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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成就,对促进诉讼民主化的进程,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但七年多来的实践也反映出新的刑事诉讼法仍有不足之处,更反映出刑事诉讼法所内含的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精神尚未融入基层检察干警及民众的意识。本文试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反映、实施中存在问题和原因作一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 重大修改。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力地促进了诉讼民主化的 进程,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法现代化的步伐。但十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也反映新的刑诉法仍有不足之处,更反映出刑事诉讼法所内含的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精神尚未融入检察干警及民众的意识,新刑诉法在基层检察院实施过程中究竟存在那些问题、为何原因、怎样完善?本文试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反思
(一) 刑诉法修改前,基层干警期望。基层 检察干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实施前的诸多不正确认识和建议,反映了基层检察干警对于刑事诉讼法改革所寄予的希望,即在保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的前提下,使我 国的刑事司法 制度更加 民主、更加 科学、更加公正、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这种日益强烈的期望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首先在立法上得到了肯定。当立法改革完成以后,基层检察干警又期望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不仅是神圣的法律原则,而且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归纳基层检察干警的期望是:使全国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地、真正地得到律师的帮助;使应受刑罚 处罚的被告人得 到公正的审 判;使被害人的诉 讼权利得到保障,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二)刑诉法修改后,基层干警评价。一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上,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二是刑诉法修 改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地解决了一批长期没有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三是新刑事诉讼法立足国情的同时,吸收了一些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如无罪推定原则、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增设简易审判程序、文明执行死刑等,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更加协调,使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活动更加方便,保证公正执法的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问题
(一)罪案管辖未定,增加办案难度。新刑 事诉讼法颁发实施十多年来对罪案管辖未及时确定,因而基层院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案件无人管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追究的及时性和刑法任务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关这方面的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麻烦,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被大打折扣。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以下不同的形式限制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的权利。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虽为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许可,但实践中也颇为艰难,成功者不多,这就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解释缺陷,强制把握不严。基层 实施 强制措施的问题已不再是逮捕的滥用,而主要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以及各种强制的期限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无固定住处者才在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实践中不管有无固定住处,大多将犯罪嫌疑人放在某个招待所甚至宾馆将其监视居住,并让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单位承担费用,有的甚至在暂拘室执行。刑事拘留存在超期的问题,侦查工作的困难,使侦查机关普遍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从7天延 期到30日,而不管 是否符合延长期限的法定条件。新刑 事诉讼法实 施后 逮捕已不是滥 用的问题,而是条件掌握过严,逮捕后超期羁押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控辨遇到困难,庭审存在问题。新刑 诉法的实 施是基层控辨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庭前审查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时差不多把所有的有罪证据都移送给了同级法院,以至于跟从前并无区别,无助于同级法院避免“先定后审”的问题。二是证据出示问题。开庭前控辨双方的证据互相保密,开庭时突然袭击,影响了庭审的秩序和效率。三是证人出庭问题。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证人当庭作证是否属于一般原则,法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证人的诉讼义务观念不强等原因,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极少,有的同级法院证人出庭率仅有十分之一,使当庭质证成为困难。
三、刑诉法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刑诉法规定严,实践中克服难。基层检 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与现实存在差距,客观上很难具备严格遵守这种的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有固定住处的,就在其住处执行,只对无固定住处的才在居所执行。
(二)部门利益倾向,规范本身不足。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各部门只有分工上的不同,没有地位上的重要与次要之分,也不允许有各自特殊的利益。但许多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断地寻找和强化本部门的利益,部门利益倾向是基层检察工作的大忌,考虑了部门利益,就难以做到唯法律是尊,唯公正是求,难以严格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事。立法的不足,首先立法过于抽象,为执法者留下过 度的自由裁 量权。其次 某些立法规定欠科学。刑事诉讼法的 修订经历了较长的时 间,应该 说现行的这 部法典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然而,基层院依然觉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地方还不够明确具体。
(三)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正确认识。从基层 检察 院实施刑事诉讼法十多年来的情况看,诉讼程序中的各种问题似乎都可以用法制观念不强来解释,因为强烈的法制观念必然推动主体排除各种困难去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要强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为了准确、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且是为了实现程序法中的公平与正义,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大多与这种认识有关,这样就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四、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完善措施
(一)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法制观念。要花大力气促进基层检察干警转变观念,使其从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片面重视实体法转变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在实践中还是要着重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许多就是由于观念没有转变而造成的。所以,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应当牢牢地树立起公正执法高于一切的观念。英国著名检察官丹宁爵把自己的人生哲学归结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实现公正”。他说:“检察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丹宁的公正理念对基层检察官是很有启发的。因此,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二)必须改善环境,强化干警素质。刑事 诉讼 法在基层院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贯彻,主要原因是执法的客观条件不充分或者基层检察干警的素质不胜任。因此,要保证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就要从实践方面加以改革,创造条件,使之适应严格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需要。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践看,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较低也是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因素之一,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素质以适应新情况之需要,仍然是當前基层院必须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必须推进改革,强化监督工作。要 进一步推进 基层检察院改革,从制 度上保证检 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特别 要理 顺基层 检 察院 的领导体制,认真 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霸道主义。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基层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出面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研究,切实纠正这些解释当中与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不相符合的地方,修改在基层检察院实践中不解决问题的规定。同时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加以协调,维护立法的严肃性。
(四)必须完善法制,强化诉讼意识。要 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为诉讼机制的顺利运作提供配套的法律。因此,要加强证据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势在必行,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意义,强化诉讼法制观念。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统一严格实施,提高认识永远是前提,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程序公正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基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必须严格执法,强化立法解释。基层 检察 院要明确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也是违法,既然是违法就应当使其产生合法的效果。因此,作为严肃程序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法律上明确任何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将在程序上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并且要使这种法律后果变为现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立法及时作出新的规定予以补充。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保证基层检察院公正执法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5307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 重大修改。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力地促进了诉讼民主化的 进程,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法现代化的步伐。但十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也反映新的刑诉法仍有不足之处,更反映出刑事诉讼法所内含的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精神尚未融入检察干警及民众的意识,新刑诉法在基层检察院实施过程中究竟存在那些问题、为何原因、怎样完善?本文试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反思
(一) 刑诉法修改前,基层干警期望。基层 检察干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实施前的诸多不正确认识和建议,反映了基层检察干警对于刑事诉讼法改革所寄予的希望,即在保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的前提下,使我 国的刑事司法 制度更加 民主、更加 科学、更加公正、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这种日益强烈的期望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首先在立法上得到了肯定。当立法改革完成以后,基层检察干警又期望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不仅是神圣的法律原则,而且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归纳基层检察干警的期望是:使全国公民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地、真正地得到律师的帮助;使应受刑罚 处罚的被告人得 到公正的审 判;使被害人的诉 讼权利得到保障,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二)刑诉法修改后,基层干警评价。一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上,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二是刑诉法修 改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地解决了一批长期没有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三是新刑事诉讼法立足国情的同时,吸收了一些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如无罪推定原则、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增设简易审判程序、文明执行死刑等,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更加协调,使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活动更加方便,保证公正执法的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问题
(一)罪案管辖未定,增加办案难度。新刑 事诉讼法颁发实施十多年来对罪案管辖未及时确定,因而基层院实践中出现了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案件无人管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追究的及时性和刑法任务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关这方面的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麻烦,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被大打折扣。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以下不同的形式限制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的权利。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虽为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许可,但实践中也颇为艰难,成功者不多,这就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解释缺陷,强制把握不严。基层 实施 强制措施的问题已不再是逮捕的滥用,而主要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以及各种强制的期限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无固定住处者才在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实践中不管有无固定住处,大多将犯罪嫌疑人放在某个招待所甚至宾馆将其监视居住,并让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单位承担费用,有的甚至在暂拘室执行。刑事拘留存在超期的问题,侦查工作的困难,使侦查机关普遍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从7天延 期到30日,而不管 是否符合延长期限的法定条件。新刑 事诉讼法实 施后 逮捕已不是滥 用的问题,而是条件掌握过严,逮捕后超期羁押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控辨遇到困难,庭审存在问题。新刑 诉法的实 施是基层控辨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庭前审查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时差不多把所有的有罪证据都移送给了同级法院,以至于跟从前并无区别,无助于同级法院避免“先定后审”的问题。二是证据出示问题。开庭前控辨双方的证据互相保密,开庭时突然袭击,影响了庭审的秩序和效率。三是证人出庭问题。证人是否一定要出庭,证人当庭作证是否属于一般原则,法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证人的诉讼义务观念不强等原因,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极少,有的同级法院证人出庭率仅有十分之一,使当庭质证成为困难。
三、刑诉法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刑诉法规定严,实践中克服难。基层检 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与现实存在差距,客观上很难具备严格遵守这种的条件。最为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有固定住处的,就在其住处执行,只对无固定住处的才在居所执行。
(二)部门利益倾向,规范本身不足。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各部门只有分工上的不同,没有地位上的重要与次要之分,也不允许有各自特殊的利益。但许多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断地寻找和强化本部门的利益,部门利益倾向是基层检察工作的大忌,考虑了部门利益,就难以做到唯法律是尊,唯公正是求,难以严格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事。立法的不足,首先立法过于抽象,为执法者留下过 度的自由裁 量权。其次 某些立法规定欠科学。刑事诉讼法的 修订经历了较长的时 间,应该 说现行的这 部法典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然而,基层院依然觉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地方还不够明确具体。
(三)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正确认识。从基层 检察 院实施刑事诉讼法十多年来的情况看,诉讼程序中的各种问题似乎都可以用法制观念不强来解释,因为强烈的法制观念必然推动主体排除各种困难去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要强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为了准确、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且是为了实现程序法中的公平与正义,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大多与这种认识有关,这样就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四、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完善措施
(一)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法制观念。要花大力气促进基层检察干警转变观念,使其从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片面重视实体法转变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在实践中还是要着重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许多就是由于观念没有转变而造成的。所以,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应当牢牢地树立起公正执法高于一切的观念。英国著名检察官丹宁爵把自己的人生哲学归结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实现公正”。他说:“检察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丹宁的公正理念对基层检察官是很有启发的。因此,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制观念。
(二)必须改善环境,强化干警素质。刑事 诉讼 法在基层院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贯彻,主要原因是执法的客观条件不充分或者基层检察干警的素质不胜任。因此,要保证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就要从实践方面加以改革,创造条件,使之适应严格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需要。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践看,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较低也是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因素之一,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素质以适应新情况之需要,仍然是當前基层院必须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必须推进改革,强化监督工作。要 进一步推进 基层检察院改革,从制 度上保证检 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特别 要理 顺基层 检 察院 的领导体制,认真 克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霸道主义。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基层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出面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研究,切实纠正这些解释当中与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不相符合的地方,修改在基层检察院实践中不解决问题的规定。同时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加以协调,维护立法的严肃性。
(四)必须完善法制,强化诉讼意识。要 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为诉讼机制的顺利运作提供配套的法律。因此,要加强证据立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势在必行,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意义,强化诉讼法制观念。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统一严格实施,提高认识永远是前提,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程序公正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基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必须严格执法,强化立法解释。基层 检察 院要明确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也是违法,既然是违法就应当使其产生合法的效果。因此,作为严肃程序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法律上明确任何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将在程序上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并且要使这种法律后果变为现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立法及时作出新的规定予以补充。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保证基层检察院公正执法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5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