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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设立了专门的特别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结合目前检察工作实际,检察机关还需要在五个方面加以强化,以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尽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的却较为淡化。各地思想认识还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异。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一个方针、一个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标准,在出现法律规定不具体,法律条文解释有分歧时,按照以上的方针和原则进行解释或处理,处处体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独立的行使诉讼权利,所以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如,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减少对抗,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尽量实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注重亲情关怀。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少捕、慎诉,对未成年人实行分案审理、分别羁押、分别教育、分案起诉等特殊程序,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实行亲情会见,文明、规范、人性化讯问,缓减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释放亲情关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尽量不穿制服、庭审中使用“检察寄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等。对未成年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四是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预防。办案过程中,认真走访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区和学校,了解其性格特点、生活现状、成长经历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讲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误入歧途;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拓宽检校共建范围,指派经验丰富的干警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结合案情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课,以案释法,营造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专业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并适用了特殊程序,这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重视,对检察机关适应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检察机关建立专业机构提供了基础。
因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点、掌握其心理特征的专人办理。以前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大多设置在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视的地区,机构设置不尽统一,如上海三级检察院均设置有专门的机构和编制。有的是在地市级所在基层院指定一个基层院专门办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公诉局办理市区4个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大多数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的也只是指定专门的人员成立办案小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些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可以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分别起诉、分别羁押,能够加快案件办理进程,缩短办案周期,避免和减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的客观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由检察机关完成,而目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很难抽出人员或很难专业性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活动进行有效地跟踪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考察,很难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社会、家庭中的各种表现,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可以更专业地由专人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证这一检察环节的特殊制度落到实处。只有稳定的队伍,专门的机构,才更能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在客观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程序区别较大,如卷宗材料要标注未成年人字样,由专人保管,分案诉讼,分别讯问,分别羁押,分别审理等特殊要求,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更能体现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司法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专业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办理,从而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机构,配备专业的未成年人办理人员。四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已经有较好的经验和外部条件。据《检察日报》报道,目前,全国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298个,没有独立编制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这为下一步在其它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外部条件适宜,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这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检察机构提供了强力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多年来对未成年的关爱,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也有利于党委政府对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汇报,积极争取,顺应形势,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质量打好扎实的基础。
因此,除个别人员稀少、地处偏僻的基层检察院外,一般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以加强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监督,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需要,顺应社会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时代潮流。
三、强化制度完善性,加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新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特殊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较大修改,许多程序的设计都是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没有的,而是全新的,虽然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但相对于一个检察院来说,更多的是新生的诉讼程序,即使以往已有的制度,相对于新的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也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结合新的特殊程序,加紧修改或完善各种制度,以适应其特殊要求。一是制订完善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制度。细化对法定代理人身份核查、讯问过程、监督保障等环节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将讯问情况作为案件卷宗的必备内容。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现有的规定与以往工作实践有较大差别,如,汝州市检察院在2010年办理了河南省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参加并进行了指导,汝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办法,但是以往的实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出入较大,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考察期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这些都与新刑事诉讼的规定有较大出入,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严格按现在新规定操作,防止突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机制的完善。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程序繁杂,办案人员责任大,考察帮教工作量大,办案人员顾虑较多,如果还按以往的考核办法,很多办案人员不会主动去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是走一般的起诉渠道,以减少工作量,减轻责任,从而使这一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出来的较好制度在实践中搁浅。因此,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要改变或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减少他们办案的顾虑和担心,为这一制度下一步的推开积累实践经验。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对于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以及查询的程序都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与细化。 四、强化诉讼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监督力度。一是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嫌疑人后,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监督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是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是否记录在案。对于没有通知法律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正、完善。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笔录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应该排除。对法院庭审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该提出意见,并且建议延期审理。三是监督有关机关是否按要求对未成年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加强公安上网数据系统、户籍人口管理系统的法律监督,保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对应该封存的记录没有封存或没有及时封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对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犯罪记录失密、泄密的,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故意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工作合力,积极与其它司法机关、社区、学校、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力量的沟通与协调。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工作单靠检察机关一家难以完成,需要依靠或与其它司法机关、社区、学校、共青、团、妇等社会力量的沟通与协调。一是对构成犯罪但符合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以及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并借助和发挥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以检察机关为纽带, 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由检察院牵头成立考察小组,提出考察意见。三是对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则要协调政法委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教育、劳动、民政和档案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操作性和衔接性进行协调,以利于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的情况下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来贯彻落实新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当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四是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及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打造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权平台,共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预防,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营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氛围,合力构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互动网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汝州 467500)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尽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的却较为淡化。各地思想认识还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异。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一个方针、一个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标准,在出现法律规定不具体,法律条文解释有分歧时,按照以上的方针和原则进行解释或处理,处处体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独立的行使诉讼权利,所以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如,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减少对抗,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尽量实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注重亲情关怀。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少捕、慎诉,对未成年人实行分案审理、分别羁押、分别教育、分案起诉等特殊程序,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实行亲情会见,文明、规范、人性化讯问,缓减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释放亲情关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尽量不穿制服、庭审中使用“检察寄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等。对未成年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四是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预防。办案过程中,认真走访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区和学校,了解其性格特点、生活现状、成长经历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讲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误入歧途;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拓宽检校共建范围,指派经验丰富的干警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结合案情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课,以案释法,营造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专业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并适用了特殊程序,这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重视,对检察机关适应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检察机关建立专业机构提供了基础。
因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点、掌握其心理特征的专人办理。以前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大多设置在对未成年人保护重视的地区,机构设置不尽统一,如上海三级检察院均设置有专门的机构和编制。有的是在地市级所在基层院指定一个基层院专门办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公诉局办理市区4个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大多数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的也只是指定专门的人员成立办案小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些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可以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分别起诉、分别羁押,能够加快案件办理进程,缩短办案周期,避免和减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的客观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由检察机关完成,而目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很难抽出人员或很难专业性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活动进行有效地跟踪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考察,很难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社会、家庭中的各种表现,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可以更专业地由专人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证这一检察环节的特殊制度落到实处。只有稳定的队伍,专门的机构,才更能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在客观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程序区别较大,如卷宗材料要标注未成年人字样,由专人保管,分案诉讼,分别讯问,分别羁押,分别审理等特殊要求,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更能体现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司法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专业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办理,从而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机构,配备专业的未成年人办理人员。四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已经有较好的经验和外部条件。据《检察日报》报道,目前,全国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298个,没有独立编制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这为下一步在其它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外部条件适宜,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这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检察机构提供了强力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多年来对未成年的关爱,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也有利于党委政府对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汇报,积极争取,顺应形势,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质量打好扎实的基础。
因此,除个别人员稀少、地处偏僻的基层检察院外,一般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以加强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监督,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需要,顺应社会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时代潮流。
三、强化制度完善性,加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新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特殊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较大修改,许多程序的设计都是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没有的,而是全新的,虽然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但相对于一个检察院来说,更多的是新生的诉讼程序,即使以往已有的制度,相对于新的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也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结合新的特殊程序,加紧修改或完善各种制度,以适应其特殊要求。一是制订完善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制度。细化对法定代理人身份核查、讯问过程、监督保障等环节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将讯问情况作为案件卷宗的必备内容。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现有的规定与以往工作实践有较大差别,如,汝州市检察院在2010年办理了河南省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参加并进行了指导,汝州市检察院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办法,但是以往的实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出入较大,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考察期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这些都与新刑事诉讼的规定有较大出入,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严格按现在新规定操作,防止突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机制的完善。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程序繁杂,办案人员责任大,考察帮教工作量大,办案人员顾虑较多,如果还按以往的考核办法,很多办案人员不会主动去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是走一般的起诉渠道,以减少工作量,减轻责任,从而使这一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出来的较好制度在实践中搁浅。因此,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要改变或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主动性,减少他们办案的顾虑和担心,为这一制度下一步的推开积累实践经验。四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对于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以及查询的程序都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与细化。 四、强化诉讼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监督力度。一是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嫌疑人后,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监督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二是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是否记录在案。对于没有通知法律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正、完善。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笔录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应该排除。对法院庭审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该提出意见,并且建议延期审理。三是监督有关机关是否按要求对未成年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加强公安上网数据系统、户籍人口管理系统的法律监督,保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对应该封存的记录没有封存或没有及时封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对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犯罪记录失密、泄密的,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故意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工作合力,积极与其它司法机关、社区、学校、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力量的沟通与协调。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工作单靠检察机关一家难以完成,需要依靠或与其它司法机关、社区、学校、共青、团、妇等社会力量的沟通与协调。一是对构成犯罪但符合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以及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并借助和发挥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以检察机关为纽带, 有效整合家庭、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帮教管理资源,由检察院牵头成立考察小组,提出考察意见。三是对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则要协调政法委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教育、劳动、民政和档案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操作性和衔接性进行协调,以利于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的情况下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来贯彻落实新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当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四是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及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打造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权平台,共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预防,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营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氛围,合力构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互动网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汝州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