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改进思考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liu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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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实体意义上的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践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了。相比较而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及实践的发展却较为落后,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有效地得以维护,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着重探讨了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模式的相关方面,围绕集体合同的争议内容,立法规定,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改进等问题来说明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的方式。
  关键词:集体合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劳动法庭;三方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4-0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革,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在我国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的数量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但现行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所以有必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我国集体合同争议的内容
  (一)集体合同争议的涵义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之间在集体合同运行中发生的关于设定或实现集体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争议中的集体争议,其区别主要在于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方是工会,并且集体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
  (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分类
  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又称利益争议,即因对集体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及订立的程序等方面问题,双方有异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它往往表现为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二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又称权利争议,即因对执行集体合同双方有分歧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二、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规定
  (一)关于利益处理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84条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利益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它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处理利益争议应遵循的规则主要有:
  1、被动受理与主动处理并行。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2、有关各方面代表共同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二)关于权利争议处理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改进思考
  (一)提起权利争议诉讼的主体及地位
  在实践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只能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工会及用人单位才能起诉,劳动者可以起诉吗?其实,集体合同属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劳动者是集体合同“实质上”的当事人一方,属于“真正”的当事人。理论上讲,尽管工会是本单位劳动者的代表,用人单位违反了集体合同,工会可以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起诉,但是应该看到,工会也不能等同于劳动者,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工会尚未完全独立于用人单位而成为真正的劳动者代表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工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愿意向法院起诉;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工会认为用人单位未违反等。这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审判方式及审判机构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因而一般都把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对待。由于民事法官在司法理念、遵循原则、办案习惯上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相适应,往往造成仲裁与诉讼在处理上出现偏差。建立专门的集体合同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有利于审判和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因此我国应当采用特别法院式,建立专门审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一个共识。
  在此前提下,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选择独立性的劳动法院还是选择专审非独立性的劳动法庭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与劳动法庭模式相比,劳动法院模式更具有优势,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种模式的建立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1、它是对我过传统的司法模式提出的挑战,如果被公众和官方接受还需观念上的更新。
  2、建立劳动法院需要大量的立法活动,如修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劳动法》等。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准备。这些工作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完成的,而现有的劳动司法机构模式改革却迫在眉睫。所以我认为,劳动法庭模式是我过阶段性的选择,到时机成熟时,劳动法庭模式可以再向劳动法院模式过渡。
  (上接第114页)
  (三)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及落实三方机制
  1、实施三方机制的障碍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可把陪审员制度的改进和三方原则的落实结合起来,借鉴德国等国的经验,由职业法官和作为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我国三方机制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工会方面,由于其浓厚的官办色彩和对企业的依附性,很難在三方机制中独立地发挥作用。一些企业工会干部常以企业方面的代表自居,有的甚至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还代表企业一方与劳动者对簿公堂,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
  2、三方机制的重要意义
  由于陪审员来自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比较了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者的实际处境和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比较熟悉,由他们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判,提高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和防止职业法官的独断,提高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3、如何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1)在人事方面,要设立正式编制。陪审员由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组成,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并由法院正式任命。
  (2)劳动争议合议庭应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法院从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代表名单中各自选定一人。在审判中,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3)应当对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提供保障。工会和雇主应当安排合理的时间让陪审员参加法庭审理,案件评议等与陪审员职责相应的活动,工会和雇主不得因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减少其劳动报酬和其他相关利益,更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运行既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体现,同时更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本观、和谐观,故我们应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促进劳动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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