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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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设法治社会需多方面、多渠道努力。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对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着示范作用,在众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司法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增强司法解决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才能有效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法治意识。人们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将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法治社会建设;矛盾化解机制;司法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F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316-02
  1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还在于法治的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自觉的行为准则,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这种代表法治社会精神的习惯和意识,逐渐内化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日常生活的所有层面。只有在这种法治社会精神的指引下,才有利于真正建成法治中国。
  相比于西方国家民众对于法治的认识,我国民众在观念意识上较为落后,对于法治社会的认识也较为浅薄。因此,加强人们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着示范作用,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时代的发展趋势与潮流,但司法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对于增强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以及对于法治社会的认识与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等因素影响的环境下,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仍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法治体系有待完善。从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看,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这一法治建设的重点才刚刚起步。二是法治思维有待形成。就法治建设而言,忽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的同等保护,对公民权利尊重不足,地方干预司法,地方利益保护频出;迁就短期局部利益,忽视长期执政大局考量,偏离公正价值;利益切割法治,部门利益至上。三是有法必依有待强化。现实社会中有法不依的做法亵渎了法律尊严,败坏了法治公信,从某种意义上讲,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减少各种主客观因素干扰,强化有法必依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四是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从人民法官整体来看,虽经改革开放35年的努力,使法官构成从转业干部、工农干部为主转为经过法学专业学习训练的法律人才为主,但学历参差不齐,“三门”干部缺乏法治所需的社会历练,群众工作能力不足,多就案办案。法官构成的现状和法律体系的缺失,使当下的司法整体能力难以响应法治社会建设所亟须的公正司法。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一个社会生存与发展必须要有一个正常的法律秩序,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真正的法治社会,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守职业良知,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2 司法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优选择
  虽然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但是西方法治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表明,只有司法才是社会矛盾的最佳解决机制,只有司法才是理性、和平的社会问题消解机制,只有司法才是程序最完善从而也是最权威的社会问题解决机制。法官代表国家,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之外,因此矛盾的焦点绝不会在法官身上;双方当事人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面对面“打得不可开交”,最后法官只需顺理成章地支持“事实和法律上胜出者”即可。而且在激辩甚至“争吵”过程中,当事人的怨气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宣泄。不服判决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要求解决,而不用担心“有冤无处申”。
  3 我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是否利用国家的力量可以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目前是公力救济(诉讼)为中心、社会救济(调解、仲裁)、自力救济并存的制度。
  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其主要优点有:首先,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限制法官的恣意,以防侵损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权益和实体性权益;另一方面审慎地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平等。其次,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保护民事实体权益方面,提高并保障纠纷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满足了当事人明确的权益要求,同时也较充分地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益。第三,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要求。第四,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使得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及的。法律社会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诉讼的结果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结果。
  随着我国以法治国的政策确立, “法治”话语已经在我国取得了相对合法化的地位,法院的地位日渐提高,出于对法院的信仰,人们希望尽可能地将(民事)纠纷提交法院处理。而我国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快速发展态势使得在这一进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各种规则的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多种因素交集,各种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司法集权和效率低下、管理落后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我国法官素质偏低,解决案件能力较弱。由于以前大量的专业军人进入法院,而正规院校的法学本科生却难以进入法院,成为法官,造成了我国法院法官法学素养较低的现状,因而审理案件水平低,造成错案,案件积压,行贿受贿等现象。另一方面立案难,执行难,法官腐败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外部环境上,法院不独立,行政权利干预法院独立办案。在法院内部,审案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判决,真正行使判决权的是没有直接審理案件的审委会、院长。这些现象造成了律师不重视庭审,认为开庭审理是走过场,作秀,而是把请法官吃饭,到娱乐中心作为努力目标。这些现象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转而寻找其他诉讼解决机制。每日每时发生的大量纠纷如无法被系统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容纳和消除,非规范的渠道应运而生,如私人讨债公司、黑恶势力收债,甚至公安也介入民事纠纷。这种民事纠纷的非规范渠道的解决使社会累积了更大的怨恨和不平,易酿成新的纠纷。纠纷导致社会危机四伏,如果不予消弥,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从社会各个层面喷涌而出。   4 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社会秩序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维系,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近些年,我国维稳压力大、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突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权威下降,进而形成了有矛盾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即使经过了法律程序对判决不服还要上访甚至闹访的严重局面。
  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首先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追究责任;其次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只要从这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使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得到彰显。
  4.1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一是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行政主导而法治发育不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机关人财物的配置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分权,需要行政权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尊重,因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推进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推进,如果某一个方面没有达到子系统发挥作用需要的条件,就不能产生系统性功效。二是转型时期非法律属性的改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受到冲击,也自然引起社会上的各种猜疑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其结果是司法权威的削弱,法官个人品格形象的损坏。三是市场经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规律和从计划经济逐步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导致资源、市场垄断,交易规则不透明,监管缺位,更增加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难度。
  4.2 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性的途径
  4.2.1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独立司法并不排斥监督和制约。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同样重要的保障机制,他们之间的关系犹如車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加强司法监督,既有利于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来自权势和钱势的非法干扰。
  要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改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是实现对司法进行监督有效途径,因此,要强化司法的人民性。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廉洁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司法公正的外部评价标准之一。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运用系统化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法官不廉的问题。预防司法腐败应着眼于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制度设计。突出预防的针对性、有效性、长期性和操作性,重点研究和解决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用奖惩机制激励和规范法官行为,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将法官的行为控制在技术监督的平台之上。要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任职回避、离任法官代理回避、特邀监督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卡、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监督机制建设,严密制度,严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要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坚持有案必查、绝不姑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现象,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4.2.2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古人云,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维护司法权威离不开司法公正。如果经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挥霍尽公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资源。
  司法公正产生司法公信,司法公信导致服从,而服从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因为权威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相得益彰。司法公正是为社会大众所感受得到并且给予信赖和认可的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公正,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离不开社会的普遍信任。司法公正是判断是非的尺度,是支撑司法权威的基石,没有公正的权威是不可想象的。
  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方面,防止审判活动走过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严格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现权责的统一。
  4.2.3 以司法保障确保法院守职不寻租,防止公正流失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群众寻求救济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守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法治天平的“秉持者”,如若法官不能公正办案,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对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伤害是长远的,其补救和恢复成本更是将远远高于其造成的损坏。为此,必须以完善的司法保障措施,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提高法官被收买成本。一是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要设法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物质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关心法官的成长进步,关心法官的思想生活,在案多人少,待遇不高的现实面前,更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为法官减压,以情留人,用情感人,为审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奠定智力基础。要加强审判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二是要完善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保障。要继续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科学有效管理,帮助基层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基层化解纠纷、便民利民工作水平的提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增补机制,加强法官梯队培养,建立优秀法官返聘机制,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推动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当然,更深刻的保障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宪法要求,保障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4.2.4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队伍建设是关键。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政治过硬、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法治工作队伍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这是对法治工作队伍所应具备的政治性、人民性的根本要求。法治工作队伍要能力过硬,以维权促维稳,践行群众路线。要着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将一般情形下的形式理性与特别案件中的实质理性紧密结合,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解决好。
  5 结束语
  建设法治社会需多方面、多渠道努力,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对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着示范作用,增强司法解决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能够有效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法治意识,而司法公正是民众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体验和感知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人民法院即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宣传的最好宣传者。法官不仅要具有法律知识的素养、过硬的审判业务技能,还要有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要有让群众信任的能力和方法,让人民群众服判、信法,逐渐使人民群众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赖,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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