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中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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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将贿赂犯罪案中行贿人的名单收集、整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后,实行对外受理查询的一项工作,查询的结果是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统数据更新迟缓、制度规定有漏洞、档案内容录入不完整等问题,笔者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更为充分的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问题;完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将贿赂犯罪案中行贿人的名单收集、整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后,实行对外受理查询的一项工作,查询的结果是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旨在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查询工作的指导。我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设逐步得到健全,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系统数据更新迟缓、制度规定有漏洞、档案内容录入不完整等突出问题,为预防和惩治犯罪,充分发挥该项制度作用,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中的问题
  (一)缺乏配套的行政制度,查询与否存在随意性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市场交易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既然市场交易的参与者面向整个社会,那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便需要遵循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运行。然而目前全国还缺少统一的行政法规对查询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各地对开展什么样的工程需要查询、查询结果如何处置的认识大相径庭。例如有的地方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规定必须要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才有投标资格,而有的地方则没有此项要求。虽然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通过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通过出台类似《实施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的文件,规定重点工程项目必须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但由于这些规定尚未上升到立法的层面,相关部门对于不执行规定的行为也无权制裁,也就导致实践中查询工作存在随意性,反而制造了新的不公平。
  (二)档案内容录入不完整,影响了系统的可信度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9月1日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录入事项: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除按照个人行贿犯罪录入的事项之外,还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然而,根据我们所查询到的犯罪记录来看,部分档案还存在录入事项漏项和录入事项过于简单的问题,如缺少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内容,这会给档案库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带来影响,如无法解决同名同姓个人查询问题,降低了查询结果的可信度。
  (三)系统数据更新迟缓,影响了系统的时效性
  行贿犯罪信息只有及时录入到档案数据库才能确保查询结果的时效性,更好的发挥查询系统的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中也作了“及时录入”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这个规定条款过于粗放、笼统,导致行贿犯罪的信息录入往往很迟缓。根据目前的做法,行贿案件最早也要等待判决生效后才能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而行贿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生效判决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到判决生效时才录入信息,明显缺乏时效性。在实际使用中,已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但因为查不到其行贿记录、使其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的情况。
  (四)查询结果不稳定,削弱了系统的权威性
  我们在使用中发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的稳定性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该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在执行查询时,时常会出现与其它省份无法连接的情况。例如北京、浙江、安徽、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等省份,经常出现“没有响应”的提示。由于这些不稳定情况的存在,客观上无法保障查询结果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降低了该系统的权威性。
  (五)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不利于行贿者改过自新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删除作了具体规定,然后在新《规定》中却缺少相关规定。实践中凡是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不管责任主体行贿的金额多少、也不管法院判处的刑罚是何种类,都一律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删除程序。如此一来,不论行贿者情节、后果有何不同,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问题上承担的是相同的惩罚,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犯罪尚且规定有一定的追诉期,对被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行贿人也应当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惩罚期,以保障那些曾经有过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路径
  针对上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中存在问题,结合目前实际工作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利于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有的作用。
  (一)同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息联动机制
  针对新形势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积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为有效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在党委、政府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支持下,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考核,并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保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有力的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实现事前监督,将带“病”投标单位拒之门外,防止其破坏正常的招投标良好秩序,有效的从工程、项目的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和治理商业贿赂,减少政府资金投入带来的风险。
  (二)严格落实规定,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一方面要依靠检察信息化,深入推进预防工作的技术保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响应和落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在全国推广和应用,做好查询系统所需的硬件设施和网络化建设,完成全国联网和数据库资源共享的目标,实现异地查询行贿犯罪信息的精准性。针对目前部分检察机关查询系统未入网,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未入数据库而无法查询的情况,按属地管辖原则由被查询人所在检察机关地查询。另一方面加强内部协调和监管,及时准确录入信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制定相应的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内部管理细则,实行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程序进行录入和查询,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预防部门同本院反贪和公诉部门相协调,对行贿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判决信息制定月表,登记行贿犯罪信息和判决生效情况,避免出现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或因为工作交接出现漏登漏录的情况,提高数据收集和统计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待行贿案件判决生效后在一定工作日内及时将行贿和受贿案件相关档案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健全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档案信息数据库以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能够准确查询到相关行受贿犯罪信息。
  (三)完善查询制度,规范查询工作
  普通查询程序与简易查询程序的有效结合,规范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高查询工作效率。普通程序:即查询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对以上信息实行单页登记表单独登记的形式作为普通查询登记。登记表和所付相关申请资料单独建档管理。对查询登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告知其领取告知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简易程序:政府部门统一招投标项目,可以通过简易查询程序进行,在政府部门已初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省去对竞标单位或个人的再次单独登记审查,由相应部门提供审查后的单位名称、注册所在地、法人代表及有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统一的登记表形式进行查询登记,检察机关将告知函通知该政府部门统一领取,被查询人到所报招投标项目的政府部门处领取告知函。
  (四)加大查询工作宣传,公众参与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查询工作中可以专门印制具有强制查询行贿档案的范围以及须准备的资料和预防部门电话等内容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注意事项告知卡》分发给驻地单位和企业。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点深入基层群众的特点以检查工作点为依托,检察宣传日为重点,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向广大群众进行普及宣传,帮助单位,企业,公民尽快适应和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业务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公民有合理的申请理由,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参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投标的单位、企业的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的申请,检察机关对申请人按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提供被查询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函。
  
  (作者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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