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很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很多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本文分析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原因;对策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旅游开发热、工业园区建设热和房地产热等兴起,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其中很多被征土地并没有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由于一些商家意识到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很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炒作。还有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肆意变卖土地,助推滥征土地现象的发生。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具有双重性质,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农民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涉及土地的权益分配为大多数农民所看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农村社会稳定。此类纠纷涉案人员很多,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如果无法合理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是征地后的农民问题未能很好处理的现实例子。
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是,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这是首先应当审查的问题,以便查明民主议定程序的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应认定分配方案无效。三是,村民待遇平等原则。若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凡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应当平等参与分配,即补偿费分配应当均等,不能差别对待。四是,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即针对因农村人口频繁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之间的矛盾等原因所引起的人地比例失衡问题,采取人地合理分配原则,在确认人地分配比例时,既不能一律按人口均分,也不能按地亩均分,宜以人为主、以地为辅,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也较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第二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实践中,有的村组按照第一种分配意见来分,有的按照第二种分配意见来分,第二种分配意见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问题,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把多年来不合理多占地的农户用地予以清理,并将机动地、沟渠地、荒地的补偿款对人多地少户予以适当补偿。
2.在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邓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该补偿费费应该分配给谁,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3.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空挂户”,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积极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确实很难统一。
4.关于土地的调整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于期间户内人员变动,而土地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由于需要按户按人口分配,就要牵涉到土地的调整,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四、对解决此类分配纠纷的几点建议
1.尽快制定规范相关司法解释,解决理论及实践中尺度不一的问题
目前针对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缺乏统一的权威司法解释,导致各地法院实践操作中情形混乱,建议最高院应尽快完善统一规范的司法解释,统一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案由确定以及处理意见,以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活动。
2.健全分配监督制约机制。这里所说的监督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
在内部监督层面上,分配问题应交由广大村民讨论决定,改变过去的村干部或少数人说了算为群众说了算,并在实施过程中由群众进行监督,使村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或杜绝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在外部监督层面上建议实行分配方案行政指导体制,村民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应交乡、镇政府指导审查、备案。当然指导只是审查分配方案有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而并不是强行干涉村民的自治权力。
3.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就土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业务指导
法院可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召集辖区内相关乡镇、村组进行分配问题的座谈培训会,为其解读有关土地补偿分配的法律规定,答疑解惑,也可组织民事法官、司法调解员深入到村、组,宣讲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消除错误思想,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在这方面近年来我院进行了不少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4.為失地农民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政府应着力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为其寻找就业机会提供基础。同时应扩大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和门路,提供就业岗位,引导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的生活问题。
5.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处理纠纷
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切实尊重村民自治是处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多作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宣判后及时进行判后释疑,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听取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促进此类案件的审理,争取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政策,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D]. 张增燕.辽宁大学 2017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江山.云南财经大学 2017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研究[D]. 潘林明.华侨大学 2017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原因;对策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旅游开发热、工业园区建设热和房地产热等兴起,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其中很多被征土地并没有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由于一些商家意识到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很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炒作。还有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肆意变卖土地,助推滥征土地现象的发生。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具有双重性质,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农民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涉及土地的权益分配为大多数农民所看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农村社会稳定。此类纠纷涉案人员很多,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如果无法合理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是征地后的农民问题未能很好处理的现实例子。
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一是,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这是首先应当审查的问题,以便查明民主议定程序的形式是否合法。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原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应认定分配方案无效。三是,村民待遇平等原则。若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凡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应当平等参与分配,即补偿费分配应当均等,不能差别对待。四是,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即针对因农村人口频繁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之间的矛盾等原因所引起的人地比例失衡问题,采取人地合理分配原则,在确认人地分配比例时,既不能一律按人口均分,也不能按地亩均分,宜以人为主、以地为辅,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合理保护,也较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第二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实践中,有的村组按照第一种分配意见来分,有的按照第二种分配意见来分,第二种分配意见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问题,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把多年来不合理多占地的农户用地予以清理,并将机动地、沟渠地、荒地的补偿款对人多地少户予以适当补偿。
2.在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邓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该补偿费费应该分配给谁,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3.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空挂户”,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积极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确实很难统一。
4.关于土地的调整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于期间户内人员变动,而土地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由于需要按户按人口分配,就要牵涉到土地的调整,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四、对解决此类分配纠纷的几点建议
1.尽快制定规范相关司法解释,解决理论及实践中尺度不一的问题
目前针对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缺乏统一的权威司法解释,导致各地法院实践操作中情形混乱,建议最高院应尽快完善统一规范的司法解释,统一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案由确定以及处理意见,以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活动。
2.健全分配监督制约机制。这里所说的监督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
在内部监督层面上,分配问题应交由广大村民讨论决定,改变过去的村干部或少数人说了算为群众说了算,并在实施过程中由群众进行监督,使村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或杜绝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在外部监督层面上建议实行分配方案行政指导体制,村民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应交乡、镇政府指导审查、备案。当然指导只是审查分配方案有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而并不是强行干涉村民的自治权力。
3.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就土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业务指导
法院可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召集辖区内相关乡镇、村组进行分配问题的座谈培训会,为其解读有关土地补偿分配的法律规定,答疑解惑,也可组织民事法官、司法调解员深入到村、组,宣讲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消除错误思想,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在这方面近年来我院进行了不少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4.為失地农民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政府应着力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为其寻找就业机会提供基础。同时应扩大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和门路,提供就业岗位,引导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的生活问题。
5.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处理纠纷
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切实尊重村民自治是处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多作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宣判后及时进行判后释疑,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听取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促进此类案件的审理,争取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政策,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D]. 张增燕.辽宁大学 2017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江山.云南财经大学 2017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研究[D]. 潘林明.华侨大学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