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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不管在哪个岗位上,都是清廉的、刚正的、得民心的好干部。在开封府当一把手时,还做过一些司法上的小改革,使案件不至于积压,使老百姓得以直接把诉状呈递到包公手里,而无需经过书吏和副职的上下其手。但是要说包公不考虑一点私情,判案时完全地一视同仁,也不太符合实情。有两例可以探明。
章惇通奸案
章惇(此人后来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飞黄腾达)中进士以后,有一段时间尚未做官,没有房子,寄居在开封市区某同族长辈家里。这人不老实,跟那个长辈的小妾私通,有一天被人撞破,吓得翻墙而出。从墙上跳下来时,不料一脚踩到一个靠墙根儿晒太阳的老太太脑袋上,把老太太踩得头破血流。那个长辈爱面子,没有告发章惇,被踩伤的老太太气不过,拽着章惇去开封府告了一状。当时包公正倒坐南衙,一审问,章惇是个新科进士,就没有定罪,让他赔老太太一点钱,劝两人私了而已。
众所周知,私通长辈之妻妾,属于“十恶不赦”之一,即使当事人没有告发,只要法官知道此事,就有责任定罪。而像这种“十恶”之罪,只要定罪,至少会在徒刑以上,并且不允许遵循议亲议贵之例给予“收赎”,换句话说,是不能让嫌疑人花钱免灾的。包公只问踩人案,不问通奸案,让章惇跟老太太私了,属于避重就轻,包庇罪犯。
宋朝官员多由科举出身,不是举人,就是进士,他们对于举人、进士犯案,似乎总有些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感觉,能轻判则轻判,能不判则不判。《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个类似的案例:某举人横行乡里,强奸邻人之妻,并使其怀孕,邻人告到衙门,该举人之弟竟然把告发者抓起来暴打,受理该案子的法官范应铃包庇举人弟兄,只判责打强奸犯二十小鞭,对于打人的那位,则“以爱兄之道”,不予处分。按照南宋法律,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必须劳改两年,如果是强奸,则可视情节轻重判以三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范应铃是南宋名臣,不可能不懂这些规定,但他还是循礼而枉法,既轻判那个举人,又将其兄弟无罪释放。这种做法,在今天是要被网民掀翻天的,但是却被宋朝的主流舆论所允许,要不然也不会写进《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知名法官的经典案例来“教化”后人。
所以对于包公包庇章惇一事,咱们也无需苛求——在他那个时代,法律有时候小于情理,而包庇士大夫就是所谓的情理之一。
县民上访案
包公有个下属,名叫王尚恭,当时包公是开封市长,王尚恭是开封下辖原阳县(时称阳武县,现归河南新乡管辖)的县长。包公对王尚恭很喜爱,有种“你办事,我放心”的感觉。有一回,原阳县的几个老百姓进京上访,说本县领导如何徇私,如何害民,请包公给他们做主。包公一问,原来这几个老百姓要告的,是他的得意部下王尚恭,就不理会了,让人把那些访民赶出去,说:“你们王县长是个什么样的人,我最清楚,你们说的这些我统统不信!”
如果我们根据这件事情,认为包公在包庇下属,也许太过。但至少它能说明,包公未必永远“清如水、明如镜”,也会有犯浑的时候。
宋朝历代皇帝,除宋太宗外,对百姓上访都颇为支持,老百姓对本地县官如有不满,可以找州官、府官申诉,而州官、府官也必须受理。如果不受理,或者虽受理但处理不公,当事人还可以找转运使、按察使、本路提刑,乃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军头引见司直至皇帝本人申诉。这中间,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访。所以说重一些,包公不受理访民的申诉,是有些徇情枉法的。
总的来说,包公是清官,不贪财,不恋权,不怕打击报复,活着时就受到百姓喜爱。但是也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譬如说,有时候他也会包庇一些人。
章惇通奸案
章惇(此人后来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飞黄腾达)中进士以后,有一段时间尚未做官,没有房子,寄居在开封市区某同族长辈家里。这人不老实,跟那个长辈的小妾私通,有一天被人撞破,吓得翻墙而出。从墙上跳下来时,不料一脚踩到一个靠墙根儿晒太阳的老太太脑袋上,把老太太踩得头破血流。那个长辈爱面子,没有告发章惇,被踩伤的老太太气不过,拽着章惇去开封府告了一状。当时包公正倒坐南衙,一审问,章惇是个新科进士,就没有定罪,让他赔老太太一点钱,劝两人私了而已。
众所周知,私通长辈之妻妾,属于“十恶不赦”之一,即使当事人没有告发,只要法官知道此事,就有责任定罪。而像这种“十恶”之罪,只要定罪,至少会在徒刑以上,并且不允许遵循议亲议贵之例给予“收赎”,换句话说,是不能让嫌疑人花钱免灾的。包公只问踩人案,不问通奸案,让章惇跟老太太私了,属于避重就轻,包庇罪犯。
宋朝官员多由科举出身,不是举人,就是进士,他们对于举人、进士犯案,似乎总有些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感觉,能轻判则轻判,能不判则不判。《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个类似的案例:某举人横行乡里,强奸邻人之妻,并使其怀孕,邻人告到衙门,该举人之弟竟然把告发者抓起来暴打,受理该案子的法官范应铃包庇举人弟兄,只判责打强奸犯二十小鞭,对于打人的那位,则“以爱兄之道”,不予处分。按照南宋法律,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必须劳改两年,如果是强奸,则可视情节轻重判以三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范应铃是南宋名臣,不可能不懂这些规定,但他还是循礼而枉法,既轻判那个举人,又将其兄弟无罪释放。这种做法,在今天是要被网民掀翻天的,但是却被宋朝的主流舆论所允许,要不然也不会写进《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知名法官的经典案例来“教化”后人。
所以对于包公包庇章惇一事,咱们也无需苛求——在他那个时代,法律有时候小于情理,而包庇士大夫就是所谓的情理之一。
县民上访案
包公有个下属,名叫王尚恭,当时包公是开封市长,王尚恭是开封下辖原阳县(时称阳武县,现归河南新乡管辖)的县长。包公对王尚恭很喜爱,有种“你办事,我放心”的感觉。有一回,原阳县的几个老百姓进京上访,说本县领导如何徇私,如何害民,请包公给他们做主。包公一问,原来这几个老百姓要告的,是他的得意部下王尚恭,就不理会了,让人把那些访民赶出去,说:“你们王县长是个什么样的人,我最清楚,你们说的这些我统统不信!”
如果我们根据这件事情,认为包公在包庇下属,也许太过。但至少它能说明,包公未必永远“清如水、明如镜”,也会有犯浑的时候。
宋朝历代皇帝,除宋太宗外,对百姓上访都颇为支持,老百姓对本地县官如有不满,可以找州官、府官申诉,而州官、府官也必须受理。如果不受理,或者虽受理但处理不公,当事人还可以找转运使、按察使、本路提刑,乃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军头引见司直至皇帝本人申诉。这中间,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访。所以说重一些,包公不受理访民的申诉,是有些徇情枉法的。
总的来说,包公是清官,不贪财,不恋权,不怕打击报复,活着时就受到百姓喜爱。但是也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譬如说,有时候他也会包庇一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