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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政策对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文章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 土地流转 政治经济学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的主要来源。因此,土地政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土地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谈到土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首先应明确土地的所有制问题。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人地关系及其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方式。土地所有制一般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土地所有制一般都处在发展与变革之中,其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并使之得到永续利用,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大的方向。
土地要想具有经济效益,必须与人结合起来,不同土地的经济效益往往也是不同的。而土地上人的分布,在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常常是满足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效率的,即土地的边际产出率对劳动的边际产出率是处处相等的,这样才实现了最有效率的配置。认清这些关于土地的基本政治经济学问题,有助于我们分析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
二、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演进
改革开放30年来,由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397亿元,增至2008年的58002亿元,增幅超过40倍(注:资料来自国家统计局)。可见,土地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农户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拥有土地的经营权。
从80年代中后期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推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也兴起开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
最开始,土地流转主要适用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通常是同村的人来经营使用。然而现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农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这一问题上,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是否自愿,以及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一些问题。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结束了以往那种吃“大锅饭”的经济格局,开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原则上,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与村集体的利益代言——“村两委”(注: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村民委托“村两委”代理农村集体的土地利益。然而,事实上,“村两委”往往是由农村中的“精英”阶层构成的,他们有时不仅不能代理所有村民的利益,很多时候甚至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相矛盾。也就是说,村民的集体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好的保证。
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在某种程度上也被束缚在了土地上,不能自由地更换居住地,除非他们花费较大的成本移居城市。因此,我国当前的土地效益就不太符合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效率了,从而使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认以后、取消农业税以前,我国的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有些缓慢,在《农产品特产附加税》出台之后的几年里甚至有所下降。所以,农村的土地政策必须继续完善,进一步深化改革。那么“土地流转”是否就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呢?
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遇到的现实问题
上面提到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利益代理人的“村两委”,有时并不能代表村民的普遍利益。而当今面临的农地流转问题,很多都是兴建工业园、大学城、度假小区等大型的建设工程,也即先征收集体土地成为国家土地,再转让给相关的企业来经营。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时候都需要“村两委”出面代表全村人的利益。但是,根据调查显示,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尤其是当前基层政府普遍财政困难,平常说的“卖地”就成为其维持财政收入的一大手段。在很多地方,从土地获得的财政收入甚至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70%至80%。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就政府的角度,许多农民的利益往往不被优先考虑。
对于农民而言,由于缺乏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村两委”又不能充分代表其利益,在这场“圈地运动”中,农民难以有效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自然就成为了受害者。失去土地的农民往往不得不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笔者曾在所居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进行过调查研究,这些地方聚居着许多的“前农民”,他们集中在1995年到2003年离开农村,许多都是难以忍受特产税,或者是由于征地失去肥沃的土地,只能耕种贫瘠土地才离开农村的。而在拆迁过程中,又往往伴随着不少血腥暴力事件,不得不令人警醒。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以为,单靠市场化或者集体化都是难以办到的。土地的收益与土地的所有制密切相关,只有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合理地分配与利用土地,土地的效用才能充分的发挥。当然,这并不等同于土地私有化,我更倾向的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自由的内部土地流转,从而达到土地的边际产出率对劳动的边际产出率处处相等的结果,实现最高的土地利用效率。而在对外流转方面,要确保“村两委”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非实际上的任命制,这样才能充分代表村民的集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2000.
[2]汪丁丁.土地问题的政治经济学[J].招商周刊,2004(14).
[3]管清友,王亚峰.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问题[J].上海经济研究,2003(1).
关键词 土地流转 政治经济学
土地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的主要来源。因此,土地政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土地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谈到土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首先应明确土地的所有制问题。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人地关系及其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方式。土地所有制一般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土地所有制一般都处在发展与变革之中,其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并使之得到永续利用,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大的方向。
土地要想具有经济效益,必须与人结合起来,不同土地的经济效益往往也是不同的。而土地上人的分布,在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常常是满足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效率的,即土地的边际产出率对劳动的边际产出率是处处相等的,这样才实现了最有效率的配置。认清这些关于土地的基本政治经济学问题,有助于我们分析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
二、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演进
改革开放30年来,由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397亿元,增至2008年的58002亿元,增幅超过40倍(注:资料来自国家统计局)。可见,土地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农户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拥有土地的经营权。
从80年代中后期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推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也兴起开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
最开始,土地流转主要适用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通常是同村的人来经营使用。然而现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农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这一问题上,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是否自愿,以及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一些问题。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结束了以往那种吃“大锅饭”的经济格局,开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原则上,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与村集体的利益代言——“村两委”(注: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村民委托“村两委”代理农村集体的土地利益。然而,事实上,“村两委”往往是由农村中的“精英”阶层构成的,他们有时不仅不能代理所有村民的利益,很多时候甚至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相矛盾。也就是说,村民的集体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好的保证。
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在某种程度上也被束缚在了土地上,不能自由地更换居住地,除非他们花费较大的成本移居城市。因此,我国当前的土地效益就不太符合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效率了,从而使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认以后、取消农业税以前,我国的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有些缓慢,在《农产品特产附加税》出台之后的几年里甚至有所下降。所以,农村的土地政策必须继续完善,进一步深化改革。那么“土地流转”是否就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呢?
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遇到的现实问题
上面提到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利益代理人的“村两委”,有时并不能代表村民的普遍利益。而当今面临的农地流转问题,很多都是兴建工业园、大学城、度假小区等大型的建设工程,也即先征收集体土地成为国家土地,再转让给相关的企业来经营。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时候都需要“村两委”出面代表全村人的利益。但是,根据调查显示,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尤其是当前基层政府普遍财政困难,平常说的“卖地”就成为其维持财政收入的一大手段。在很多地方,从土地获得的财政收入甚至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70%至80%。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就政府的角度,许多农民的利益往往不被优先考虑。
对于农民而言,由于缺乏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村两委”又不能充分代表其利益,在这场“圈地运动”中,农民难以有效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自然就成为了受害者。失去土地的农民往往不得不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笔者曾在所居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进行过调查研究,这些地方聚居着许多的“前农民”,他们集中在1995年到2003年离开农村,许多都是难以忍受特产税,或者是由于征地失去肥沃的土地,只能耕种贫瘠土地才离开农村的。而在拆迁过程中,又往往伴随着不少血腥暴力事件,不得不令人警醒。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以为,单靠市场化或者集体化都是难以办到的。土地的收益与土地的所有制密切相关,只有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合理地分配与利用土地,土地的效用才能充分的发挥。当然,这并不等同于土地私有化,我更倾向的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自由的内部土地流转,从而达到土地的边际产出率对劳动的边际产出率处处相等的结果,实现最高的土地利用效率。而在对外流转方面,要确保“村两委”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而非实际上的任命制,这样才能充分代表村民的集体利益。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2000.
[2]汪丁丁.土地问题的政治经济学[J].招商周刊,2004(14).
[3]管清友,王亚峰.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问题[J].上海经济研究,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