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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概述并分析欧盟大气环境标准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并对我国环境标准的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欧盟; 指令;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
1972年,欧洲共同体(现改为欧盟)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首脑在巴黎召开会议,会上首次提出了在共同体内部建立共同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从而为欧洲共同体共同环境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揭开了序幕。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1970年,欧洲共同体发布第一条大气环境指令———关于协调成员国防止机动车内燃发动机空气污染法律的第70/220/EEC号指令。截止2003年底,欧盟共发布了50余条有关大气环境标准的指令。这些指令发布与实施对保护和改善成员国的空气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共同的环境目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法律保障;同时,研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对我国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一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歐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指令又被称为空气质量框架指令。其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关于空气质量的指标方面信息以保持空气清洁。它不仅包括现有指令的主要内容并且对指定其他环境标准时间进行了限制。例如 臭氧标值指令对于臭氧标准排放量和排放时间进行了规定,以达到避免、预防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伤害的目的。另外关于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PAH)在环境空气中限值的指令草案。欧盟委员会正在通过中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一限制大型焚烧厂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001/80/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15个成员国各自现有大型焚烧厂SO2和NOX在2003年的最高年排放量和在1980年基础上的减少率,现源和新源使用固、液、气三种燃料时各自SO2、NOX、粉尘的排放浓度限值。二关于废物焚烧的75/439/EEC指令。 三是VOCs排放限值的指令。94/63/EC令:94/63/EC指令的目的是预防加油站汽油储藏和加油时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的污染。 四是其它大气污染源排放指令。其它大气污染源,如来自农业面源(主要的污染物为甲烷、NO和氨)或其它工业点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包括在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PPC,96/61/EC)中。该指令规定了包括水、气、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要求。
2.2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道路车辆:协调成员国机动车内燃发动机对空气污染指令规定了不同质量、不同燃料(汽油和柴油)机动车在2000年和2005年千公里排放的CO、HC、NOX、HC+ NOX和PM量。二是关于非道路可移动机器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其CO、HC、NOX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经过修订后,非道路可移动机器扩展至以汽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可移动机器。颁布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酸雨、土壤富营养化(soil eutrophication)和地面臭氧(ground-level o-zone)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欧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级别。指令规定了15个成员国在2010年前应实现的各自SO2、NOX、VOC和NH3的年排放量。
二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的实施
与其它指令一样,大气环境标准指令只规定了针对整个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某一类污染源所要达到的大气环境目标或污染物排放要求,并未给出达到指令的要求所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因此,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达到指令所规定目标的各种环保措施。成员国在执行环境标准指令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令转化阶段,指成员国在指令规定的期限(一般为5年)内将指令转化为本国环境立法或参照执行,如果国内立法与指令的要求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成员国必须修改其国内立法,确保指令所规定的环境目标能全面且充分地实施;如果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将环境指令转化为国内环境立法,环境指令将直接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第二阶段是指令在成员国内实际执行阶段,当指令转化为成员国国内立法后,成员国还必须保证真正达到环境指令规定的环境目标。如果成员国未能将指令转化、正确转化或认真执行指令时,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其它成员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或欧洲议会进行投诉,其它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也可以到欧盟法院起诉。当欧盟委员会起诉该成员国时,可建议对该成员国的罚金数额,最后由欧盟法院作出判决。
三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的特点及对我国大气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建议
3.1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的特点
综上所述,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有如下特点:(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注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欧洲联盟条约》中的“保护人体健康”的目标;(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针对SO2、NOX、粉尘、VOC等污染物,尤其重视道路车辆、非道路可移动机器、大型焚烧厂、废物焚烧等污染源的排放控制;3)对其它污染源的污染控制则以最佳可得技术BAT)为依据,实施全面、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4)指令具有科学性和预见性,对今后几年甚至十余年将要执行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使执行方有充足的时间来实施指令的目标;(5)大气环境标准指令只规定了指令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实施手段将由成员国自行选择。
3.2 对我国大气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建议
研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从中可以学习、借鉴和吸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加强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动我国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除规定SO2、NO2、NOX、Pb、CO、O3、苯并(a)芘、氟化物、PM10和颗粒物等浓度限值外,对于其它存在于空气中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如Cd、As、Ni、Hg、苯等也必须引起重视;
(2)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为大气环境标准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3)国家标准应具有预见性和比较长时间的过度期,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实现标准所规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平华.欧盟环境政策实施体系研究[ J].环境保护,2002,(1):44-45,48.
[2] Environment DG. 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air/index.htm[ EDSL].
[3]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4] Ludwing Kramer. EC Environmental Law[ M]. London:
Sweet& Maxwell,2000.
[5] Ludwing Kramer.Focus on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M].London:Sweet& Maxwell,1997.
[6] Charles Lister. European Union Environmental Law -AGuide for Industry[M]. C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1996.
[7] 万融.欧盟的环境政策及其局限性分析[ 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5(2):5-9.
[8] 王妙琴.论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特点[ J].欧洲,1994,(5):42-47.评,2000,(3):28-35.
【关键词】:欧盟; 指令;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
1972年,欧洲共同体(现改为欧盟)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首脑在巴黎召开会议,会上首次提出了在共同体内部建立共同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从而为欧洲共同体共同环境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揭开了序幕。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1970年,欧洲共同体发布第一条大气环境指令———关于协调成员国防止机动车内燃发动机空气污染法律的第70/220/EEC号指令。截止2003年底,欧盟共发布了50余条有关大气环境标准的指令。这些指令发布与实施对保护和改善成员国的空气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共同的环境目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法律保障;同时,研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对我国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一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歐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指令又被称为空气质量框架指令。其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关于空气质量的指标方面信息以保持空气清洁。它不仅包括现有指令的主要内容并且对指定其他环境标准时间进行了限制。例如 臭氧标值指令对于臭氧标准排放量和排放时间进行了规定,以达到避免、预防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伤害的目的。另外关于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PAH)在环境空气中限值的指令草案。欧盟委员会正在通过中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一限制大型焚烧厂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001/80/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15个成员国各自现有大型焚烧厂SO2和NOX在2003年的最高年排放量和在1980年基础上的减少率,现源和新源使用固、液、气三种燃料时各自SO2、NOX、粉尘的排放浓度限值。二关于废物焚烧的75/439/EEC指令。 三是VOCs排放限值的指令。94/63/EC令:94/63/EC指令的目的是预防加油站汽油储藏和加油时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的污染。 四是其它大气污染源排放指令。其它大气污染源,如来自农业面源(主要的污染物为甲烷、NO和氨)或其它工业点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包括在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IPPC,96/61/EC)中。该指令规定了包括水、气、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要求。
2.2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道路车辆:协调成员国机动车内燃发动机对空气污染指令规定了不同质量、不同燃料(汽油和柴油)机动车在2000年和2005年千公里排放的CO、HC、NOX、HC+ NOX和PM量。二是关于非道路可移动机器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其CO、HC、NOX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经过修订后,非道路可移动机器扩展至以汽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可移动机器。颁布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酸雨、土壤富营养化(soil eutrophication)和地面臭氧(ground-level o-zone)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欧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级别。指令规定了15个成员国在2010年前应实现的各自SO2、NOX、VOC和NH3的年排放量。
二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的实施
与其它指令一样,大气环境标准指令只规定了针对整个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某一类污染源所要达到的大气环境目标或污染物排放要求,并未给出达到指令的要求所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因此,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达到指令所规定目标的各种环保措施。成员国在执行环境标准指令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令转化阶段,指成员国在指令规定的期限(一般为5年)内将指令转化为本国环境立法或参照执行,如果国内立法与指令的要求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成员国必须修改其国内立法,确保指令所规定的环境目标能全面且充分地实施;如果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将环境指令转化为国内环境立法,环境指令将直接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第二阶段是指令在成员国内实际执行阶段,当指令转化为成员国国内立法后,成员国还必须保证真正达到环境指令规定的环境目标。如果成员国未能将指令转化、正确转化或认真执行指令时,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其它成员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或欧洲议会进行投诉,其它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也可以到欧盟法院起诉。当欧盟委员会起诉该成员国时,可建议对该成员国的罚金数额,最后由欧盟法院作出判决。
三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的特点及对我国大气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建议
3.1 欧盟大气环境标准的特点
综上所述,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有如下特点:(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注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欧洲联盟条约》中的“保护人体健康”的目标;(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针对SO2、NOX、粉尘、VOC等污染物,尤其重视道路车辆、非道路可移动机器、大型焚烧厂、废物焚烧等污染源的排放控制;3)对其它污染源的污染控制则以最佳可得技术BAT)为依据,实施全面、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4)指令具有科学性和预见性,对今后几年甚至十余年将要执行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使执行方有充足的时间来实施指令的目标;(5)大气环境标准指令只规定了指令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实施手段将由成员国自行选择。
3.2 对我国大气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建议
研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从中可以学习、借鉴和吸收欧盟大气环境标准指令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加强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动我国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除规定SO2、NO2、NOX、Pb、CO、O3、苯并(a)芘、氟化物、PM10和颗粒物等浓度限值外,对于其它存在于空气中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如Cd、As、Ni、Hg、苯等也必须引起重视;
(2)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为大气环境标准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3)国家标准应具有预见性和比较长时间的过度期,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实现标准所规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平华.欧盟环境政策实施体系研究[ J].环境保护,2002,(1):44-45,48.
[2] Environment DG. 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air/index.htm[ EDSL].
[3]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4] Ludwing Kramer. EC Environmental Law[ M]. London:
Sweet& Maxwell,2000.
[5] Ludwing Kramer.Focus on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M].London:Sweet& Maxwell,1997.
[6] Charles Lister. European Union Environmental Law -AGuide for Industry[M]. C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1996.
[7] 万融.欧盟的环境政策及其局限性分析[ 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5(2):5-9.
[8] 王妙琴.论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特点[ J].欧洲,1994,(5):42-47.评,2000,(3):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