简介:乔颍,女,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4)25-0031-04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然而,伴随着顶岗实习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当前,我国尚缺乏相应的制度来化解这种风险。如何化解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劳动风险,不仅关系到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方的权益,更关系顶岗实习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笔者通过对普通商业保险、公益性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三种类型的保险进行分析比较,提出了社会保险是防范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要形式,并探讨了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内容与额度,以及赔付范围等具体问题。
  一、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
  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对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没有做任何规定。虽然,劳动部1996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该试行办法已于2004年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失效。而《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适用的主体范围,将实习学生排除在外。2011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未对学生实习劳动伤害保险问题有所涉及。
  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以商业保险的形式人人参保,但对高职学生没有做规定。2012年底教育部网站公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正式颁布实施。浙江、广东、福建先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学校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实习学生提供劳动风险保障。江苏在2013年以地方立法形式发挥先行先试、补充立法的功能,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把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问题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立法予以规定,已经有地方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在积极尝试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以推行保险的方式来防范与化解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成为发展的主要途径。
  二、顶岗实习社会保险是防范劳动风险的主要形式
  为了预防和化解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各职业院校以及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议与方法。例如:加强对顶岗实习劳动保障监察,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将劳动基准制度扩大适用于顶岗实习学生,建立实习老师驻厂带队制度,明确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的各自责任,等等,客观来说,无论规定多么健全和完善,责任约定多么细化和明确,均不可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完全不发生,因为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着必然的风险和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这是职业院校组织顶岗实习实践活动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顶岗实习劳动保险制度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可以将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既可以不用等待法律责任认定,让受到劳动伤害的学生第一时间获得救济,又不至于增加企业和学校的风险和负担。有利于学生劳动伤害救济途径走出劳动法救济困难和民法救济局限的法律适用尴尬局面。是解决顶岗实习中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实习学生之间法律风险的首要选择。
  目前,国内各地教育部门与企业采纳的顶岗实习劳动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普通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国内很多地区由学校要求新生入校时由新生自己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含大三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相当普遍。也有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地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要求学校或者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来为实习学生提供劳动风险保障。商业保险有着投保自由、操作方便、制度灵活等优势,但单纯商业保险解决劳动伤害赔偿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商业险应该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购买,要求投保人都为自愿投保的保险,不具强制性。学校和实习单位无权强制也没有能力为所有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二是商业保险额度低、赔付不及时。因为,要缴纳保费的额度问题,直接限制了商业险的赔付限额,保障不高,而且存在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情况;三是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人事伤害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重复赔偿的,并不是实行差额补充赔偿。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和学校来说,有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减少自身的风险。(2)公益性商业保险。为了解决普通商业保险在教育领域存在的局限性问题,2012年,教育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在北京签署协议,正式发布职业学校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这是一个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公益性保险产品。是教育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六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对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责任保险进行承保,并指定了保险经纪公司对该项保险进行全程的专业服务。这个项目可以有效的转移企业和学校的风险,并能较全面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利益。这一举措说明国家正积极尝试引入“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机制,把职业院校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上升到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法律法规的高度,是教育部门与保险部门合作的一次重大尝试。两年来,该项目得到了教育部的大力支持,很多省份的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服务平台都已搭建,但是因为这是个商业保险性质的项目,不具有强制性,而且保费需要学校或实习企业在没有该项经费预算的前提下支付,所以参加的职业院校很少,实习企业也只有在当地有相关优惠政策或者是行政压力的情况下才购买,加之其他保险公司也与地方教育管理机构合作推出了类似的公益产品,另外还有其他营利性保险产品与之竞争,该项目的推广进展不大,并且参加的保险公司该项目均处于亏损状态中。   什么样的保险制度才能够切实有效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既能被投保人所接收并能迅速推广,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这样的保险制度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为了充分保障实习学生在受教育阶段的人身安全,学校和实习企业都必须依法购买保险。不允许学校和企业以任何借口迟延、减少或者逃避购买。(2)福利性。因为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在校的学生,尚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属于特殊弱势群体,所以学生不应该支付保费。而且顶岗实习是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重要表现,应该具有社会福利性质。(3)普遍性。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不是某个地区应该推行,也不是某个行业应该推行,而是需要在全国普遍推行。(4)互济性。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向法定的缴纳义务人收取保费建立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用于需要济助的学生。商业保险不可能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而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性、强制性、普遍性、福利性、互济性、社会公平性都更加适用于学生的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因此,最适合顶岗实习劳动保险的制度应该是社会保险。
  三、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具体问题的思考
  既然社会保险制度是最适合顶岗实习劳动保险的制度,那么,我国应尽快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以化解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然而,要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着重明确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内容与额度,以及赔付范围等具体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应该实行政府、企业、学校三方合理负担,不排斥社会募捐、社团资助、企业赞助等形式。基金的筹集必须以法律作保证,约束筹资者各方的义务和经济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实习劳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连续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1.政府出资。既然顶岗实习是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重要表现,那么,政府应当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央政府可根据各省当年所录职业院校新生人数,按生均金额方式分地区确定合理的资助数额,支持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可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
  2.学校出资。有些人认为顶岗实习劳动保险就应由学校单方出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因为目前职业学校大部分属于公办,公办学校的经费收入中高职的学生学费普遍低于成本,中职学生还免学费,学校主要依靠财政经费来维持日常运转,这个保险基金不在财政拨付的经费范围内,所以学校是无法单方完成该项出资的。至于学校为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费率,可采用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学校学生实习劳动伤害事故发生率以及学校使用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浮动费率。
  3.企业出资。也就是学生顶岗实习所在单位出资。接纳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对学生实习期间劳动风险的发生不可推卸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有效地分散了企业的风险责任,因此,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企业为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费率,可根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控制的法定比例以及企业每年招用职业院校学生占员工总数的平均比重来确定。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赔付内容与额度
  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基金的赔偿内容及额度可以参照但不等同于工伤保险的赔偿内容及额度。
  1.治疗费用。学生因治疗实习劳动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用、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应当由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赔付额度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按相关规定支付。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需根据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可以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2.伤残赔偿。实习劳动伤害学生被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应当由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赔付额度可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以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赔付;实习劳动伤害学生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的,应从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中向受害学生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赔付额度可参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计算;学生实习劳动伤害伤残程度为1-6级,可从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月向受害学生支付伤残津贴。赔付额度可参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基数也应为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3.死亡赔偿。顶岗实习学生因实习劳动伤害死亡的,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应向学生家长赔付丧葬费。丧葬费赔付额度,可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应向学生家长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赔付额度可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的认定
  学生遭遇的意外伤害如果要认定为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应具备两个条件:(1)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具有关联性,即学生的实习是根据学校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的,是学校教学的一部分,而伤害事故正是发生在这样的实习过程中,这里的实习应既包括学校联系安排的实习,也包括学生或其家长根据学校的要求自主联系的实习,总之,学校在学生实习中应该是充当组织者的角色。(2)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实习单位的职业劳动具有关联性,即伤害事故是发生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职业劳动过程中,顶岗实习职业劳动过程应包括顶岗实习职业劳动的准备阶段、操作阶段、收尾阶段,总之,这些伤害事故必须是因为职业劳动发生的。这里就排除了学生或家长自行联系的不属于专业教学计划范围内的实习,学生课余时间在外打工遭遇的意外伤害,顶岗实习期间的非实习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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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金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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