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一全球原初境况的合理性

来源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vli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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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罗尔斯《正义论》和《万民法》的问世引起了广泛讨论,所讨论的热点之一,便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能否运用到全球范围,尤其是作为两个正义原则之契约论基础的原初境况,能否同样作为全球正义原则的契约论基础而发挥作用?如果经过适当解释后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契约论可以扩展到全球范围,那么作为一种代表机制的全球原初境况应该是何种情形,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需要分别采用原初境况,还是单一全球原初境况的解决办法更为合理?针对这些问题,罗尔斯及其批评者们给出了不同解答,引出了不少争议。
  [关键词]全球原初境况;单一全球原初境况;全球正义;全球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7)03-0086-07
  《正义论》中的原初境况能运用到全球范围吗?如果可以运用,那能否进行单一运用?这是《正义论》出版后学术界争论的一个问题。罗尔斯自己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别很大,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原初境况时,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将分别利用原初境况立约。以博格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要想保持一致性,就必须将两个正义原则运用到全球范围,而这就意味着首先要在全球背景下重新理解原初境况,原初境况在全球范围的运用只需要一次,而不需要多次。我将先讨论罗尔斯将原初境况运用到全球范围时的观点,然后讨论博格的“单一全球原初境况”,最后为博格的观点进行一种辩护。
  一、罗尔斯的全球原初境况
  罗尔斯的《万民法》以他早年《正义论》中的建构主义契约论方法为基础,提出了原初境况的第二次运用,即全球原初境况。罗尔斯早年的《正义论》坚持了近代以来的契约论传统,利用建构主义方法确立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以此作为社会制度与法律的评价标准。这种建构主义的新契约论假设了一种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在这种原初境况中,立约各方作为代表,处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条件限制之下,不知道自己的主观情况(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理智能力、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以及心理特征等等),也不知道社会的客观情况(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文明和文化水平等等),只知道影響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包括知道自己的社会受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相关含义,知道一般性的社会理论(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类心理学法则)。[1]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代表对彼此的利益保持相互冷漠,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以及理性选择规则,最终选择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在《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同样运用了原初境况的建構主义方法。在对原初境况进行第二次运用时,罗尔斯认为立约各方代表的是“人民”,而非“国家”或“个人”。[2]他把世界上不同的人民(社会)分为自由人民、合宜人民、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以及仁慈专制主义。罗尔斯着重讨论的是前两种人民(社会)。自由人民(liberal peoples)的原型是当今欧美民主国家,这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公平的社会正义制度,人民享有较为全面而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力,人权得到了较好保障。合宜人民(decent peoples)实施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虽然信奉某种广包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但对外尊重世界和平秩序,不具有侵略性,对内通过立法保障成员的基本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形式平等的权利等等)。罗尔斯假想了一个“卡赞尼斯坦”(Kazanistan)作为合宜等级社会的模型。[3]这两种社会被罗尔斯称为“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ies),后面三种社会则是非良序社会。关于良序社会的万民法属于“理想理论”,关于万民法向非良序社会的扩展属于“非理想理论”。
  在全球原初境况中,各方仍然处在无知之幕的限制条件之下,遵循理性选择原则和最大最小值规则,对恰当的主题和选项进行审慎思考,并且基于人民的根本利益选择万民法原则。[4]罗尔斯的全球原初境况事实上运用了两次,第一次是自由社会的代表在全球原初境况下立约,第二次是合宜等级社会的代表进行立约。虽然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是分别立约的,但罗尔斯认为自由社会应对合宜社会保持一定的宽容,因而这两种社会将选择同样的万民法原则。这八条万民法原则与传统国际法原则是相一致的:第一,人民是自由而独立的,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第二,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第三,人民之间相互平等,都是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制定方;第四,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第五,人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了自卫之外,无权挑起战争;第六,人民要尊重人权;第七,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限制;第八,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他们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与社会体制。[5]
  以上便是罗尔斯全球原初境况的主要内容。罗尔斯把他的万民法称为“现实乌托邦”,认为他的理论在道德理想性与现实可行性之间找到了一个恰当的结合点,这样的结合最有利于实现康德意义上的永久和平。不过罗尔斯的这种结合却使他的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出现了理论上的不一致。首先,在全球正义中罗尔斯并没有坚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是令人费解地维护了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其次,自由社会与合宜社会分别处在全球原初境况中立约,而分别立约的情况下竟然神奇般地制定了同样的万民法原则,这不能仅仅依靠“宽容”进行辩护;最后,考虑到全球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以国家作为边界区分出原初境况的国内国际两次运用,越来越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正如学者所批评的,全球日益密切的社会合作呼吁在运用原初境况时,取消国内与国际的区别。
  二、博格等人对罗尔斯全球原初境况的批评与发展   第一种理由强调国内正义的标准应高于全球正义,这有其合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于同胞的情感要远远浓于对他国陌生人的情感,“世界公民”的理念尚且只有一部分人能够理解,能够感同身受的人则更少。但这一推理并不能得出结论说全球正义不重要或者可有可无。就目前而言,全球正义还很难达到国内正义的要求和标准,但目前全球社会的问题是连基本的正义标准都没有满足。博格提出了制度是否正义的两个最低标准:其一,社会规则能否经由多数人和平变革;其二,对生活贫困的威胁能否避免。[24]而关于这两个最低标准,当前的全球制度秩序都没有达到。因而国内正义相对较高的要求并不能为当前全球制度秩序的不正义辩护。
  第二种理由看到了实现全球正义的困难,但却不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困难。全球正义的实现的确较之国内正义更加困难,其所需要的条件现在未必完全满足;但全球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现在不能满足的条件可以通过努力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满足。事实上民族国家是近代以来才形成的,宪政民主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正义感也是近代以來逐渐形成的。全球社会的发展进程要晚于国内社会,相应地全球正义的实现条件也相对滞后。当前全球社会的确没有统一而强有力的权力机构,而且世界政府因其潜在的压迫性难以成为可欲的目标,但我们仍然可以在现有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等)的基础上有所作为,而且现有国际组织仍然有很大的改革空间,经过合理改革后的国际组织可以更好地保障全球正义原则的实现。另外只要对于全球正义问题加以应有的关注,人类的全球正义感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逐步培养。
  第三种理由看到了全球强制性制度的强迫性以及正义感对于个人的群体认同和人格统一的重要性,这固然是合理的。但对全球范围内强制性制度和正义感的要求,并不需要类似于国内那样严格的标准。为了现实全球正义,我们需要相关的制度和正义感作为保障机制,但并不需要类似于国内社会这样严格的保障机制。将全球正义与国内正义作密切的类比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就当前全球正义的目标而言,最紧迫的是要保障一些人类成员的基本人权得到满足,因而这并不会影响到公民的国内认同。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博格等人对罗尔斯原初境况的全球化运用进行了详细的批评,而且提出了自己更具“罗尔斯式”的替代方案。从整体上来说,博格等人对罗尔斯的批评是有道理的,他们提出的“单一全球原初境况”解读,虽然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特征而容易受人指责,但至少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旨更相符合。博格等人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全球化运用所做的辩护,批评了几种较为典型的反对意见,具有比较强的说服力,代表了一种积极的自由主义扩展路径。而且我也补充了强调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之间差别的反对意见,并且对这些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全球正义是一个复杂的大问题,其中有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但道德规范的扩展以及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使全球正义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迫切。如果契约理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魅力,而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能够被我们基本接受的话,那么原初境况的全球化扩展就应该是一种可欲的目标,这必将带来道德哲学的巨大进步。
  注释
  ① 这方面的批评可见Brian Barry. 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PP. 128-132; Thomas Scanlo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21, no. 5 (May 1973), PP. 1066-1067; Peter Danielson, “Theories, Intuitions and the Problem of World-Wide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3, no. 4 (December 1973), PP. 331-340.
  ② 这些批评观点可见 Darrel Moellendorf, “Rawlsian Constructivism and Cosmopolitan Justice,” in Cosmopolitan Justice,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2002; Andrew Kuper, “Rawlsian Global Justice: Beyond the Law of Peoples to a Cosmopolitan Law of Persons,” Political Theory, 28, 2000, PP. 640-74; Simon Caney,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Law of Peopl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0/1, 2002, PP. 95-123.
  ③ 關于近几十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的历史,可参考尼古拉斯·惠勒:《拯救陌生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张德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文献:
  [1][10][1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18-119, 233, 4.
  [2][3][4][5][7] 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3-30, 63-64, 32-33, 37, 115-119.   [6][8][11][15][17][20] Thomas Pogge,“Rawls and Global Justic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8, No. 2(Jun., 1988), PP. 234-237, 236, 138-145, 146, 147-150, 253-254.
  [9] Thomas Pogge, “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23, No. 3 (Summer, 1994), p. 218.
  [12] Charles R. Beitz.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P. 152.
  [13] Brian Barry.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PP. 132, 157.
  [16] Robert Nozick.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P. 184-185.
  [18] John Rawls,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Journal of Philosophy 77, 1980, P. 518.
  [19] 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4, 1985, P. 235.
  [21][24] Thomas Pogge.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2, PP. 64-65, 96.
  [22] Kenneth N.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7, P. 228.
  [23] Sigmund Freud.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Trans. James Strachey, New York: Norton, 1961, P. 61.
  (責任編辑:华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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