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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乐死是当今社会上存在巨大争议的话题,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存在至今也没有定论。我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利用了功利主义、义务论、主观主义、个人价值等理论。
【关键词】安乐死;尊重;个人权利;价值
安乐死的定义
在医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治愈疾病,延长人的寿命成为可能,而更快、更无痛苦的结束人的生命也变得较为简单,安乐死也就在现代医学的背景下被再次提出。“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涉及的不仅是医学的进步,更重要的是生命的结束,而对于生命的非自然结束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接受的,因此,安乐死也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那么安乐死究竟是否应该被允许呢?安乐死背后的所涉及的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又应该怎样解释呢?
传统道德对安乐死的挑战
在中國的传统思想中,孝道是必须要遵守的,儿女对长辈必须尊重和孝敬,家属对即将死亡的病人也必须要陪守。传统儒家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说法,可见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死是讳莫如深的,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人们认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对父母的不尊敬。”1因此,人们不赞同非自然结束生命,也就不赞同安乐死。这是安乐死问题一直没有进展的重要原因。
不仅是传统的孝道思想,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似乎也与安乐死存在很大冲突。在胡佛兰德医德十二箴言中就有如下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救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医生尽一切可能挽救或者延长病人的生命,一旦允许安乐死,就违背了医生的准则,破坏了行医的内在本质。
既然安乐既违背了传统孝道又与行医理念不合,我们就应该要否认安乐死吗?并不是如此,相反,安乐死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
功利主义与安乐死
“功利主义是一种注重结果的理论,只要最后结果是幸福的,那么就是道德的,不论中间的手段是什么。它按照看来是增加还是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福祉的倾向来决定赞同或者反对一个行为。”2功利主义的这一主张正好对安乐死做了很好的论证。安乐死是在病人生命垂危,忍受巨大折磨的情况下,在病人的要求下,采用人道主义的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的直接目的是结束病人的痛苦。这就如边沁的功利原则中所说,“人类的义务就是将功利最大化,即最大的幸福量,另一个说法是使快乐最大化和使痛苦最小化。”3安乐死给病人结束了痛苦,也就是说使痛苦最小化了,那么安乐死就是合理的。道德和法律都应该是为人的幸福服务的,因此不在必要情况下都不能干涉人的自由,安乐死也是给当事人带来幸福的,法律也不能干涉甚至应该保护。
在功利主义中追求的不仅是结果的幸福,而且要求为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限度的幸福。与此同时,当事人在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其亲属同样沉浸在痛苦之中,而安乐死使病人在快乐中死去,这对于亲属来说也是一种释然,也将亲属从痛苦中解脱,同时还减少了亲属金钱和精力的消耗,让亲属减轻了压力。
主观主义与安乐死
古希腊时期的智者派哲学家普罗塔格拉曾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是早起主观主义的宣言。主观主义者认为,道德是每个人自己创造的,并不要求人们接受任何特定的道德要求,每个人的道德和他人的一样,因此,每个人并不是他人的道德权威,不应该高高在上对他人的道德思想和行动指手画脚。安乐死是在完全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病人自愿的,符合他自己的道德判断,那么安乐死就是道德的。主观主义还强调一个平等原则,即每个人的道德都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作出任何指责,我们也不能干涉他人的任何行为。通过个人意愿以为患者有利的角度替其做出选择实际是不道德的。
义务论与安乐死
义务论,顾名思义,是把行动的对错建立在是否履行义务之上的。义务论定言命令中的自然法原则说,“行事时就好像你行为遵照的原则按照你的意愿应该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也会是说,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都应该保护。”4安乐死就是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一个很好地表现。安乐死以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为前提,本着充分尊重其自由选择权的原则,以人道的方式结束当事人的痛苦,这是一种尊重,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尊重。
个人价值与安乐死
马克思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5人之所以为人是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的统一。在医学技术发达的今天,延长生命成为一种可能,但这种生命的延长究竟有何意义?在病痛的折磨下挣扎,已经没有时间去实现甚至去思考自己生命的价值,这样生命的苟延残喘还有何意义呢!人生命的真正价值是要去行动和实践的,凭借医学手段去延长生命却没有真正延长生命的价值,这是没有意义的。而相反,我们在充分尊重患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其选择安乐死应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安乐死是在一种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选择的以一种有尊严的结束生命的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对于他的亲人或者社会均有实际的价值与意义,这也是患者本人在离开人世的最后时刻以最为崇高的方式给死亡以道德伦理的最后诠释。
结语
在以上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安乐死不仅是伦理问题、哲学问题,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安乐死问题真正得到解决不是仅靠社会的舆论和伦理的论证就可以实现的,更重要的是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为。但我们知道,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通过以上论证,出于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充分实现个人价值,不干涉他人选择决定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由,安乐死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应该被允许。
参考文献:
[1]马端林,《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2002年1月
[2]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注释:
①摘自《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作者:马端林 2012年1月 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
②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51页
③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51页
④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69页
⑤摘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992年发表于《北京人民出版社》
【关键词】安乐死;尊重;个人权利;价值
安乐死的定义
在医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治愈疾病,延长人的寿命成为可能,而更快、更无痛苦的结束人的生命也变得较为简单,安乐死也就在现代医学的背景下被再次提出。“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涉及的不仅是医学的进步,更重要的是生命的结束,而对于生命的非自然结束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接受的,因此,安乐死也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那么安乐死究竟是否应该被允许呢?安乐死背后的所涉及的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又应该怎样解释呢?
传统道德对安乐死的挑战
在中國的传统思想中,孝道是必须要遵守的,儿女对长辈必须尊重和孝敬,家属对即将死亡的病人也必须要陪守。传统儒家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说法,可见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死是讳莫如深的,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人们认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对父母的不尊敬。”1因此,人们不赞同非自然结束生命,也就不赞同安乐死。这是安乐死问题一直没有进展的重要原因。
不仅是传统的孝道思想,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似乎也与安乐死存在很大冲突。在胡佛兰德医德十二箴言中就有如下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救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医生尽一切可能挽救或者延长病人的生命,一旦允许安乐死,就违背了医生的准则,破坏了行医的内在本质。
既然安乐既违背了传统孝道又与行医理念不合,我们就应该要否认安乐死吗?并不是如此,相反,安乐死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
功利主义与安乐死
“功利主义是一种注重结果的理论,只要最后结果是幸福的,那么就是道德的,不论中间的手段是什么。它按照看来是增加还是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福祉的倾向来决定赞同或者反对一个行为。”2功利主义的这一主张正好对安乐死做了很好的论证。安乐死是在病人生命垂危,忍受巨大折磨的情况下,在病人的要求下,采用人道主义的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的直接目的是结束病人的痛苦。这就如边沁的功利原则中所说,“人类的义务就是将功利最大化,即最大的幸福量,另一个说法是使快乐最大化和使痛苦最小化。”3安乐死给病人结束了痛苦,也就是说使痛苦最小化了,那么安乐死就是合理的。道德和法律都应该是为人的幸福服务的,因此不在必要情况下都不能干涉人的自由,安乐死也是给当事人带来幸福的,法律也不能干涉甚至应该保护。
在功利主义中追求的不仅是结果的幸福,而且要求为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限度的幸福。与此同时,当事人在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其亲属同样沉浸在痛苦之中,而安乐死使病人在快乐中死去,这对于亲属来说也是一种释然,也将亲属从痛苦中解脱,同时还减少了亲属金钱和精力的消耗,让亲属减轻了压力。
主观主义与安乐死
古希腊时期的智者派哲学家普罗塔格拉曾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是早起主观主义的宣言。主观主义者认为,道德是每个人自己创造的,并不要求人们接受任何特定的道德要求,每个人的道德和他人的一样,因此,每个人并不是他人的道德权威,不应该高高在上对他人的道德思想和行动指手画脚。安乐死是在完全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病人自愿的,符合他自己的道德判断,那么安乐死就是道德的。主观主义还强调一个平等原则,即每个人的道德都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作出任何指责,我们也不能干涉他人的任何行为。通过个人意愿以为患者有利的角度替其做出选择实际是不道德的。
义务论与安乐死
义务论,顾名思义,是把行动的对错建立在是否履行义务之上的。义务论定言命令中的自然法原则说,“行事时就好像你行为遵照的原则按照你的意愿应该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也会是说,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都应该保护。”4安乐死就是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一个很好地表现。安乐死以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为前提,本着充分尊重其自由选择权的原则,以人道的方式结束当事人的痛苦,这是一种尊重,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尊重。
个人价值与安乐死
马克思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5人之所以为人是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的统一。在医学技术发达的今天,延长生命成为一种可能,但这种生命的延长究竟有何意义?在病痛的折磨下挣扎,已经没有时间去实现甚至去思考自己生命的价值,这样生命的苟延残喘还有何意义呢!人生命的真正价值是要去行动和实践的,凭借医学手段去延长生命却没有真正延长生命的价值,这是没有意义的。而相反,我们在充分尊重患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其选择安乐死应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安乐死是在一种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选择的以一种有尊严的结束生命的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对于他的亲人或者社会均有实际的价值与意义,这也是患者本人在离开人世的最后时刻以最为崇高的方式给死亡以道德伦理的最后诠释。
结语
在以上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安乐死不仅是伦理问题、哲学问题,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安乐死问题真正得到解决不是仅靠社会的舆论和伦理的论证就可以实现的,更重要的是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为。但我们知道,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通过以上论证,出于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充分实现个人价值,不干涉他人选择决定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由,安乐死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应该被允许。
参考文献:
[1]马端林,《安乐死的伦理思考》,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2002年1月
[2]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注释:
①摘自《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作者:马端林 2012年1月 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
②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51页
③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51页
④摘自《伦理学导论》第169页
⑤摘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992年发表于《北京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