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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胃肠病(FGIDs)包括一系列慢性或再发性的不能用器质性疾病或生化异常来解释的胃肠道症状。FGIDS专家委员会于1994年制订罗马Ⅰ标准,1999年发表罗马Ⅱ标准,近来又制订罗马Ⅲ标准,其主要改变是:将儿科标准分为2个年龄组分别进行分类,定义4~18岁年龄组的反刍和功能性便秘,对症状持续时间的要求从3个月降为2个月及对功能性腹痛标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