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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加速,同时也引发了房屋拆迁的浪潮。在此背景下,拆迁听证制度也就应运而生。虽然该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问题也逐渐地涌现出来了,如“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哑巴”代表,听证程序极具随意性,和责任规制制度不规范等等。
一、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一般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由城市房屋拆迁的特点和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城市发展原本就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从这点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听证范围方面
在听证范围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听证范围狭窄现实生活中,听证范围过小,似乎总是坚持“能听能不听,就不听”的原则。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一种怪像:依职权听证拆迁主管部门不启动,而老百姓试图依申请启动听证则十分困难。其次是听证范围具有模糊性,如“户数较多”、“比例较高”、“面积较大”等等。
(二)在听证主体方面
在房地产拆迁听证制度中,存在三方主体,关于听证组织者,存在听证组织者职权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关于听证主持人,其地位有待明确且其权利义务方面规章亦未作规定,这就进一步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模糊化。关于听证会代表,存在遴选结果不公平的现象,规章规定听证会代表包括拆迁管理部门代表、听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虽然在人员组成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就该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则只字未提。
(三)在听证程序方面
从听证召开前的通知到听证参加人的资格审查再到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认定均缺乏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听证程序极具随意性,流于形式,缺乏完整的制度进行规范,极少有实质意义。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听证会记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的规定,一些听证会“听”而不“证”,导致引入这项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初衷并没有很好得以实现,虚化了这项制度。
(四)在听证责任方面
在听证责任方面,无论是条例还是规章均未提及拆迁主管部门的国家赔偿责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由此可见其未明确拆迁主管部门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范围方面
在听证范围方面,不仅需要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更需要在立法技术上,兼采概括式与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具有覆盖面广、适用范围大等优点,但其具有操作方式不明确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缺点。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具有明确性的优点,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采概括式和列举式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体现法的适用的普适性,又有利于增强法的实务操作性,减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二)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主体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听证主体是使听证得以举行及实际举行过中所有参与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听证组织者、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代表。就听证组织者而言,应当在立法方面对其职权职责做出相应具体的规定。就听证主持人而言,应当在其产生和回避两方面来加强其中立性,以保证听证的公正。就听证代表而言,势必要求确立听证代表坚持公开选择原则、比例选择原则、审查选择原则。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程序方面
程序设计是行政听证的核心。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拆迁主管部门做出的影响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其应当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听证的启动;第二,听证的运行;第三,听证的结果——听证裁决。在此着重强调听证结果,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听证裁决,即确立案卷排他制度。裁定书应按统一格式、编号填写事由、法律依据和裁定正文,载明裁定的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期限等内容,最后加盖公章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庭做出的,可在听证后7日内做出裁决并将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中的法律责任方面
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听证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听证义务机关违反听证规定给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二、听证主持者的法律责任。听证主持者违反听证规定,其应当作为的不作为,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其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法院应当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这两类人员可以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规制机制。
四、结论
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作者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思考还不是很周全,对于很多问题的论证还不是很全面。在此,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进行考证,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更好的方式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作者期待着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新的变化。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一、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一般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由城市房屋拆迁的特点和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城市发展原本就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从这点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听证范围方面
在听证范围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听证范围狭窄现实生活中,听证范围过小,似乎总是坚持“能听能不听,就不听”的原则。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一种怪像:依职权听证拆迁主管部门不启动,而老百姓试图依申请启动听证则十分困难。其次是听证范围具有模糊性,如“户数较多”、“比例较高”、“面积较大”等等。
(二)在听证主体方面
在房地产拆迁听证制度中,存在三方主体,关于听证组织者,存在听证组织者职权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关于听证主持人,其地位有待明确且其权利义务方面规章亦未作规定,这就进一步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模糊化。关于听证会代表,存在遴选结果不公平的现象,规章规定听证会代表包括拆迁管理部门代表、听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虽然在人员组成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就该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则只字未提。
(三)在听证程序方面
从听证召开前的通知到听证参加人的资格审查再到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认定均缺乏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听证程序极具随意性,流于形式,缺乏完整的制度进行规范,极少有实质意义。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听证会记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的规定,一些听证会“听”而不“证”,导致引入这项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初衷并没有很好得以实现,虚化了这项制度。
(四)在听证责任方面
在听证责任方面,无论是条例还是规章均未提及拆迁主管部门的国家赔偿责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由此可见其未明确拆迁主管部门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范围方面
在听证范围方面,不仅需要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更需要在立法技术上,兼采概括式与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具有覆盖面广、适用范围大等优点,但其具有操作方式不明确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缺点。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具有明确性的优点,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采概括式和列举式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体现法的适用的普适性,又有利于增强法的实务操作性,减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二)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主体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听证主体是使听证得以举行及实际举行过中所有参与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听证组织者、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代表。就听证组织者而言,应当在立法方面对其职权职责做出相应具体的规定。就听证主持人而言,应当在其产生和回避两方面来加强其中立性,以保证听证的公正。就听证代表而言,势必要求确立听证代表坚持公开选择原则、比例选择原则、审查选择原则。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听证程序方面
程序设计是行政听证的核心。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拆迁主管部门做出的影响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其应当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听证的启动;第二,听证的运行;第三,听证的结果——听证裁决。在此着重强调听证结果,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听证裁决,即确立案卷排他制度。裁定书应按统一格式、编号填写事由、法律依据和裁定正文,载明裁定的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期限等内容,最后加盖公章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庭做出的,可在听证后7日内做出裁决并将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在城市房屋拆迁听证中的法律责任方面
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听证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听证义务机关违反听证规定给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二、听证主持者的法律责任。听证主持者违反听证规定,其应当作为的不作为,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其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法院应当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这两类人员可以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规制机制。
四、结论
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作者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的思考还不是很周全,对于很多问题的论证还不是很全面。在此,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进行考证,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更好的方式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作者期待着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新的变化。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