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4个月前,我与厦门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可我在上班1个月后,因病住院治疗了53天。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时,公司不仅以没有来得及为我办理医疗保险为由拒绝,还提出因我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常上班,不同意发放给我住院期间的工资,并表示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福建 李琼
李琼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医疗待遇。《劳动法》第21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的,自然也就应当享受医疗待遇。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对此种情形也明确批复:“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即就你的医疗费用'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下,除依法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部分外,必须由公司支付。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你没有上班而停发工资。因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一方面,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第3条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即只要你没有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便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福建 李琼
李琼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医疗待遇。《劳动法》第21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而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的,自然也就应当享受医疗待遇。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对此种情形也明确批复:“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即就你的医疗费用'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下,除依法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部分外,必须由公司支付。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你没有上班而停发工资。因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一方面,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第3条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即只要你没有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便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