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作者含沙射影,还是读者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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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创作的灵感和激情往往是来源于生活素材。有些文学作品还用文字对某些社会现状进行影射、鞭策。为了撇清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些文学作品往往打出告示,宣称“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那么,这样的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纯属虚构”能否成为文学作品“免责”的万能挡箭牌?请看一起因读者对号入座。认为作者含沙射影侵犯其名誉权而引出的民事纠纷案件——
  
  “纯属虚构”能否成为小说作者免责的挡箭牌?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读者对号入座,认为作者的小说含沙射影而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从司法层面对文学创作借用生活素材的尺度进行了规范。
  
  博客小说贬损文中角色现实读者愤然对号入座
  
  现年48岁的巢旭东,是江苏省徐州市所辖A市某企业的职工,工作之余爱好舞文弄墨,从1986年前后开始陆续发表作品,收获颇丰,成为该市作家协会会员。
  2008年11月19日,巢旭东取“巢笑”为笔名,开始在他的新浪博客上发表连载小说《圈子》。《圈子》以第一人称“我”的叙述来构筑故事情节,展开人物活动。其中塑造了“郑主席”这一人物。《圈子》对“郑主席”作了这样的描写:“郑主席原本在报社当副主编,后调入文联当副主席,戴着眼镜,是报社唯一一位连简讯也不会写的副主编,郑主编不懂常识却很懂蛊术,关于老黄和郑主席与小三毛的暧昧关系我早有耳闻”;“老黄说这下再也不用怕他(郑主席)记恨了,他已经是老和尚的鸡巴——没人用了”等等。
  小说《圈子》连载一段时间后,在A市的文学圈内迅速传开,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圈子》里的“郑主席”,是不是就是A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联)的“郑副主席”呢?
  无巧不成书。巢旭东所在的A市文联确有一位副主席姓郑,名为郑志强,现年56岁。而且郑志强也确实曾在一家报社做过副主编。生活中,人们都尊称郑志强为“郑主席”。
  于是,看过这篇小说的人们经过分析,最后作出一致推断:《圈子》里的“郑主席”,无论从工作经历、职位变迁,还是个人形象看,都与A市文联的郑主席酷似。而且,《圈子》里出现的“黄老邪”、“小三毛”、“小储俊”等人物,也是直接引用了在A市有一定知名度的真实人物的绰号或真名。很多人认为,《圈子》里的“郑主席”,十有八九就是A市文联任副主席的郑志强了。
  渐渐地,郑志强发现一些同事、朋友看他的眼神都带着猜疑甚至是鄙视,还总是话中带话,似讽刺,又似挖苦,甚至有人背后对他指指点点。他不知道自己哪里做错了,感到十分苦恼,便晴中打听,终于得知这一切竟然源自巢旭东在网络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圈子》的连载小说,便禁不住仔细阅读了《圈子》。郑志强越读越不是滋味,最终认定:《圈子》里的“郑主席”影射的就是他本人,而巢旭东在小说中如此详细的描述和刻薄的评价,无异于当众对他进行羞辱。
  
  是含沙射影还是纯属虚构控辩双方唇枪舌剑
  
  想到小说《圈子》使自己成为人们的谈资和取笑的话柄,并在全市传得满城风雨,郑志强异常气愤,羞愧难当。于是,郑志强向巢旭东多次提出异议,要求巢旭东对此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郑志强的强烈要求下,巢旭东于2009年2月11日在其博客中向郑志强道歉,内容为:“公告:博主对因《圈子》给郑主席带来的伤害表示真诚道歉!同时对搬弄是非、挑拨离间的圈中小人表示鄙夷和愤慨!”
  公告归公告,可是,小说《圈子》在网上依然公开存在,恶劣影响仍在继续扩大。郑志强认为,巢旭东应该想到发表这篇小说会给他生活造成恶劣影响,而巢旭东这样做,就是在有意恶毒攻击他。虽经多次交涉,巢旭东仍拒绝在网络博客中删除小说《圈子》,郑志强不堪忍受这样的人格伤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说法。
  2009年5月7日,郑志强来到A市法院,一纸诉状,将巢旭东推上了被告席,以巢旭东发表的小说《圈子》对他含沙射影,降低他的人格和形象为由,要求巢旭东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庭上,双方围绕巢旭东在博客上发表小说《圈子》是否对郑志强构成侵权的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郑志强诉称:巢旭东自2008年11月19日开始,在他自己的博客上连载小说《圈子》,捏造事实,丑化、贬损、诽谤、侮辱我。小说记述“郑主席原本在报社当副主编,是报社唯一一位连简讯也不会写的副主编”;“老黄说这下再也不用怕他记恨了,他已经是老和尚的鸡巴——没人用了”。小说中的“郑主席”指向很明确,事实上在报社做过副主编、姓郑且戴眼镜,后又调至A市文联任副主席的只有我一人。巢旭东还把他所知道的A市报社发生的“娱乐大世界”这个特定事件以歪曲的手法写进小说,且有的人物姓名,巢旭东都是照搬现实中的职位、绰号描写的。如小说里写的报社副刊部主任老黄,真实姓名黄海涛,原来就在A市报社做副刊部主任,绰号就叫“黄老邪”,与我在同一个单位。再如“漫画家D”、“小三毛”等都是现实中的人物。况且,巢旭东在A市和外地的文艺圈子中有很广泛的联系,他所在的新浪网博客关系户很多,涉及面很大。《圈子》在网络上流传之后,降低了我的人格和形象。为此,我要求:1、判令巢旭东删除并销毁其作品《圈子》。2、判令巢旭东在博客等网络媒体上及A市文艺国内文学爱好者中公开向我赔礼道歉。3、判令巢旭东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针对郑志强的起诉,巢旭东辩称:首先,我在博客上发表的小说《圈子》,其故事情节和人物都是虚假的,并没有明确指向郑志强本人,所以不存在侵害郑志强名誉的事实。其次,我与郑志强之间在此之前并不熟悉,互不了解,更没有利害关系和矛盾,我对郑志强生活和工作的细节并不了解,所以我不可能损害郑志强的名誉。第三、我的博客点击率很低,根本就没有几个人知道,更不会有几个人去浏览。第四、郑志强在诉状中说我就此事向郑志强道歉不是事实,当时我的表态是:如果我的小说无意间伤害到你,那么我向你道歉,如伤害不成立,那么道歉也就不成立。第五、即使郑志强认为我的创作中“郑主席”与郑志强的生活、工作中情况相似,那么我也不构成侵权,因我的作品是虚构的,并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明确指向郑志强。第六、如果我的作品确有影响郑志强的地力,那么郑志强故意扩大传播范围,是造成影响的主要原因。第七、如果我作品中描写的“郑主席”的故事情节与郑志强相似,且郑志强认为影响到他的名誉,但是我在作品中并没有明确指向郑志强本人,即使是有人阅读,也很难联想到郑志强,所以郑志强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自身社会评价降低,故我的作品不构成对郑志强侵权。综上,巢旭东认为郑志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郑志强的诉讼清求。   
  太多真实造成伤害法院一槌厘清责任
  
  A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巢旭东以笔名“巢笑”在新浪博客内连载小说《圈子》,其中描写的人物“郑主席”,在文联任副主席,原来在报社做副主编,戴眼镜,这与郑志强的姓氏、特征、职务变更是一致的。另外,小说中描写的其他人物也与现实中的雷同,如“黄老邪”、“小三毛”也都是A市文学界相关人士的真实绰号,“小储俊”也是直接引用了现实生活中的人物真名。况且,“娱乐大世界”也是A市报刊界真实发生的事件。所以,小说《圈子》中描写的“郑主席”与郑志强有极强的对应性。巢旭东辩称,小说中的人物是虚构的,没有明确指向郑志强,且不了解郑志强的理由不能成立。小说虽然具有虚构性,但是其描写的人物应当尽量避免与作者生活环境中真实人物的姓名、绰号一致。巢旭东完全有条件用其他的姓氏、绰号来命名小说中的人物,况且巢旭东是A市作家协会会员,不可能对郑志强不了解。巢旭东此行为足以引起熟悉郑志强的读者对郑志强产生联想和认同,使郑志强的名誉受到侵害,从而降低郑志强的社会评价。巢旭东辩称是郑志强故意扩大传播小说《圈子》才造成影响,郑志强应承担因其故意扩大传播的相应责任,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作品即属于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传播。巢旭东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郑志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郑志强因名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巢旭东也应予以抚慰,但郑志强要求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予以适当安慰,给致害人予以一定的惩戒,故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1000元为宜。
  2009年12月30日,A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1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巢旭东删除其网络博客中的小说《圈子》;在新浪网上对郑志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郑志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巢旭东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徐州中院主持调解,巢旭东与郑志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巢旭东自调解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其网络博客中的小说《圈子》;二、巢旭东以一次宴请的方式向郑志强赔礼道歉。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文学作品构成名誉侵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要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作者在作品中影射、侮辱、丑化他人,使他人人格评价降低、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等;行为具有违法性,从客观上看,在作品中采用侮辱、谩骂、丑化人格的方式,含沙射影,对特定人进行贬低和损害: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区分二种情况:即所描写真人真事的纪实性文学作品,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的应当认定是侵犯名誉权:对其他非纪实性的文学作品则“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来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巢旭东所写的《圈子》这一文学作品,所描写的“郑主席”虽然未写明郑志强的名字,但事实上,《圈子》凭郑志强真实姓氏和身世、外貌、专业特征的真实描写手法,已达到足以使熟悉郑志强的其他人以此推断出该文所描写的“郑主席”实际上就是郑志强这个特定人。所以,巢旭东在博客上的小说《圈子》中对小说中人物“郑主席”的描写,有极强的对应性而非相似性。而且巢旭东通过在网络所发表未完成的小说《圈子》不是高雅的小说,充满了污秽的言语,有不健康的情节。对郑志强进行恶意丑化和侮辱,使郑志强的身心健康遭受损害,侵犯了郑志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并且已在一定范围内被传阔,造成了严重影响,使郑志强的名誉受到损害。巢旭东对于自己损害郑志强名誉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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