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委会组织机构改革推动检委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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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委会集体决策,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决定问题时可能发生的片面性;有利于培养民主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公正执法。加强检委会建设,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优化组织结构,实现主体结构科学化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工作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中枢,改善检委会组织结构,使之更趋合理,实现依法、精简、高效的组织建设目标,是优化检委会决策机制的首要任务。
  (一)合理人员配置,坚持相适应原则。
  检委会作为决策中枢,其规模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和机关的规模相适应。委员配置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决策职能的发挥和检察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别为:高检院13至19人,省级院9至15人,地级院7至11人,基层院5至9人。高检院的该规定,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委员人数与职能任务相适应;二是委员人数都是单数。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的。应当坚持以法为本和相适应的原则,认真纠正违反规定配备检委会委员的问题。
  (二)改善人员结构,突出专业化标准。
  一是要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提高办案一线人员的比例。符合委员条件的主要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尽可能的任用。不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其他院领导,除非是法律和业务水平特别高,需要进入检委会发挥其才干的外,一般可不任检委会委员,以便于办案一线的优秀、资深检察官进入检委会。
  二是要配置专职委员,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所谓专职委员,是指除检委会委员职务外,没有担任其他行政职务,既不是院领导,也不是办案部门负责人的优秀检察官。专职委员对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处于比较超脱的位置,认识问题更客观,有利于检委会正确决策。
  三是为了有利于对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活动实施监督,纪检组长和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检委会委员,而应列席检委会会议,实行临场监督。
  (三)改革任期制度,实行委员任期制。
  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是邓小平同志的一大贡献。目前,检察委员会的委员一经任命,就一直当下去,直到退休、调离或被处分撤职,实际上也是一种终身制,不利于委员素质的提高和检委会活力的增强,应当改革,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检察长的任期相同。检察长换届,检委会委员应当经检察长提名,重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胜任的可以连续提名任用。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足,或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胜任的,不再被提名任用。通过实行委员任期制,解决目前委员人数严重超编的问题,实现依法、精简、高效的检委会组织建设目标。
  二、提高委员素质,实现决策主体智力化
  决策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智力指的是人们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智力主要包括自学能力、研究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等。决策者的智力程度决定着决策的质量。作为决策第一要素的决策主体,其成员应当具备德、识、才、学、体等的内在素质。必须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委员素质。这是优化决策机制的核心任务。
  (一)在形式上。一是要坚持日常学习制度。用“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要求,严格集体学习,强化个人自学,落实学习任务。二是要建立例会学习制度。通过例会学习制度,及时学习时事政治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三是要完善工作调研制度。陕县检察院从完善检委会例会制度入手,对检委会委员的调研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对自己分管或从事的业务工作,总结出一条成功经验,查找出一个突出问题,提出一项改进措施,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组织实施。四是要实行联系基层制度。通过定点联系基层,改善工作作风,汲取群众智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内容上。一是学习政治理论。只有掌握理论认识的规律性,才能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只有达到理论见解的深刻性,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只有具备理论思想的整体性、系统性,才能从全局出发观察和处理问题;只有实现理论思维的前瞻性、创造性,才能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成为实事求是和具有远见卓识的模范,保证正确决策,实现公正执法。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法的原理、原则、概念、范畴和规律性,法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形式,法与国家和社会其他诸现象的关系等法学理论;学习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二是要学习法律知识。公正执法的核心是依法办案。只有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把握法律的本质内涵,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做到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既要学习实体法,又要学习程序法;既要学习刑事法律,又要学习民事、行政法律;既要学习常用法律,又要学习其他基本法律;既要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又要学习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三)在目标上。一是要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世界观,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统领检察工作,指导决策实践。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科学决策。二是要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检察业务水平。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精通检察专业知识,熟悉相近业务知识,博学各类科学知识,争当具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和“杂家”。三是要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三、明确决策事项,实现决策范围具体化
  要保证检委会正确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明确检委会决策事项,使决策范围具体化。
  (一)正確处理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议的关系,准确界定和明确检委会的职责范围。
  院党组是党章规定的上级党委派出的组织机构,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党组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管理工作中、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决策机构,处于业务领导地位。其主要责任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办公会议是实现行政集体领导的组织活动形式,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三者有两个紧密联系、三个共同点、一个不同点。两个紧密联系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大都是三者的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交叉或联系。三个共同点是: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都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都是由检察长主持(一般情况下,检察长担任党组书记)。一个不同点是,讨论决定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不同。简单的说,党组会讨论决定的是“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是“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是“事务”方面重大问题。应当准确界定各自的“议事”范围,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能责任,树立院党组的核心领导权威和检委会的业务决策权威。
  (二)正确处理检委会“规定性”议案、议事事项与“酌定性”议案、议事事项的关系,实现决策范围具体化。
  根据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在《人民检察院办案规程》和《检察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对检委会的“规定性”、“酌定性”议案、议事事项,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规定性”的议案事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尚可。而对于“酌定性”的议案事项,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正确处理检委会议案与议事的关系,保证检委会业务决策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比较重视检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而相当忽视检委会对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影响了业务决策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当切实加以解决。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检察业务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的制定,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否则,难以真正发挥检委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宏观决策和宏观指导作用。
  (四)正确处理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委会、职能部门在检委会工作中的关系,保证检委会议案、议事目标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检察长应当充分认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检委会议案、议事工作,对于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毫不含糊的做出提请决定,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职能部门的提请建议和副检察长的提请,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对于“酌定性”议案、议事事项,应当以积极支持的态度,尽可能的做出提请决定,并尽可能的亲自主持检委会会议,以切实履行作为检察机关首长,应当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的政治责任;作为检委会主持人,应当亲自主持检委会会议的工作责任;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的领导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汝州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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