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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会宁县院按照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把量刑建议作为强化公诉职能,扩大公诉效果,全面提升公诉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树立己任意识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思想基石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认识上还有差距,有的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定性关,确保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就行。把量刑建议工作仅仅停留在完成一项附加性的工作和执行上级院决定的层面上,因而在实际执行中表现出畏难情绪、消极应付、瞻前顾后、底气不足的问题。还有一些人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权力,反对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尝试和改革。这种鞭长莫及的消极思想,进一步导致了法律监督权在此环节的软弱与缺失。不可否认,量刑有谱没准已成为相当一些人的感识,在这过大的弹性空间里,也掺进过多的揣度与质疑,随之带来司法公信的动摇也在所难免。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就量刑建议工作及时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对于有着公诉、监督双重身份的公诉人,有责任、更有义务在自身思想上正本清源,加强推行量刑建议的己任意识、监督意识,摒弃重定性、轻量刑、拈轻怕重的懈怠思想,对量刑投入足够的精力来参与来监督,从而克服畏难情绪,鼓起攻坚勇气,果敢履行职责。
二、制定量刑标准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顺利实施,实现量刑公正度的最大化。会宁县院多次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就轻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多发犯罪的一般量刑标准达成共识,并立足当地实际,揉合办案经验,制定了量刑建议的实施办法及量刑建议书样本。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应该坚持的三个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原则;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原则。二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主体。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后,量刑意见书应该附在审查报告的最后,由承办人提出对被告人运用的法定量刑幅度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从重情节)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程序。庭审中,在法庭调查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事实、犯罪后果、在法庭上的悔罪表现、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准确建议。四是明确了如何掌握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对建议判处的主刑一般只提出量刑的幅度,不提出具体的刑期,对于建议的附加刑,只提出适用的刑种不提出具体的期限和数额。对于刑法中刑罚种类规定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情况,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对每一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在适用量刑情节上,应该考虑“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另外还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在审查起诉环节和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借鉴吸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使在校学生不中断学业,在学校良好环境下改过自新。应依法向拘役、管制、缓刑倾斜,减少或免除罚金等方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幅度要尽可能小,在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求办案人员对量刑幅度提出尽可能准确的建议。从而利于辩护人有针对性答辩,利于合议庭参考,使量刑建议体现实实在在的作用。对事实清楚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公诉人应根据案情,宽严有别,就量刑给予具体建议。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处刑,据此,公诉人在吃透案件的基础上,考虑了法定和酌定的情节。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犯罪案件、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或当事人己经达成和解的案件,一般都依法提出从宽处理或缓刑的建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适合缓刑的建议,对于哪些主观恶性较深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我们本着在程序上体现快,在实体上体现严的原则,依法提出从重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关键所在
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提出合理化、具体化、明确化的量刑建议,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最终能被法院采纳。这就意味着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能熟练运用与公诉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以及行政、民事等法学知识,同时还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等等。只有达到学通、弄懂、会用的要求,才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公诉人,理所当然地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从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在法庭上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论活动,量刑建议是否能被法庭所接受,都需要公诉人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案件的宏观把握能力、在法庭上的应变能力等等,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对公诉人而言又会面临新的挑战,必須要提高自身素质加以应对。一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加强学习,注重知识积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要求,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二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强化量刑意识。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把握案件情节、证据及相关法律,充分考虑影响量刑的方方面面,而且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有无法定、酌定从轻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既要掌握控诉证据,又要明了辩护证据。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具有一定的量刑情节。即使是对于只具有一个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案件,要确定一定的量刑幅度尚且不易,更何况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情节远不止一个。要将这些量刑情节进行综合权衡,将每一个量刑情节都归结为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影响,就必须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三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认真总结经验。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外判刑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都是我们应该注意和总结的地方。如果依据充分,公诉人员应坦然面对并总结经验,如果发现判决属量刑畸轻畸重、适用法律不当或定性错误的,则要依法提出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这些工作做的好坏与否,都与公诉人的素质息息相关。这就必然地使办案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客观上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四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庭上应该具有应变的能力,并不是说庭前制作的量刑意见书是一成不变的,公诉人要根据法庭上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随时调整。其重点就是要预防并处理好“缠诉”的问题。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否适当,都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和要求,与法院的实际判决结果或多或少的产生一定的差距,而这种差距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缠诉”,从而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此类情况,公诉人应尽量少提或不提“确定性刑罚”的量刑建议,使得检方的量刑建议富有一定的弹性,而弹性本身就使得控诉与裁判之间的一致性更多一些,从而更有利于被告认罪伏法,被害人及其亲属息诉。
综上所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其积极意义是肯定的,虽然在创新发展和探索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和困难,但我们相信,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法律精神实质,以追求程序公正、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定会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公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考量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重要方面。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
一、树立己任意识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思想基石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认识上还有差距,有的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定性关,确保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就行。把量刑建议工作仅仅停留在完成一项附加性的工作和执行上级院决定的层面上,因而在实际执行中表现出畏难情绪、消极应付、瞻前顾后、底气不足的问题。还有一些人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权力,反对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尝试和改革。这种鞭长莫及的消极思想,进一步导致了法律监督权在此环节的软弱与缺失。不可否认,量刑有谱没准已成为相当一些人的感识,在这过大的弹性空间里,也掺进过多的揣度与质疑,随之带来司法公信的动摇也在所难免。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就量刑建议工作及时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对于有着公诉、监督双重身份的公诉人,有责任、更有义务在自身思想上正本清源,加强推行量刑建议的己任意识、监督意识,摒弃重定性、轻量刑、拈轻怕重的懈怠思想,对量刑投入足够的精力来参与来监督,从而克服畏难情绪,鼓起攻坚勇气,果敢履行职责。
二、制定量刑标准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制度保障
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顺利实施,实现量刑公正度的最大化。会宁县院多次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就轻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多发犯罪的一般量刑标准达成共识,并立足当地实际,揉合办案经验,制定了量刑建议的实施办法及量刑建议书样本。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应该坚持的三个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原则;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原则。二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主体。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后,量刑意见书应该附在审查报告的最后,由承办人提出对被告人运用的法定量刑幅度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从重情节)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程序。庭审中,在法庭调查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事实、犯罪后果、在法庭上的悔罪表现、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准确建议。四是明确了如何掌握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对建议判处的主刑一般只提出量刑的幅度,不提出具体的刑期,对于建议的附加刑,只提出适用的刑种不提出具体的期限和数额。对于刑法中刑罚种类规定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情况,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对每一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在适用量刑情节上,应该考虑“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另外还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在审查起诉环节和法庭上,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借鉴吸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使在校学生不中断学业,在学校良好环境下改过自新。应依法向拘役、管制、缓刑倾斜,减少或免除罚金等方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幅度要尽可能小,在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要求办案人员对量刑幅度提出尽可能准确的建议。从而利于辩护人有针对性答辩,利于合议庭参考,使量刑建议体现实实在在的作用。对事实清楚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公诉人应根据案情,宽严有别,就量刑给予具体建议。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处刑,据此,公诉人在吃透案件的基础上,考虑了法定和酌定的情节。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犯罪案件、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或当事人己经达成和解的案件,一般都依法提出从宽处理或缓刑的建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适合缓刑的建议,对于哪些主观恶性较深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我们本着在程序上体现快,在实体上体现严的原则,依法提出从重处理的量刑建议。
三、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是公诉人在量刑环节强化公诉职能的关键所在
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提出合理化、具体化、明确化的量刑建议,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最终能被法院采纳。这就意味着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不仅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能熟练运用与公诉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以及行政、民事等法学知识,同时还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等等。只有达到学通、弄懂、会用的要求,才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公诉人,理所当然地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从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在法庭上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论活动,量刑建议是否能被法庭所接受,都需要公诉人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案件的宏观把握能力、在法庭上的应变能力等等,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对公诉人而言又会面临新的挑战,必須要提高自身素质加以应对。一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加强学习,注重知识积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要求,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二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强化量刑意识。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把握案件情节、证据及相关法律,充分考虑影响量刑的方方面面,而且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有无法定、酌定从轻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既要掌握控诉证据,又要明了辩护证据。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具有一定的量刑情节。即使是对于只具有一个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案件,要确定一定的量刑幅度尚且不易,更何况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情节远不止一个。要将这些量刑情节进行综合权衡,将每一个量刑情节都归结为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影响,就必须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三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认真总结经验。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外判刑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都是我们应该注意和总结的地方。如果依据充分,公诉人员应坦然面对并总结经验,如果发现判决属量刑畸轻畸重、适用法律不当或定性错误的,则要依法提出抗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这些工作做的好坏与否,都与公诉人的素质息息相关。这就必然地使办案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客观上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四是公诉人在办案中必须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庭上应该具有应变的能力,并不是说庭前制作的量刑意见书是一成不变的,公诉人要根据法庭上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随时调整。其重点就是要预防并处理好“缠诉”的问题。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否适当,都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和要求,与法院的实际判决结果或多或少的产生一定的差距,而这种差距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缠诉”,从而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此类情况,公诉人应尽量少提或不提“确定性刑罚”的量刑建议,使得检方的量刑建议富有一定的弹性,而弹性本身就使得控诉与裁判之间的一致性更多一些,从而更有利于被告认罪伏法,被害人及其亲属息诉。
综上所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其积极意义是肯定的,虽然在创新发展和探索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和困难,但我们相信,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法律精神实质,以追求程序公正、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定会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公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考量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重要方面。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