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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必将为其制造出更好的经营环境,是其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发展所必需的。商业银行扶持“三农”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保证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应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并积极创新更为有效的贷款方式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三农”;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3-0013-04
对于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体现着一种人文关怀精神,也是建立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除了制订扶持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一些慈善基金的支持外,银行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毫无疑问,政策性银行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其份内的事,那商业银行是否也有必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问题。
一、农村弱势群体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产物,体制造成的“弱势”需要体制形成的“强势”予以修正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中国农村贫困状况检测公报,2004年,按每人每年收入66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绝对贫困的人口有2610万人,如果按照中国低收入新标准924元计算,有4977万人口属于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世界公认的365美元计算,中国尚有2.1亿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其中近80%生活在农村,20%生活在城市。
对于贫困的原因,大致有5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恶劣,资源贫乏;二是生产方式单一,技术落后;三是基础建设落后,城市化率低;四是产业开发不足、经济增长缓慢,积累效率低;五是扶贫方式单一,“输血型”经济严重,返贫率较高。若是从深层次剖析,则可以从建国初到今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寻找根源。
李成贵在《国家、利益集团与“三农”困境》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农民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他认为既有农民本身的局限性,也有体制的原因。在建国初期,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农业为实现这个发展战略贡献了较高的“农业剩余”,使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据有关部门测算:1952-1990年,全国农民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其他形式,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9500亿元资金。1982~2002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600万亩,按其中70%为征地,征地中的一半为经营性用地匡算,各级政府从农民手中获取的土地净价差收益在14200亿元以上。2002年全国农民工9400万人,按当时全国二、三产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50%计算,每个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1.2万元价值,而农民工年平均工资只有5500元。全国农民工为城市作了5200亿元贡献。多年来,国家公共资源向城市倾斜过多。国家向农民索取多,投入少,加上农业自身的弱稚性、农民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这个弱势群体的问题得不到改变,会延缓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制约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通过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和户籍制度等,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分割,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增长迅猛,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阶段了,那种人为割裂城乡的体制需要改变,要促进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城市较之农村,显然是呈“强势”状态,强势群体在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的影响力大大超过弱势群体。这就需要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多关注农业、农村,关心农民,体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意志。“三农”问题,瓶颈还是资金约束。这就是小额信贷近年来这么火热的原因所在。关注和消除贫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金融机构需要与财政部门一道,参与到扶持弱势群体中来,此举是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的重要步骤,也是其重大的社会责任。
二、商业银行有责任扶持弱势群体,这不仅符合公司治理架构中相关利益者理论的要求,也是商业伦理道德的要求
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大目标,是追求价值最大化、市值最大化,这是商业银行的“商业”本性使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先后经历了古典管家理论,到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一代理理论,最后发展到相关利益者理论。前二者把广泛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排除在外,后者则认为雇主、顾客、债权人、社区等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公司治理框架之中。
美国商业银行从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框架,发展到强调包括社区服务在内的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开始,是反对商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从美国的相关法律来看,1919年知名的Dodg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Henry Ford,在少数股东反对下,运用其权力,保留部分盈余不发放给额外公司股东,以便扩大汽车生产规模,目的是想把福特汽车以较便宜的价格出售给美国大众,给大众带来实惠。但法院裁定福特此举违反了受托人义务,认为这种行为应加以禁止。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在美国早期(约20世纪初),建立商业公司,均以创造利润为原则,不得为人道主义、教育、慈善或其他公司活动,以捐赠或其他方式使用公司资源。后来,慢慢发生了变化,1984年5月,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了“公司治理三原则:分析和建议”,明确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益为目标,但以下三点例外:(1)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之约束;(2)考虑适当的伦理因素,从事负责任的经营行为;(3)应为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的公司资源。这三点,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刘连煜将其归结为五种学说,即:双重论;一元论;适度理想主义;高度理想主义;实用主义。(1)双重论认为公司属于私领域(政府属于公领域),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但公司仍需负担来自契约或来自法律上规定的社会义务。(2)一元论认为企业担负社会责任,长远来看必将为企业制造出更好的经营环境与文化,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利益是一致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长远利益,二者是不矛盾的。(3)适度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公司的经营先应主动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应一味信奉并以“成本与收益”分析作为决策的基准。意思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有时不执行法令的惩罚小于收益,净收益是正值,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严格遵守法律。之所以称之为“适度”,是因为企业仅仅是严格执行了公共政策,但没有积极创造公共政策。(4)高度理想主义有些等同于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企业不仅要创造利润,还要促进公司从事认为适当的社会责任。(5)实用主义说是指政府应充分利用营利性公司,来执行公共政策。因为营利公司较之政府能供给更好的专门技术和有效率的管理。营利性公司应在创造利润的基础之上,担 负起更高的公共服务之责。
我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形象,构建商业银行良好的品牌优势和信誉优势,是商业银行具有更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与银行自身利益实际上是一致的,这就是上述一元论的观点。按照银监会的定义,我国商业银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包括: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施绿色信贷;改善社区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等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是其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商业银行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为建立“理想”的社会和实现自己所在社区的奋斗目标应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就扶持“三农”而言,也是与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一致的。国内目前许多银行正在把“三农”业务看成是未来发展潜在的蓝海市场。汇丰银行已经在湖北设立了村镇银行,交通银行已经入股南通商业银行,且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国农业银行把支持“三农”作为股份制改革的战略定位,避开已高度竞争、竞争激烈的“红海市场”,去开辟一个全新的蓝海市场,这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中国经济在保持了30年的高速增长后,要实现GDP翻两番,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未来的重点一定是在农村。因为城市经济已经相对饱和,而农村的需求还有待开发。中央的财政重点投入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提供大量基础设施资金。商业银行相应地可以提供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200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农金体制改革创新,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试点工作,加大农发行支持“三农”的力度,推进农业银行改革,深化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要扩大涉农业务范畴,积极培育小额信贷,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要求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引导各重要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农村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可以相信,通过这些措施,“三农”问题一定会得到大的改善,“三农”将成为商业银行争相进入的经济增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支持目前仍是弱势群体的“三农”与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三、商业银行扶持弱势群体应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财务上可持续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存款,不是财政无偿拨款,银行要支付利息给存款人。因此,商业银行在支持弱势群体时必须坚持财务上可持续的原则。这里不包括商业银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捐赠,如捐资办学、救灾捐赠等。
对于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国外有许多成功的例子。著名的有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还有印度工业发展银行,印尼人民银行等。尤努斯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对穷人充满爱心,带着理想与激情,创办了为穷人服务的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必须确保贷款能收回,这样才能确保银行良性循环,于是,尤努斯首创了五人连带小组的组织模式,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偿还有严格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使银行持续经营。贷款的利率能否覆盖风险很关键。从借款者那里获得的信贷收益可以支付所有的成本和风险,使银行可以持续地发展下去。商业银行的成本有经营费用、借贷资金成本、贷款损失拨备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适当的利息所带来的收入来覆盖。尽管许多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达到20%以上,远远高于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比高利贷利率低很多。当然作为福利性质的扶贫贷款似乎与商业可持续有矛盾,那些致力于扶贫等社会发展目标的小额贷款机构,如孟加拉的乡村银行实际上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而印尼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年利率10%~18%)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则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印尼人民银行与菲律宾的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经验还表明,利率提高后,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并未从贫困阶层转移,而网点覆盖的深度还有所提高。这表明商业化有助于可持续性地扩大业务覆盖范围,贫困人口将从小额信贷商业化中获益(焦瑾璞,杨骏,2006)。印度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率被强制规定为4%,这是较正常贷款低的利率,结果却是农村不良贷款激增,农村贷款的收回率才50%-60%左右,这样就使银行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在中国,经验证明,低利率贷款通常被农村中有权有势的人获得,而稍高的利率可以缓解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吸引各商业银行参与“三农”贷款业务。事实上,作为福利性质的扶贫贷款,可能存在经营者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发放非福利性质的小额贷款,具有“财务硬约束”特点,克服了“财务软约束”带来的浪费、低效甚至腐败。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负有帮助贫困者的社会责任,但首先要考虑财务上的可持续性,财务上不可持续就只能使小额信贷昙花一现,最终达不到持续支持“三农”的目的。
(二)要坚持产业扶持和小额信贷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小额贷款可以支持穷人脱困,但单靠小额贷款是实现不了穷人致富目标的。真正要使农民实现富裕,产业扶贫才是根本途径。产业扶贫在许多研究中被定义为开发扶贫,认为通过投资方式实现对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以采掘业、种植业、加工业、旅游业等资源性产品为主要开发对象。事实上开发扶贫是一种以投资为主的从属性扶贫,通过投资开发带动扶贫脱困;而产业扶贫则是以产业建设为主的主导性扶贫。产业扶贫是通过产业开发和产业建设,促进贫困地区企业成长和劳动力转移,通过企业集聚、城镇化建设,促进贫困地区人口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商业银行支持“三农”提供了载体,一方面可使商业银行获得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通过产业链建设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因此选择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参与,实现企业和农民双赢的目标。
然而,实现产业扶贫也受诸多条件制约。据调查表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不浓,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怕承担风险,交通运输不发达,自然条件恶劣等,使得农业产业化难以形成。如青海、西藏的农牧民长期习惯了游牧生活,要把他们组织起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再说,单靠政府组织是不行的,必须靠发挥市场的作用,才能使产业化建设高效和可持续。
产业扶贫的关键在于抓住产业链建设。农业产业链建设是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航运、销售等环节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对其中人、财、物、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以获得农产品价值增值。如云南通过发展花 卉产业,走出了一条产业扶贫的新路。据农业部规划,我国将重点建设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产业链,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和柑橘产业带,陕西和渤海地区苹果产业带,沿海及重点河流优质水产品产业带。通过这些产业带的建设,必将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三)不断创新的原则
孟加拉模式的小额信贷之所以取得了成功,关键在于尤努斯教授根据孟加拉农民的特点,创新了一整套确保农民借款者能偿还贷款的体制机制。借款人组织由“会员——联保小组——乡村中心”组成。村庄中每5个人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每个小组选出组长,小组长选出乡村中心主席。乡村银行对组长和中心主任进行培训。在乡村银行的第一代模式中,是采用团体贷款模式,小组成员内负有连带担保责任。每星期小组要和本中心的其他小组一道召开中心会议,小组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和制约,如有一个成员违约,整个小组将失去借款资格。成员每周存入一个“塔卡”,作为小组基金和风险金,贷款实行“整借零还”,减轻借款农民一次还款压力,也帮助农民合理安排支出。通过在乡村中心会议集中放款、还款与培训,使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并营造团队精神。这种机制确保了该银行贷款偿还率达97%。其他的小额贷款机构也都采用了类似的组织模式。我国云南省扶贫办与香港施乐会合作创办的“云南剑川象图社区综合发展项目”采用了尤努斯的做法,深受农民欢迎。该项目贷款年利率6%~7%,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商业、手工业及家庭副业,已启动两期,总数为765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产业扶贫,这些年商业银行摸索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就产业扶贫本身来说,其组织模式也呈多样化。比较常见的有:(1)公司+(基地)+农户。其特点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为主,以契约、服务等不同形式将基地和农户联系起来,以企业发展带动农户发展,而农户又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保障,双方共担风险。(2)“中介组织+农户”。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农业大户带动型”。(3)“专业市场+(基地)+农户”。这种产业模式是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连接农户并带动主导产业,发展与其配套的加工、运销等行业。专业批发市场如山东寿光的蔬菜批发市场是全国蔬菜的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与信息交流中心。(4)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即龙头企业牵头组成合作组织,通过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结成经济共同体。(5)公司+基地+农业工人,即龙头企业将农民的土地成片租赁后建立基地,然后雇用当地农民做工或反包给农户经营,企业对基地的生产实行一体化管理。上述模式是这些年农业产业化探索出的产业化扶贫的新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带动了农民脱贫致富。对这种产业化支持“三农”,商业银行要大力扶持。一方面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统一。
(责任编辑:郄彦平;校对:卢艳茹)
关键词:商业银行;“三农”;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3-0013-04
对于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体现着一种人文关怀精神,也是建立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除了制订扶持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一些慈善基金的支持外,银行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毫无疑问,政策性银行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其份内的事,那商业银行是否也有必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问题。
一、农村弱势群体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产物,体制造成的“弱势”需要体制形成的“强势”予以修正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中国农村贫困状况检测公报,2004年,按每人每年收入66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绝对贫困的人口有2610万人,如果按照中国低收入新标准924元计算,有4977万人口属于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世界公认的365美元计算,中国尚有2.1亿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其中近80%生活在农村,20%生活在城市。
对于贫困的原因,大致有5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恶劣,资源贫乏;二是生产方式单一,技术落后;三是基础建设落后,城市化率低;四是产业开发不足、经济增长缓慢,积累效率低;五是扶贫方式单一,“输血型”经济严重,返贫率较高。若是从深层次剖析,则可以从建国初到今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寻找根源。
李成贵在《国家、利益集团与“三农”困境》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农民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他认为既有农民本身的局限性,也有体制的原因。在建国初期,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农业为实现这个发展战略贡献了较高的“农业剩余”,使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据有关部门测算:1952-1990年,全国农民通过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其他形式,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9500亿元资金。1982~2002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600万亩,按其中70%为征地,征地中的一半为经营性用地匡算,各级政府从农民手中获取的土地净价差收益在14200亿元以上。2002年全国农民工9400万人,按当时全国二、三产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50%计算,每个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1.2万元价值,而农民工年平均工资只有5500元。全国农民工为城市作了5200亿元贡献。多年来,国家公共资源向城市倾斜过多。国家向农民索取多,投入少,加上农业自身的弱稚性、农民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这个弱势群体的问题得不到改变,会延缓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制约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通过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和户籍制度等,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分割,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增长迅猛,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阶段了,那种人为割裂城乡的体制需要改变,要促进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城市较之农村,显然是呈“强势”状态,强势群体在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的影响力大大超过弱势群体。这就需要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多关注农业、农村,关心农民,体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意志。“三农”问题,瓶颈还是资金约束。这就是小额信贷近年来这么火热的原因所在。关注和消除贫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金融机构需要与财政部门一道,参与到扶持弱势群体中来,此举是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的重要步骤,也是其重大的社会责任。
二、商业银行有责任扶持弱势群体,这不仅符合公司治理架构中相关利益者理论的要求,也是商业伦理道德的要求
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大目标,是追求价值最大化、市值最大化,这是商业银行的“商业”本性使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先后经历了古典管家理论,到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一代理理论,最后发展到相关利益者理论。前二者把广泛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排除在外,后者则认为雇主、顾客、债权人、社区等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公司治理框架之中。
美国商业银行从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框架,发展到强调包括社区服务在内的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开始,是反对商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从美国的相关法律来看,1919年知名的Dodge V.Ford motor Co.一案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Henry Ford,在少数股东反对下,运用其权力,保留部分盈余不发放给额外公司股东,以便扩大汽车生产规模,目的是想把福特汽车以较便宜的价格出售给美国大众,给大众带来实惠。但法院裁定福特此举违反了受托人义务,认为这种行为应加以禁止。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在美国早期(约20世纪初),建立商业公司,均以创造利润为原则,不得为人道主义、教育、慈善或其他公司活动,以捐赠或其他方式使用公司资源。后来,慢慢发生了变化,1984年5月,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了“公司治理三原则:分析和建议”,明确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益为目标,但以下三点例外:(1)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之约束;(2)考虑适当的伦理因素,从事负责任的经营行为;(3)应为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的公司资源。这三点,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刘连煜将其归结为五种学说,即:双重论;一元论;适度理想主义;高度理想主义;实用主义。(1)双重论认为公司属于私领域(政府属于公领域),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但公司仍需负担来自契约或来自法律上规定的社会义务。(2)一元论认为企业担负社会责任,长远来看必将为企业制造出更好的经营环境与文化,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利益是一致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长远利益,二者是不矛盾的。(3)适度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公司的经营先应主动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应一味信奉并以“成本与收益”分析作为决策的基准。意思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有时不执行法令的惩罚小于收益,净收益是正值,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严格遵守法律。之所以称之为“适度”,是因为企业仅仅是严格执行了公共政策,但没有积极创造公共政策。(4)高度理想主义有些等同于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企业不仅要创造利润,还要促进公司从事认为适当的社会责任。(5)实用主义说是指政府应充分利用营利性公司,来执行公共政策。因为营利公司较之政府能供给更好的专门技术和有效率的管理。营利性公司应在创造利润的基础之上,担 负起更高的公共服务之责。
我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形象,构建商业银行良好的品牌优势和信誉优势,是商业银行具有更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与银行自身利益实际上是一致的,这就是上述一元论的观点。按照银监会的定义,我国商业银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包括: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施绿色信贷;改善社区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等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是其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商业银行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为建立“理想”的社会和实现自己所在社区的奋斗目标应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就扶持“三农”而言,也是与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一致的。国内目前许多银行正在把“三农”业务看成是未来发展潜在的蓝海市场。汇丰银行已经在湖北设立了村镇银行,交通银行已经入股南通商业银行,且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国农业银行把支持“三农”作为股份制改革的战略定位,避开已高度竞争、竞争激烈的“红海市场”,去开辟一个全新的蓝海市场,这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中国经济在保持了30年的高速增长后,要实现GDP翻两番,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未来的重点一定是在农村。因为城市经济已经相对饱和,而农村的需求还有待开发。中央的财政重点投入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提供大量基础设施资金。商业银行相应地可以提供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200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农金体制改革创新,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试点工作,加大农发行支持“三农”的力度,推进农业银行改革,深化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要扩大涉农业务范畴,积极培育小额信贷,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要求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引导各重要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农村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可以相信,通过这些措施,“三农”问题一定会得到大的改善,“三农”将成为商业银行争相进入的经济增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支持目前仍是弱势群体的“三农”与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三、商业银行扶持弱势群体应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财务上可持续的原则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存款,不是财政无偿拨款,银行要支付利息给存款人。因此,商业银行在支持弱势群体时必须坚持财务上可持续的原则。这里不包括商业银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捐赠,如捐资办学、救灾捐赠等。
对于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国外有许多成功的例子。著名的有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还有印度工业发展银行,印尼人民银行等。尤努斯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对穷人充满爱心,带着理想与激情,创办了为穷人服务的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必须确保贷款能收回,这样才能确保银行良性循环,于是,尤努斯首创了五人连带小组的组织模式,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偿还有严格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使银行持续经营。贷款的利率能否覆盖风险很关键。从借款者那里获得的信贷收益可以支付所有的成本和风险,使银行可以持续地发展下去。商业银行的成本有经营费用、借贷资金成本、贷款损失拨备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适当的利息所带来的收入来覆盖。尽管许多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达到20%以上,远远高于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比高利贷利率低很多。当然作为福利性质的扶贫贷款似乎与商业可持续有矛盾,那些致力于扶贫等社会发展目标的小额贷款机构,如孟加拉的乡村银行实际上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而印尼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年利率10%~18%)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则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印尼人民银行与菲律宾的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经验还表明,利率提高后,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并未从贫困阶层转移,而网点覆盖的深度还有所提高。这表明商业化有助于可持续性地扩大业务覆盖范围,贫困人口将从小额信贷商业化中获益(焦瑾璞,杨骏,2006)。印度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率被强制规定为4%,这是较正常贷款低的利率,结果却是农村不良贷款激增,农村贷款的收回率才50%-60%左右,这样就使银行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在中国,经验证明,低利率贷款通常被农村中有权有势的人获得,而稍高的利率可以缓解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吸引各商业银行参与“三农”贷款业务。事实上,作为福利性质的扶贫贷款,可能存在经营者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发放非福利性质的小额贷款,具有“财务硬约束”特点,克服了“财务软约束”带来的浪费、低效甚至腐败。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负有帮助贫困者的社会责任,但首先要考虑财务上的可持续性,财务上不可持续就只能使小额信贷昙花一现,最终达不到持续支持“三农”的目的。
(二)要坚持产业扶持和小额信贷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小额贷款可以支持穷人脱困,但单靠小额贷款是实现不了穷人致富目标的。真正要使农民实现富裕,产业扶贫才是根本途径。产业扶贫在许多研究中被定义为开发扶贫,认为通过投资方式实现对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以采掘业、种植业、加工业、旅游业等资源性产品为主要开发对象。事实上开发扶贫是一种以投资为主的从属性扶贫,通过投资开发带动扶贫脱困;而产业扶贫则是以产业建设为主的主导性扶贫。产业扶贫是通过产业开发和产业建设,促进贫困地区企业成长和劳动力转移,通过企业集聚、城镇化建设,促进贫困地区人口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商业银行支持“三农”提供了载体,一方面可使商业银行获得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通过产业链建设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因此选择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参与,实现企业和农民双赢的目标。
然而,实现产业扶贫也受诸多条件制约。据调查表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不浓,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怕承担风险,交通运输不发达,自然条件恶劣等,使得农业产业化难以形成。如青海、西藏的农牧民长期习惯了游牧生活,要把他们组织起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再说,单靠政府组织是不行的,必须靠发挥市场的作用,才能使产业化建设高效和可持续。
产业扶贫的关键在于抓住产业链建设。农业产业链建设是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航运、销售等环节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对其中人、财、物、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以获得农产品价值增值。如云南通过发展花 卉产业,走出了一条产业扶贫的新路。据农业部规划,我国将重点建设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产业链,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和柑橘产业带,陕西和渤海地区苹果产业带,沿海及重点河流优质水产品产业带。通过这些产业带的建设,必将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三)不断创新的原则
孟加拉模式的小额信贷之所以取得了成功,关键在于尤努斯教授根据孟加拉农民的特点,创新了一整套确保农民借款者能偿还贷款的体制机制。借款人组织由“会员——联保小组——乡村中心”组成。村庄中每5个人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每个小组选出组长,小组长选出乡村中心主席。乡村银行对组长和中心主任进行培训。在乡村银行的第一代模式中,是采用团体贷款模式,小组成员内负有连带担保责任。每星期小组要和本中心的其他小组一道召开中心会议,小组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和制约,如有一个成员违约,整个小组将失去借款资格。成员每周存入一个“塔卡”,作为小组基金和风险金,贷款实行“整借零还”,减轻借款农民一次还款压力,也帮助农民合理安排支出。通过在乡村中心会议集中放款、还款与培训,使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并营造团队精神。这种机制确保了该银行贷款偿还率达97%。其他的小额贷款机构也都采用了类似的组织模式。我国云南省扶贫办与香港施乐会合作创办的“云南剑川象图社区综合发展项目”采用了尤努斯的做法,深受农民欢迎。该项目贷款年利率6%~7%,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商业、手工业及家庭副业,已启动两期,总数为765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产业扶贫,这些年商业银行摸索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就产业扶贫本身来说,其组织模式也呈多样化。比较常见的有:(1)公司+(基地)+农户。其特点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为主,以契约、服务等不同形式将基地和农户联系起来,以企业发展带动农户发展,而农户又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保障,双方共担风险。(2)“中介组织+农户”。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农业大户带动型”。(3)“专业市场+(基地)+农户”。这种产业模式是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连接农户并带动主导产业,发展与其配套的加工、运销等行业。专业批发市场如山东寿光的蔬菜批发市场是全国蔬菜的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与信息交流中心。(4)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即龙头企业牵头组成合作组织,通过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结成经济共同体。(5)公司+基地+农业工人,即龙头企业将农民的土地成片租赁后建立基地,然后雇用当地农民做工或反包给农户经营,企业对基地的生产实行一体化管理。上述模式是这些年农业产业化探索出的产业化扶贫的新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带动了农民脱贫致富。对这种产业化支持“三农”,商业银行要大力扶持。一方面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统一。
(责任编辑:郄彦平;校对:卢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