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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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都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多年的调查研究,我认为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同时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有的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有的则可能归责于未成年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等。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因素,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要有的放矢。
  第一,加强理想、法制以及预防犯罪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现在许多成年人不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是片面地强调学生的学习成绩,对于革命传统教育、英雄模范的榜样作用、共产主义的教育等不重视,甚至教育者对此也十分淡漠,一些未成年人没有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十分自私狭隘,没有社会公德的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更没有法制观念,这对于未成年的成长十分不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能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伤害,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树立遵法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简单地说,一方面要使他们懂法、守法;另一方面让他们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在这方面的教育不能只讲形式而不注重效果。
  第二,教育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教导性作用,因为未成年人的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所受的教育、得到的知识以及受到的影响主要来自学校,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重头在教育部门,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的、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教育。除了正常安排的法制教育课程以外,学校还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也应配合学校的教学安排,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深入未成年人的思想中,成为优秀品德与知识的一部分在头脑中扎下根来。
  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有直接的责任,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也是在其成长过程中影响最直接、最深入的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子女进行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相互配合,主动将教育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环环相扣,不留死角。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非常重要。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正常成长,如不积极预防和及时矫治,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一,父母、监护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旦脱离家长的监护,单独居住,一方面由于生活上缺乏家长的照顾和抚育,健康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到影响,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知识教育,也包括品德教育,还包括法制教育,更为严重的是,单独居住,容易染上不良行为,侵犯他人权益,而且,未成年人的生命也失去了家长的有效保护,也容易受到他人的伤害和侵犯。
  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职责。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的家长只顾自己的生意,或者因贪杯酗酒,迷恋赌桌、舞场等,或者是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失去了耐心和信心,而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自流,孩子的生活如何,学习怎样,根本不问不闻,或者对孩子采用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方法,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这些家长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以制止。
  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近年来,离婚家庭不断增多,父母离异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都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许多单亲家庭的教育非常薄弱,孩子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这是孩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护孩子们的正常成长,离异的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总之,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第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因种种原因,如厌学、怕受批评或体罚,出现旷课、逃学现象,若发现这些情况,学校和老师不能置之不理,不究不问,更不能逃避责任,而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以便学生家长能够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教,督促学生按时到学校上课,并对旷课学生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劝导其回到学校去。
  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心理更为脆弱,自尊更容易受到伤害,容易产生自卑、自弃心理。因此,学校和老师应当针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文化基础、生理特点、年龄、智力等情况,重点施教,对他们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爱护和帮助,使他们感受到温暖,注意发现他们身上的优点和长处,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上进心。
  第三,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师、家长进行培训和指导,行使解聘和辞退权,公安机关应帮助查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做好对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管理。
  另外,文化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等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均属于规范,是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违反者会遭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有秩序,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人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第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因此,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都应树立这种意识,特别是未成年人。
  第三,增强明辨是非、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引诱和侵害的能力只有增强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使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学习知识的时期,更需要注意。
  不良行为是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自觉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四,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1)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被请求的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救助措施。(2)发现对自己或者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受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总之,国家及时制定、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减少未成年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调动了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综合管理,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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