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高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yj32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集中体现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和推动社会的发展上。只有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服务,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基础。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根本目标。
  一、强化和谐稳定观念,提高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的能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定位和标准。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活动,接待了多少群众诉求,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检察工作的所有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稳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运筹帷幄是决胜千里的基础,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须。从长期规划到年度工作谋划甚至到个案的侦查计划,都要立足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这个根本点。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谋划,善于把法律监督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二、吃透刑事司法政策、提高用精准的法律驾驭执法办案的能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运用而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个关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与稳定。贯彻落实好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就必须吃透立法的精髓,用精准的法律来驾驭日常的法律监督与执法办案工作。要统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否则,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过分的严与宽,或者掺杂人为因素的严与宽,都违背了这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三、情理交融以人为本,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
  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不受侵犯的天职,但民主社会的法律不是脱离人性冰冷的法条,民主社会的司法也要求充满人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但要严格执法,还要做到情理交融,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目前,检察机关通行的以填充式法律文书将决定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未免存在简单、概括、模糊的弊端,以致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内心不服,产生误会,时有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出现。检察官应当讲究执法策略,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在各个办案环节做好释法明理、定纷止争、理顺情绪的工作,防止因执法的简单机械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说服自己。检察官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立足充分的证据,针对立案与否、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是否提请抗诉等决定,运用法律语言条分缕析,经过换位思考,让自己能够接受这样的决定。
  其次要说服当事人。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期望值更胜于合法性,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他们更满足于有人在倾听自己说话并得到耐心细致的答复,感觉自己被尊重,被理解,因而可能更易接受结果。检察官就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紧密结合社会基本常识、规则,注重说理技巧,使之对自己的决定能够听懂,理解,服气,满意。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行社会和谐稳定。第三,尤其是对于控告申诉部门,更应该把释法说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化解群众疑惑、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申诉复查等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文书格式、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当事人有疑惑的案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疑惑,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
  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限。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维护稳定工作中源头预防与末端处理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就必须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一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检察机关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公安、法院并肩,与社区、基层一道,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三是要做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注重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不断夯实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五、科学发展检察工作,提高新思路方法的探求与机制创新的能力
  社会在进步,检察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与思路也需要不断创新。一是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平等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化的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必须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推行公、检、法、司参与其中的领导干部接待接访制度,奥运期间的“书记大接访”活动就很值得借鉴。对于群众的诉求,及时告知群众该到什么部门解决,具体程序如何。如果属于应当进入司法领域的诉求,尽快进入程序,免得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同时也可以相应地减少越级上访。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汇集和分析机制。检察机关必须把视野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入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切实提高社会预警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与奖惩制。凡是进入检察机关的矛盾纠纷,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都应当把化解责任落实到科室和具体的责任人,签下“军令状”,严格奖惩,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总之,各级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探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汝州 467500)
其他文献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设立了专门的特别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结合目前检察工作实际,检察机关还需要在五个方面加以强化,以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尽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的却较为
期刊
司法改革是一个国家法制核心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的重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其与民事检察监督息息相关,本文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来阐述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对策。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与民事检察密切相关内容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使得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在
期刊
摘 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将贿赂犯罪案中行贿人的名单收集、整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后,实行对外受理查询的一项工作,查询的结果是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统数据更新迟缓、制度规定有漏洞、档案内容录入不完整等问题,笔者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更为充分的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题;完善    行
期刊
摘 要:盗窃犯罪发案数量大,影响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容易引发暴力犯罪案件,造成人身伤亡,虽然盗窃本身并不具有暴力因素,但当盗窃作案被发觉、被追捕的时候,盗窃犯罪分子往往为抗拒抓捕、隐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丧心病狂地杀伤或杀死他人以求脱逃,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的概念、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
期刊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并且贯彻“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
期刊
英国思想家罗素说过:“权力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掺和着私欲的成分,一部权力史,也就是权力扩张和权力制约的历史。”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等公权力的科学配置,是刑诉法制定和改革的一个重点。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 ,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
期刊
摘 要:今年进行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意义重大,本文提出了基层检察机关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一些构想,同时谈了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设    刑事羁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手段,今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设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基层检察院处在实施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督一线,在履行
期刊
摘 要: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基于合同实施的行为,两者之间外观上十分相似,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容易混淆两者,使得很多的司法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再者,随着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对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合法行政有了更为严格的价值追求。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必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司法权威,推进我国
期刊
法庭审判,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靠证据进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因为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受贿案件由于行受贿的秘密性,以及受贿人高智商手段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难度大,且由于此类案件主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难以定案。
期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把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既要坚持改革发展,又要注重在发展中规范完善,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相继于2011年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