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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学意义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的模糊性、制度产生的政策性、制度构建的非权利性都决定了在民法学领域其根本就是一个不应成立的命题,流转的具体形式更是没有跳出传统民法权利实现的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实质是民事权利的间接实现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关键在于要为权利的间接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才有可能在民法学意义上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实现,又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