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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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同时,也给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契机和挑战。本文试图分析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提出若干对策,以期为职务犯罪案件侦破提供裨益。
  关键词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职务犯罪 如实回答 审讯
  作者简介:金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3-02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一章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历来“重实体真实,轻程序正当”、“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诉讼样态下,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该原则的确立也给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口供常常被奉为“证据之王” ,尤其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获取口供往往成为取证方式的重中之重。在当前取证手段单一、方法陈旧的情况下,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成功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增添了更多不确定性因素。面对该原则带来的挑战,如何理解和运用好该原则,对于提升案件侦破的质量和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概念是指:任何人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诉讼追诉的事项有权不向当局陈述,不得以强制程序或强制方式迫使任何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接受刑事审判时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为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侦破工作,就必须正确理解其真正含义。
  (一)要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该条文中的“应当如实回答”从字面上看似乎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矛盾,其实认真推敲,“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并不意味犯罪嫌疑人享有拒绝回答一切的权利,它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也是对侦查人员在取得有罪供述时的权力限制。当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时,侦查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加以强迫。然而“应当如实回答”条款的保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一义务侧重“如实”二字,即指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享有回答或不回答的选择权,如果选择回答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如实回答,就会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按照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并存的规定理解为:任何人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如果主动作有罪供述,就应当如实回答。
  (二)要正确认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二字含义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在审讯中应特别注意对“强迫”二字的正确认识。“强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使其做出陈述 。既包括采用积极的暴力方式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身体与心理的严重损害,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伤害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主体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活动能力强,范围广,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由于贿赂案件的取证方式的单一,对言辞证据依赖很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供,就很难攻破,甚至无法定案。笔者认为,如果办案过分局限于“不得强迫”的圈子里,势必会造成畏难心理,甚至投鼠忌器,畏首畏尾,最终影响案件的进展。对此,就必须在“如实供述”上下功夫。运用好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摆事实,讲道理,使其幡然醒悟,这样获取的口供才不被视为“强迫”。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给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带来的挑战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滥用为抗拒侦查的“法律”盾牌
  在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较陈旧,方式较单一的背景下,获取口供证据依然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由此导致了为获取口供在讯问中不择手段、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在办案中的出现。然而,该原则的确立也给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便利”,他们极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滥用此规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加大了案件审讯侦破的难度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一些技巧性极强的问题时,选择何时沉默,何时辩解以避免讼累并非易事。而且犯罪嫌疑人对于事实的供述还会牵涉到一系列法律适用,此时就需要辩护律師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新刑诉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然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会见辩护律师,也可能会加固其心理防线,提高对抗侦查的技能,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经过错误或者不当的“指点”,拒供、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由此可知,以往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侦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审讯侦破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与时俱进,转变执法理念
  贯彻落实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转变执法理念是关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章节中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方面是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手段,另一用意就是在追诉犯罪过程中规范各类取证方式的合理运用,明确“犯罪嫌疑人不是证据来源的中心”,试图从犯罪嫌疑人自身处罚获取证据,尤其是获得口供的取证方式将不在成为取证的重心 。当侦查人员试图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中获取有罪证据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援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拒绝回答有关问题,从而阻碍办案进程的推进。由此,讯问等针对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取证方式和手段将会渐趋弱化。转变执法理念,创新侦查方式,拓展取证手段以适应新的办案模式势在必行。   (二)厉兵秣马,构建新型初查模式
  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对直接受理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的立案前的调查活动” 。为了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给案件侦破带来的影响,就应当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推进粗放式的初查模式向精细化初查转变,避免以往需要证据就去接触被查对象的 “拼口供”的做法,要重视全方位收集、固定证据,利用好绿色信息通道做好信息资料积累、跟踪调查,以期在初查阶段最大程度地依法收集、固定初查对象陈述以外的各种证据,为立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快速侦破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筹谋划策,提升审讯技巧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中物证的缺失,口供的重要性尤显突出,因而讯问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手段。通过依法审讯,如果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于案件的侦破将会产生积极良好效果。
  第一,注重讯问语言的施用技巧。讯问人员的提问必须符合逻辑规律,这就要求满足以下三个要件。首先,要准确选择提问的时机,务必做到根据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讯问对象实施了有关犯罪行为或有关案件事实的唯一结论。其次,提问的目的要具有隐蔽性,讯问人员所提问题要有表及里逐渐深入,在这个过程中应隐藏想获知案件事实的目的,在合适的时机将关键问题抛出,直指案件事实,使讯问对象措手不及。最后,讯问人员在设置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讯问对象可能的退路,所提问题必须能够将其退封死,使得其不得不交待犯罪事实。
  第二,注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审讯模式的变化。古人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审讯人员若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适当和有效的心理控制手段,那么就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消除对立情绪,放弃对抗心理,采取比较配合的态度。国外主要审讯心理方法有里德的“九步审讯法”。学者卡森和麦克纳尔指出“九步审讯法”主要由“夸大”和“缩小”两个策略组成。“夸大”需要审讯员夸大对嫌疑人不利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进而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可对非感情型嫌疑人使用。“缩小”策略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并通过同情、提出合理化的借口、责备被害人等获得供述。当一个人感到在供认的后果与持续地陷入欺骗造成的焦虑之间,选择前者时就会供认。审讯人员若能运用好这两个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劝说改变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期望,以致产生供述的期望的作用。
  注释:
  刘蕊、赵瑞、夏凡.浅谈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笔录技巧.http://www.360doc.cn.正义网安徽频道.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董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
  胡思齐.解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浅析.法制与社会.2013,7(下).
  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的适用为中心.现代法学.2011( 3).第174页.
  董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過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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