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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9~2005年,阿里巴巴在经历四轮大规模融资后,公司创始人控制权被稀释的难题越来越迫切地摆在马云及其创业团队面前。为破解该难题,马云及其创业团队设置了“合伙人”制度。本文从剖析阿里“合伙人”制度设立的诱因、具体内容,以及该制度存在的利与弊出发,以期对我国公司控制权进行构建。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控制权;资本自治
在资本市场日益发达的中国,融资成为大多数公司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更是如此,创始人在借用了资本的力量后,如何在持股比例低的情况下,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是以互联网企业为首的现代公司自治的重要课题。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其所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创举。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探索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诱因
1.控制权旁落的隐忧
一个企业从初创到壮大必然存在融资方面的需求,而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股权的变更、稀释,阿里巴巴也不例外。2005年,雅虎出资入股阿里,成为第一大股东。双方约定:2005年至2010年10月,马云不会被辞退;到2010 年10月,雅虎的投票权将从35%上升至39%。而随着雅虎与阿里巴巴合约到期时间的日益逼近,双方的冲突不断升级。为防止控制权在合约到期后旁落,在2010年7月,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正式推出。
2.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1)我国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在我國证券市场中,内地和香港一直遵循同股同权[1]的股权制度,在该制度下,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就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就是为什么阿里巴巴宁愿放弃在熟悉的港交所上市,也不使用同股同权的股权制度。
(2)美国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在美国,作为对传统同股同权制度的突破,双层股权结构已经相对成熟。双层股权结构的核心是“同股不同权”,是指创始人每股有多个投票权,而其他股东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创始人通过持有具有高投票权的股份达到“以小搏大”的目的[2]。但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仍弃之,原因在于持股比例太少,即便采用双层股权,其投票权仍然处于劣势。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设置
1.“合伙人”制度的来源
1999年,阿里巴巴的18位创始人在马云的公寓内成立公司,他们就是以合伙人的精神在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2010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决定将这种合伙人协议正式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
2.合伙人资格认定
要成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须同时满足:第一,在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第二,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第三,领导能力极其优秀,能够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并带领员工有效地实施;第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3]。另外,阿里巴巴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持有一定的阿里股份,这便注定了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的都是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获得阿里股权的高管。合伙人每年选一次,每次不限定名额,由现任合伙人向合伙委员会提名,一人一票,但必须得到全体现任合伙人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票方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董事提名权。“合伙人”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通过拥有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如果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其他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来年股东大会召开选举新的的董事会成员为止。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不论什么时间,也不论是因为什么事情,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则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行使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的权利。阿里巴巴合伙人正是通过上述权利来控制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以保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
(2)奖金分配权。招股说明书对合伙人的奖金分配作了阐述,阿里巴巴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管理层发放奖金,不同于股东的分红,对合伙人与管理层发放的奖金应在税前列支,计入管理费用。
(3)减持限制。合伙人任职期间可以转让股份,但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本人上任前持股的60%;任职期满后三年内需持有本人上任前股票的40%以上。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评价
(一)“合伙人”制度的优点
“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创始人团队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防范控制权旁落。目前,从阿里的股权结构上看,软银持股34.4%,雅虎持股22.6%,马云及其创业团队持股总计不超过13.5%。若遵循“同股同权”原则,马云及其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早已旁落。相反,合伙人利用提名权将尊崇自己管理理念的人安排在董事会,使公司的发展与创始人的意志相一致,从而控制公司。
(二)“合伙人”制度的不足
违背“同股同权”原则,造成股权不平等。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票制度为“同股同权”,然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通过合伙人对董事提名权的运用,取代了按股份比例对董事的选举权。正是因为“合伙人”制度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终究没能在香港上市。
三、阿里“合伙人”制度对我国公司控制权规则构建的启示
近年来,境内创新型公司转向境外上市,实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巨大损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控制权制度应在适当引进其他新型控制权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构建,以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第一,开发《公司法》第131条[4]留下的空间,建立分级的股票制度,即允许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定中约定创始人团队可持有一定比例“特殊投票权”的股票,以便创始人团队在不断融资中依然能够控制公司。当然,为了强化创始股东与公司的经济利益联系,以督促其勤勉尽职,可以规定创始股东普通股的最低持股份额,或者严格限制超级投票权的倍数。
第二,在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下,为互联网科技等创新公司进行创新管理预留空间, 如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创新管理,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公司在控制权规则上的管理创新。从公司法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说,《公司法》应为上市公司在章程设计上预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不过,上市公司必须向主管部门阐明创新性管理制度中的权责分配,以便于事后监管。
第三,在支持公司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同时,需要对这种控制运行实行法律规制,如创始人对董事会的董事提名人数的限制以及对创始人等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控制,慎重对待绝对控制公司的情况,为其他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留下空间。
第四,对于防范公司控制人的道德风险,法律可以建立控制人信任报告制度, 也即依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申请,控制人应向监管部门说明其决策事项细节、理由等。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要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尽披露各种信息及可能的特殊管理制度,这样就使投资者们在信息较为对称的情况下选择投资与否。
总之,在公司控制权规则的建构中,除了要坚持“资本民主”原则外,还要充分尊重“资本自治”原则,实现市场经济、公司治理的契约精神。
注释:
[1]《中户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如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1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1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1个投票权。扎克伯格等Facebook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放大了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3]邱威棋,《阿里巴巴集团“湖畔合伙人制”的案例分析》,载于《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3月。
[4]我国《公司法》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控制权;资本自治
在资本市场日益发达的中国,融资成为大多数公司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更是如此,创始人在借用了资本的力量后,如何在持股比例低的情况下,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是以互联网企业为首的现代公司自治的重要课题。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其所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治的重要创举。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探索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诱因
1.控制权旁落的隐忧
一个企业从初创到壮大必然存在融资方面的需求,而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股权的变更、稀释,阿里巴巴也不例外。2005年,雅虎出资入股阿里,成为第一大股东。双方约定:2005年至2010年10月,马云不会被辞退;到2010 年10月,雅虎的投票权将从35%上升至39%。而随着雅虎与阿里巴巴合约到期时间的日益逼近,双方的冲突不断升级。为防止控制权在合约到期后旁落,在2010年7月,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正式推出。
2.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1)我国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在我國证券市场中,内地和香港一直遵循同股同权[1]的股权制度,在该制度下,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就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就是为什么阿里巴巴宁愿放弃在熟悉的港交所上市,也不使用同股同权的股权制度。
(2)美国现有股权制度的不足
在美国,作为对传统同股同权制度的突破,双层股权结构已经相对成熟。双层股权结构的核心是“同股不同权”,是指创始人每股有多个投票权,而其他股东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创始人通过持有具有高投票权的股份达到“以小搏大”的目的[2]。但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仍弃之,原因在于持股比例太少,即便采用双层股权,其投票权仍然处于劣势。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设置
1.“合伙人”制度的来源
1999年,阿里巴巴的18位创始人在马云的公寓内成立公司,他们就是以合伙人的精神在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2010年7月,为了保持公司的这种合伙人精神,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持续发展,阿里巴巴决定将这种合伙人协议正式确立下来,取名“湖畔合伙人”。
2.合伙人资格认定
要成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须同时满足:第一,在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第二,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第三,领导能力极其优秀,能够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并带领员工有效地实施;第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3]。另外,阿里巴巴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持有一定的阿里股份,这便注定了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的都是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获得阿里股权的高管。合伙人每年选一次,每次不限定名额,由现任合伙人向合伙委员会提名,一人一票,但必须得到全体现任合伙人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票方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董事提名权。“合伙人”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通过拥有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如果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其他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来年股东大会召开选举新的的董事会成员为止。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不论什么时间,也不论是因为什么事情,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半,则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行使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的权利。阿里巴巴合伙人正是通过上述权利来控制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以保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
(2)奖金分配权。招股说明书对合伙人的奖金分配作了阐述,阿里巴巴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管理层发放奖金,不同于股东的分红,对合伙人与管理层发放的奖金应在税前列支,计入管理费用。
(3)减持限制。合伙人任职期间可以转让股份,但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本人上任前持股的60%;任职期满后三年内需持有本人上任前股票的40%以上。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评价
(一)“合伙人”制度的优点
“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创始人团队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防范控制权旁落。目前,从阿里的股权结构上看,软银持股34.4%,雅虎持股22.6%,马云及其创业团队持股总计不超过13.5%。若遵循“同股同权”原则,马云及其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早已旁落。相反,合伙人利用提名权将尊崇自己管理理念的人安排在董事会,使公司的发展与创始人的意志相一致,从而控制公司。
(二)“合伙人”制度的不足
违背“同股同权”原则,造成股权不平等。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票制度为“同股同权”,然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通过合伙人对董事提名权的运用,取代了按股份比例对董事的选举权。正是因为“合伙人”制度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终究没能在香港上市。
三、阿里“合伙人”制度对我国公司控制权规则构建的启示
近年来,境内创新型公司转向境外上市,实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巨大损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控制权制度应在适当引进其他新型控制权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构建,以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第一,开发《公司法》第131条[4]留下的空间,建立分级的股票制度,即允许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定中约定创始人团队可持有一定比例“特殊投票权”的股票,以便创始人团队在不断融资中依然能够控制公司。当然,为了强化创始股东与公司的经济利益联系,以督促其勤勉尽职,可以规定创始股东普通股的最低持股份额,或者严格限制超级投票权的倍数。
第二,在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下,为互联网科技等创新公司进行创新管理预留空间, 如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创新管理,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公司在控制权规则上的管理创新。从公司法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说,《公司法》应为上市公司在章程设计上预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不过,上市公司必须向主管部门阐明创新性管理制度中的权责分配,以便于事后监管。
第三,在支持公司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同时,需要对这种控制运行实行法律规制,如创始人对董事会的董事提名人数的限制以及对创始人等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控制,慎重对待绝对控制公司的情况,为其他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留下空间。
第四,对于防范公司控制人的道德风险,法律可以建立控制人信任报告制度, 也即依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申请,控制人应向监管部门说明其决策事项细节、理由等。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要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尽披露各种信息及可能的特殊管理制度,这样就使投资者们在信息较为对称的情况下选择投资与否。
总之,在公司控制权规则的建构中,除了要坚持“资本民主”原则外,还要充分尊重“资本自治”原则,实现市场经济、公司治理的契约精神。
注释:
[1]《中户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如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1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1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1个投票权。扎克伯格等Facebook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放大了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3]邱威棋,《阿里巴巴集团“湖畔合伙人制”的案例分析》,载于《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3月。
[4]我国《公司法》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