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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是主体,是具有主导、为我和独立自主等特性的人,人的尊严植根于人作为实践主体的自主性。人的自主性要求人成为自己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更不是泯灭了个性的人。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在一个消除和抹杀了人的个性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不得不与他人保持一致,以至于放弃了自己自由的精神与独立的人格,以至于放弃了自己的思想。在这样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存在人的普遍的尊严的,比如在文革时代里,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一样的颜色的服装、喊着同一个口号、说着几乎同样的话语,甚至所有的人只使用一个头脑来思考。在如此这般的社会里,除了一个高高在上的特殊人物之外,每个人都失去了个性、独立和自由。
关键词 伦理学 人格 尊严
伦理学认为,人具有一种高于其他物及其他的生命形式,且令其他人敬畏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在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是指人的生命形式以及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应该享有的区别于其他物和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庄严以及不可侵犯性。换言之,人的尊严(或人格尊严),就是人作为一个人所应拥有的最基本的存在和生活的状态,以及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的社会及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依据。
可见,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从属于最一般的人的概念,是人的本质的普遍的属性之一。因此,一个人作为人就应当拥有尊严,这是由他的类本质决定的,与其他因素无关。即一个人,无论他的年龄、性别、种族、地位、身份、财富、外表以及道德水平等条件如何,他都应该被视为与其他人无差别的享有同样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种普遍的尊严,甚至失去了生命的人的尸体也应具有一定的尊严。因为人的尸体虽然不具有生命特性,但它与该尸体生前的名誉密不可分,而人的名誉是附属于人的本质特性的。
人的最基本的尊严之一是平等,若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便无尊严可言。在现实中,往往因为不平等的实际存在,而存在着一个人相对于他人而具有的特殊的“尊严”。这是在卑下与尊贵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的社会地位及身份意义上的“尊严”,如中国古代帝王所拥有的尊贵身份、古印度婆罗门及刹帝利种姓享有的特权、古罗马时代被人为只有共和国的贵族元老院及“正直的人”身上才体现的“尊严”。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历史中,在现代社会仍然有一定的残留。然而,这种“尊严”是与人的普遍的尊严相对立的,因为这种特殊尊严总是与歧视相对应存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的体现。一个特殊尊严盛行的社会必然是弥漫着普遍的不平等与歧视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违背了人的普遍尊严。我们要追求普遍尊严,就要高扬平等的大旗,反对和消解这种特殊尊严的特权,因为平等是尊严的一个基本要义。
但是,把每一个人都视作是无差别的人而平等的对待,这并不意味要抹杀和忽略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也不是要抹杀人的个性与独立的人格。平等并不排斥个性与差异,尊严要求我们在平等的前提下尊重个体的独特性与个体间的差别。若无个性,便无人的尊严。因为个体的存在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若无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便无所谓尊严,因此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对每一个个体存在的肯定。
人的尊严做为人的最一般的属性,以人的类本质为基础。人的类本质是社会实践,而人的社会实践则是以人作为主体的活动。也就是说,在社会实践中,人是具有自主性的。
人是主体,是具有主导、为我和独立自主等特性的人,人的尊严植根于人作为实践主体的自主性。人的自主性要求人成为自己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更不是泯灭了个性的人。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在一个消除和抹杀了人的个性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不得不与他人保持一致,以至于放弃了自己自由的精神与独立的人格,以至于放弃了自己的思想。在这样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存在人的普遍的尊严的,比如在文革时代里,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一样的颜色的服装、喊着同一个口号、说着几乎同样的话语,甚至所有的人只使用一个头脑来思考。在如此这般的社会里,除了一个高高在上的特殊人物之外,每个人都失去了个性、独立和自由。
人的自主性要求每一个人都应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人唯有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尊严。而一个人,不论是出于被迫失去人身自由成为他人的奴隶,还是自愿放弃自己独立的人格依附于他人,他都失去了自己作为人所应该拥有的尊严。
个体生活于社会,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总是某个共同体如公司、家族或国家等一分子。然而,反过来,个体又是这些共同体或组织存在的基础与前提,社会组织与共同体依赖于个体的存在而不是相反。所以,个体不是作为这些组织的附庸而存在的,个体必须保证自己独立的人格。正如康德所说,人应当成为目的,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人当作手段。人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在那些不存在人的普遍尊严的时代和社会里,总有一部分人无法成为自己的主人,他们或无人身自由,或无独立人格,这样的人总是被当作物来看待,而不是被视为平等的与其他人一样的人。
人的自主性还体现于人的自觉与自尊,因此,只有当个人自觉到自己具有尊严,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实现自我尊重的时候,他才能切实的获得尊严。而在个体没有意识到人的自主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年代里,人的普遍的尊严是隐蔽在种种奴役与屈辱之后的。
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及其问题的提出,是历史的产物。在漫长而黑暗的古代社会里,并不存在人的普遍的尊严。例如,在奴隶社会里所有的奴隶都没有人的位置,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人的尊严更无从谈起。即便在没有奴隶制度的封建社会,如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还存在着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也不可能存在普遍的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随着人不断认识自己,随着人的一次次社会解放,随着不断摆脱人对人的奴役与压迫的社会条件和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而逐步得以实现。毫无疑问,人的尊严的最终实现的条件,只能存在于这样的社会之中——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的社会无疑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才能完整地真正地得以实现。
总之,在伦理学的视域内,人的尊严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因此人的尊严是永恒的话题。然而,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个话题会历久弥新、不断添加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三元.人的尊严的当代意蕴.《江汉论坛》,2011年6月.
[2]杨金洲.论唯物史观与个人尊严的内在关联.《江汉论坛》,2011年6月.
[3]龚群.人的尊严.《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4]韩跃红绪宗刚.严的价值内涵及其伦理意义.《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1期.
关键词 伦理学 人格 尊严
伦理学认为,人具有一种高于其他物及其他的生命形式,且令其他人敬畏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在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是指人的生命形式以及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应该享有的区别于其他物和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庄严以及不可侵犯性。换言之,人的尊严(或人格尊严),就是人作为一个人所应拥有的最基本的存在和生活的状态,以及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的社会及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人之为人”的依据。
可见,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从属于最一般的人的概念,是人的本质的普遍的属性之一。因此,一个人作为人就应当拥有尊严,这是由他的类本质决定的,与其他因素无关。即一个人,无论他的年龄、性别、种族、地位、身份、财富、外表以及道德水平等条件如何,他都应该被视为与其他人无差别的享有同样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种普遍的尊严,甚至失去了生命的人的尸体也应具有一定的尊严。因为人的尸体虽然不具有生命特性,但它与该尸体生前的名誉密不可分,而人的名誉是附属于人的本质特性的。
人的最基本的尊严之一是平等,若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便无尊严可言。在现实中,往往因为不平等的实际存在,而存在着一个人相对于他人而具有的特殊的“尊严”。这是在卑下与尊贵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的社会地位及身份意义上的“尊严”,如中国古代帝王所拥有的尊贵身份、古印度婆罗门及刹帝利种姓享有的特权、古罗马时代被人为只有共和国的贵族元老院及“正直的人”身上才体现的“尊严”。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历史中,在现代社会仍然有一定的残留。然而,这种“尊严”是与人的普遍的尊严相对立的,因为这种特殊尊严总是与歧视相对应存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的体现。一个特殊尊严盛行的社会必然是弥漫着普遍的不平等与歧视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违背了人的普遍尊严。我们要追求普遍尊严,就要高扬平等的大旗,反对和消解这种特殊尊严的特权,因为平等是尊严的一个基本要义。
但是,把每一个人都视作是无差别的人而平等的对待,这并不意味要抹杀和忽略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也不是要抹杀人的个性与独立的人格。平等并不排斥个性与差异,尊严要求我们在平等的前提下尊重个体的独特性与个体间的差别。若无个性,便无人的尊严。因为个体的存在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若无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便无所谓尊严,因此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对每一个个体存在的肯定。
人的尊严做为人的最一般的属性,以人的类本质为基础。人的类本质是社会实践,而人的社会实践则是以人作为主体的活动。也就是说,在社会实践中,人是具有自主性的。
人是主体,是具有主导、为我和独立自主等特性的人,人的尊严植根于人作为实践主体的自主性。人的自主性要求人成为自己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更不是泯灭了个性的人。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在一个消除和抹杀了人的个性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不得不与他人保持一致,以至于放弃了自己自由的精神与独立的人格,以至于放弃了自己的思想。在这样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存在人的普遍的尊严的,比如在文革时代里,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一样的颜色的服装、喊着同一个口号、说着几乎同样的话语,甚至所有的人只使用一个头脑来思考。在如此这般的社会里,除了一个高高在上的特殊人物之外,每个人都失去了个性、独立和自由。
人的自主性要求每一个人都应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人唯有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尊严。而一个人,不论是出于被迫失去人身自由成为他人的奴隶,还是自愿放弃自己独立的人格依附于他人,他都失去了自己作为人所应该拥有的尊严。
个体生活于社会,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总是某个共同体如公司、家族或国家等一分子。然而,反过来,个体又是这些共同体或组织存在的基础与前提,社会组织与共同体依赖于个体的存在而不是相反。所以,个体不是作为这些组织的附庸而存在的,个体必须保证自己独立的人格。正如康德所说,人应当成为目的,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人当作手段。人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在那些不存在人的普遍尊严的时代和社会里,总有一部分人无法成为自己的主人,他们或无人身自由,或无独立人格,这样的人总是被当作物来看待,而不是被视为平等的与其他人一样的人。
人的自主性还体现于人的自觉与自尊,因此,只有当个人自觉到自己具有尊严,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实现自我尊重的时候,他才能切实的获得尊严。而在个体没有意识到人的自主性,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年代里,人的普遍的尊严是隐蔽在种种奴役与屈辱之后的。
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及其问题的提出,是历史的产物。在漫长而黑暗的古代社会里,并不存在人的普遍的尊严。例如,在奴隶社会里所有的奴隶都没有人的位置,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人的尊严更无从谈起。即便在没有奴隶制度的封建社会,如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还存在着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也不可能存在普遍的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随着人不断认识自己,随着人的一次次社会解放,随着不断摆脱人对人的奴役与压迫的社会条件和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而逐步得以实现。毫无疑问,人的尊严的最终实现的条件,只能存在于这样的社会之中——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的社会无疑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伦理学视域内的人的尊严才能完整地真正地得以实现。
总之,在伦理学的视域内,人的尊严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因此人的尊严是永恒的话题。然而,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个话题会历久弥新、不断添加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三元.人的尊严的当代意蕴.《江汉论坛》,2011年6月.
[2]杨金洲.论唯物史观与个人尊严的内在关联.《江汉论坛》,2011年6月.
[3]龚群.人的尊严.《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4]韩跃红绪宗刚.严的价值内涵及其伦理意义.《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