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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720182-01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其价值理念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违法者采取欺诈方式进行竞争,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就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社会危害极大的竞争行为。在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条件下,经营者之间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展开正常的竞争。正常的竞争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损人利己为前提,当他损害某一经营者利益的时候,就可能折断经营链条,从而带来连锁反应。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的竞争行为。
二、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
(一)返券销售的危害
1.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第一,消费者获利远远小于对该项活动的期待值。根据有关统计,不管商家推出怎样的返券优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到的折扣都为6到8折。而消费者对返券活动的理解基本上保持在半价甚至更高的期望值上。也就是说,消费者没能知晓其中的差额,因而在错觉的引导下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受到返券活动的误导,知情权也相应地受到损害。
第二,经营者对返券活动设置种种限制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一,返券消费仅限于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二,对于返券消费不设找零,提高商品利润,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三,对于返券所购商品不予“三包”,没有售后保障。
第三,提高商品价格,抬高消费等级,返券不如不返,返券后消费实际高于原价格。
第四,霸王条款的种种限制。经营者往往注明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排除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优惠。
2.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危害
第一,造成偷稅、漏说,使国家税收流失。经营者对于利用返还的购物券所购商品一般不予开具发票,用于逃避税款。
第二,物价上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返券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价格水分,使消费者承受巨大压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刺激团体消费,导致为“消费而消费”的非理性消费。返券纯为消费而设计,持有者视为“嗟来之食”,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购买,助长奢侈消费。
第四,经营者争相效仿。面对前述的竞争环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追捧,经营者为避免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只得采取相同的竞争措施。当然,返券所带来正当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也是主要动因之一。
第五,出现购物券倒卖现象。对于没有用完的购物券,消费者只得将其倒卖。长此以往,必将使正常的购物秩序受到危害。
3.对于社会信用制度构建的负面影响
在信用缺失成为社会危机的前提下,返券销售本身存在的非诚信因素以及其种种弊端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极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好转以及信用制度的构建。
(二)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区别
在竞争行为中,返券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皆表现为赠与的附属性,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同。
首先,通常附赠的商品与主要商品有一定的联系,从属商品必须为主要商品所提供。而返券商品通常种类较多,与主要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在购买主要商品时即为赠予,而返券销售流通环节增加,通常有一定的流通期限。
再次,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从属商品必须是无偿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而返券销售中商品价格通常包含大量的水分。
最后,从实际作用来看,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正常的商务运作,而返券销售存在重大危害。
(三)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
从前述可知,应把返券销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危机,必须多方面着手,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生活消费品市场,要杜绝返券销售行为。只有如此,才能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返券销售在现实生活中的多种表现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活力,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和动力,促使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使得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面对前述的竞争环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追捧,经营者为避免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只得采取与其他竞争者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措施,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某某购物广场和某某百货公司相继实行的购物买200送80、买300送100、买500送200的优惠活动,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购物达到相应的金额后,持相应的票额兑换票券,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票券对经营者指定的商品进行消费。对于消费者持票券所购买的商品,不找零,且没有“三包”保障。这种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致使消费者为“消费而消费”,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购买,助长了奢侈消费。
(二)“十一”期间,众多商场利用国庆的机会,实行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只要100元的人民币印刷号尾数是55的,就可以100元当作200元来用。经营者指定消费者的购买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价格低于或等于200元的商品只能用100元来购买,经营者不找零;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得不到“三包”的售后服务保障。经营者还会表明自己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以此来排除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优惠。
上述的变相返券销售行为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坚决予以打击。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其价值理念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违法者采取欺诈方式进行竞争,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就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社会危害极大的竞争行为。在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条件下,经营者之间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展开正常的竞争。正常的竞争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损人利己为前提,当他损害某一经营者利益的时候,就可能折断经营链条,从而带来连锁反应。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的竞争行为。
二、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
(一)返券销售的危害
1.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第一,消费者获利远远小于对该项活动的期待值。根据有关统计,不管商家推出怎样的返券优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到的折扣都为6到8折。而消费者对返券活动的理解基本上保持在半价甚至更高的期望值上。也就是说,消费者没能知晓其中的差额,因而在错觉的引导下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受到返券活动的误导,知情权也相应地受到损害。
第二,经营者对返券活动设置种种限制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一,返券消费仅限于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二,对于返券消费不设找零,提高商品利润,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三,对于返券所购商品不予“三包”,没有售后保障。
第三,提高商品价格,抬高消费等级,返券不如不返,返券后消费实际高于原价格。
第四,霸王条款的种种限制。经营者往往注明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排除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优惠。
2.对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危害
第一,造成偷稅、漏说,使国家税收流失。经营者对于利用返还的购物券所购商品一般不予开具发票,用于逃避税款。
第二,物价上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返券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价格水分,使消费者承受巨大压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刺激团体消费,导致为“消费而消费”的非理性消费。返券纯为消费而设计,持有者视为“嗟来之食”,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购买,助长奢侈消费。
第四,经营者争相效仿。面对前述的竞争环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追捧,经营者为避免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只得采取相同的竞争措施。当然,返券所带来正当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也是主要动因之一。
第五,出现购物券倒卖现象。对于没有用完的购物券,消费者只得将其倒卖。长此以往,必将使正常的购物秩序受到危害。
3.对于社会信用制度构建的负面影响
在信用缺失成为社会危机的前提下,返券销售本身存在的非诚信因素以及其种种弊端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极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好转以及信用制度的构建。
(二)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区别
在竞争行为中,返券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皆表现为赠与的附属性,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同。
首先,通常附赠的商品与主要商品有一定的联系,从属商品必须为主要商品所提供。而返券商品通常种类较多,与主要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在购买主要商品时即为赠予,而返券销售流通环节增加,通常有一定的流通期限。
再次,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从属商品必须是无偿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而返券销售中商品价格通常包含大量的水分。
最后,从实际作用来看,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正常的商务运作,而返券销售存在重大危害。
(三)返券销售的法律定性
从前述可知,应把返券销售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起步阶段,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危机,必须多方面着手,加强市场管理,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生活消费品市场,要杜绝返券销售行为。只有如此,才能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返券销售在现实生活中的多种表现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活力,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和动力,促使经营者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使得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面对前述的竞争环境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的追捧,经营者为避免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只得采取与其他竞争者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措施,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某某购物广场和某某百货公司相继实行的购物买200送80、买300送100、买500送200的优惠活动,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购物达到相应的金额后,持相应的票额兑换票券,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票券对经营者指定的商品进行消费。对于消费者持票券所购买的商品,不找零,且没有“三包”保障。这种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致使消费者为“消费而消费”,不管是否需要,盲目购买,助长了奢侈消费。
(二)“十一”期间,众多商场利用国庆的机会,实行变相的返券销售行为。只要100元的人民币印刷号尾数是55的,就可以100元当作200元来用。经营者指定消费者的购买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价格低于或等于200元的商品只能用100元来购买,经营者不找零;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得不到“三包”的售后服务保障。经营者还会表明自己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以此来排除消费者本应得到的优惠。
上述的变相返券销售行为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