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寝室的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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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学校有权进入学生宿舍检查,有权留置学生的违章电器,但是这些权利在行使的时候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不能漠视学生的宪法、法律权利。学校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消防安全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手段应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为达到安全目的而采用对学生影响最小的方法。要注意针对特殊的学生群体,采取柔性、教育方法。笔者主张"敲门而入",其他情形下,除非有学生的直接、明确授权,相关检查主体才可自行开门检查,不能自行"破门而入"。并且检查权限为"目视所及",不能揭床掀铺、翻箱倒柜。笔者建议学校对违章电器的处置采取"先行警告,再予留置、封存"比较好。学校也应该加强宿舍基础设施建设,为同学们生活尽可能提供便利。同时,学生也应该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大学生寝室 违章电器 公共安全 宪法权利 隐私权 住宅权 人格尊严 私有财产权
  笔者自从初中求学就开始留宿学校集体宿舍,也是从那时起就一直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寝室。①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冲突出现之后,我们不禁联想到:学校到底有没有权利检查学生寝室?笔者百度搜索"检查寝室冲突",②约有258万个搜索结果。并且笔者分别以"物业打砸学生寝室违章电器"、"学生会打砸学生寝室违章电器"、"学校老师打砸学生寝室违章电器"为题在百度网、人人网、新浪微博和腾讯QQ空间上搜索,发现这种冲突果然大量存在,而且不乏矛盾尖锐事例。纵观这些事例,我们可以发现:学校、学校物业、学生自治组织都在事实上行使这样一个寝室违章电器的搜查权和罚没权。
  一、违章电器之界定
  以上海市为例,笔者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上并没有界定"违章电器"。纵观各种规定,"章"在此处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广义的法律和制度、章程、规定。所谓的违章电器,一是从功率上限制,即大功率电器,比如华东政法大学所规定的600W以上的电器;二是从使用目的和功用上限制,即生活类电器;三是不符合以上两种,但是学校管理制度明确禁止的,比如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与学习无关的电器。③
  在上海市内,只有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才明确规定了禁止学生在人员密集的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④法律、法规并未直接禁止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在规章限制到了大功率电器之后,学校制度进一步限制到了除大功率电器之外的小功率生活电器,比如说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小太阳、风扇和热得快等,这些电器的功率是可以小于600瓦的,而且和学生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以位居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三号宿舍楼为例,夏日炎炎,只有寝室房顶有一个小摇头扇,别无任何制冷设备;冬日阴冷绵绵,无任何取暖设备;洗完澡或者淋雨之后,头发如果不能及时用吹风机吹干,非常容易感冒,特别是头发长的女生。在现代社会,这些小而便捷的生活电器已成为一般人正常必不可少的用品。如果学校对学生在宿舍楼内使用的小功率的生活电器做出过多苛刻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人道的。并且这种严苛过重的限制在已经超越了法律授权的本意,学校根据规章授权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学校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消防安全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手段亦应符合比例原则,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为达到安全目的而采用对学生影响最小的方法。
  当然,笔者是同意对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限制的。一方面,这本来就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学校的权利,而且学校作为学生的监管者,这也是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权利的界限就是权利。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并且鉴于学生宿舍的人员密集度大,学生安全意识稍显淡薄之原因,任何一场失火都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人身伤亡,所以对学生的电器使用权不得不进行一定的合法、合理的限制。否则,学生也将为此付出巨额代价,得不偿失。因学生违章使用电器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不绝于耳。
  二、相关主体的学生宿舍检查权之来源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笔者所在大学⑤的章程及管理制度,发现:
  从法律到规章再到学校的管理制度对学生的电器使用权利限制越来越重,学生使用违章电器的后果也是越来越严重。法律只是笼统的赋予了学校防火检查的权利,对学生电器使用没有做出规定。规章则赋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的权利,并且直接禁止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学校管理制度则进一步赋予学校收缴、封存违规电器的权利,并规定有权给予违规学生相关处分。
  所以,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法律授权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学校是有权检查学生宿舍的,并且有权禁止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章电器。
  三、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力行使程序问题
  只有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才明确规定了禁止学生在人员密集的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并且明确规定了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学生宿舍的用火、用电教育与检查权。而规章层级之上的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赋予任何具体主体直接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利。而且,法律、法规、规章也并未规定此种权利行使的程序。这样就留下了很多空白,哪个是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是学校教师还是学生自治组织抑或学校聘请的物业?在什么条件之下,这个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进入学生寝室之内检查?是可以自备钥匙开门而入放眼望去,还是甚至揭床掀铺,翻箱倒柜?如有发现使用违章电器,管理部门对违章电器有何处置权?管理部门的权限在哪里?
  一般来说,学校都会有宿管科(宿舍管理科),这是学校内部具体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部门。但是,现在很多学校特别是高校,都把宿舍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学,是让学生自治组织(比如学生会)行使检查学生寝室的权利。但是这样做存在的问题相当多:物业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学生自治组织成员难以服众,学校的个别行政专职工作人员方法欠妥……学生把住宿费交给了学校,应该是由学校教师管理学生宿舍。但是在现实中,宿舍的管理主体混乱不堪。笔者建议,还是应该由学校教师(包含学校行政专职工作人员)专司宿舍管理。这样既能解决物业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学生自治组织成员难以服众的问题,又有利于老师掌握学生情况,一举两得。即使已经把学生宿舍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对学生宿舍直接进门检查时,也应有教师代表(至少一名)前往。笔者不建议由学生自治组织专司宿舍检查,一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是学生主体身份尴尬。但是直接检查学生宿舍时,可以有学生代表。   解决了检查主体问题,但是具体检查程序呢?举个例子,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规定:"必要时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学生宿舍检查。"这个规定就相当的模糊,什么情形才构成"必要"?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入吗?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具体是指谁?学校其他负责宿舍管理的教师就不能进入检查吗?
  笔者主张"敲门而入",其他情形下,除非有学生的直接、明确授权,相关检查主体才可自行开门检查,不能自行"破门而入"。并且检查权限为"目视所及",不能揭床掀铺、翻箱倒柜。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如果相关主体没有这么做,即使有学校规章支持,那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之依据;并且涉嫌违宪,侵犯学生的宪法权利。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防止国家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而设置的,但是同样也适用于公民私权利之间。一般认为,只有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学位管理事项才属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其他管理事项则属于主体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学校对学生宿舍的检查与管理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都可以适用这个宪法条款。即如果学校不按正当程序行使检查权,情节严重的,极有可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是,学校就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包括学生在内的公民人格尊严。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宪法上所谓的住宅权,又叫居住自由,即公民居住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居住处所为公民生活之地,是个人最有理由期望拥有安宁生活、最可以放松、最有安全感的私生活场所。如果公民居住处所不能得到安全保证,可以轻易受到不合理、不合法的侵犯,那么个人的生活将时时受到威胁,生活安宁将不复存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将受到侵害,甚至给公民造成强烈的精神痛苦。"⑥因此,公民居住处所不能肆意侵犯,即使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也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得进入、检查。那学生宿舍在这里算不算公民居住处所呢?"这里的居住处所或住宅不是我么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也不是人们通常观念上的家,而是具有法规范意义的特定场所。宪法上的居住自由以个人的自由权或自我决定权的观念为基础。从住宅与一般私生活以及家庭之间的内在联系来看,居住自由中所指的住宅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包括各种一般私生活所能展开的场所,如寄宿宿舍、旅馆、出租屋、渔民作为生活场所的渔船等与私人家屋具有同性质的场所,即无论其结构、形式如何,凡供人展开私人生活之用的场所均为法规范意义上的住宅。"⑦所以,学生宿舍在这里作为公民的住宅是确定无疑的,保护包括学生宿舍在内的住宅不是只保护形式上的居住自由,更重要的是保护居住自由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安宁和居住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休息权等。基于宪法规定,学生当然享有住宅权,相关主体不能肆意进入学生宿舍,更不能揭床掀铺或翻箱倒柜,否则将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包括学生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住宅自由。情节严重的,也将触犯我国《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宪法和刑法的明文规定,非常清晰地在警示行使学生宿舍检查权的相关主体。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的精神就不包括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反之,我国现行宪法为引申出默示性隐私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最直接的依据莫过于前述我国1982宪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源于人格尊严,也是以人格尊严保护为其终极性价值目标,如果隐私权不能获得宪法的有力保护,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极大的消极影响甚至认得尊严丧失殆尽,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权就是认得尊严的象征和化身。"⑧其次,许多宪法的规定其目的之一都在于保障深层次的公民隐私权: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再次,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隐私权也属于公民人权之一。最后,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已经得到了立法的承认。所以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宪法和法律也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
  学生宿舍是学生最主要的生活场所,在宪法上,这个场所被定义为公民住宅。在这个寝室之内,学生要进行活动、餐饮、更衣、休息和睡觉等极为私密之事,也要放置日记、手机、电脑等生活和学习用品,这些活动和物品都承载着学生个人的私密信息,如果学校不按照正当程序检查学生宿舍,那么势必会侵犯学生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隐私权;而且侵犯主体也应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综上,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不得不防止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隐私权等宪法、法律权利,这就需要合宪、合法的正当具体检查程序。虽然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法律授权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学校是有权检查学生宿舍的,但是此种权利应是在具体被检查的寝室同学在场的情况下行使,并且最好有第三方人员在场。比如,学校组建一支由教师、楼管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检查队伍,具体检查哪个寝室时,相对应寝室的学生应当在场。检查进门时,亦应敲门经准许而入;而不能自备钥匙,破门而入。检查的权限,应是"目视所及",即只允许用眼睛观察、检查,不允许翻查抽屉、衣橱、床铺、箱盒等私密物品或者已经学生采取措施保密的物品。实践中,检查学生宿舍的时候,学生基本不在寝室。这主要是因为检查主体主要挑学生上课的时间检查,而且学生个人觉得身在检查现场也会影响寝室的卫生和得分。⑨对于相应寝室学生不在检查现场时,笔者认为不宜进行检查。如有必要或者紧急检查,应得具体寝室学生的明确授权同意。否则,这非常容易导致产生学生宿舍内物品丢失、被盗,个人信息遭泄露或者个人隐私遭窥探等等棘手争议和问题,检查主体既不容易说清楚,也不容易开脱自己的责任。其实在实践中,学校在学生一开始入住宿舍时,可以统一请求学生的此种授权⑩,这样既符合正当程序,又能方便行使检查权。检查的次数和时间,以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的做法为例,即固定每周三上午九点检查,一周一次。也就说,检查次数不宜太过频繁,检查时间也不要设定在上课、吃饭、睡觉之时,否则会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也不便于相应寝室人员在场,同时也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   四、对违章电器的处理之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违章私拉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章电器具。"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华政对于违章电器并未直接予以没收,而是对于认错态度较差者的违章电器予以没收。而且我们也知道,"没收"即剥夺所有权。但是学校的没收权利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上并未有直接、明确的依据,高校自身享有的规章制度制定权也不能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所以这个没收权利特别值得商榷。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所以,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学生合法的私有财产非经法律设定,不受侵犯。只是一个学校的规章制度就规定没收学生的财产,肯定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即使这个财产是违章电器(违章和违法是不同的),但是并不影响它作为私有财产的性质。对其处理,也应有法律依据。并且,对于被没收的违章电器的去向,学校并未公示,这个也不恰当,没有做到公正和透明。
  综合考虑,笔者建议学校对违章电器的处置采取"先行警告,再予留置、封存"比较好。对于第一次发现的违章电器,应当对使用者予以警告,并扣分;第二次再发现应予通报批评,并留置、封存违章电器。留置、封存的期限以电器的危险性和使用者违规的情节之轻重相应设定,最长不能超过学生毕业之时。
  五、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学校有权进入学生宿舍检查,有权留置学生的违章电器,但是这些权利在行使的时候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不能漠视学生的宪法、法律权利。要注意针对特殊的学生群体,采取柔性、教育方法。比如要限制违章电器,完全可以采用"智能限电系统"。但是也要采取符合人道和合情合理的做法,比如在南方普遍不供暖和夏季酷暑高温的情况下,如果只允许楼管寝室内不限制使用空调、微波炉和饮水机等电器,"不患寡而患不均",似乎不尽合情合理。而在此时,楼管所用的"违章电器"对于整座楼的安全隐患也是存在的。所以,不论从平等来看,还是从基本的生活所需来看,一些必要的生活电器还是应该允许的,而且也是禁止不掉的。学校也应该加强宿舍基础设施建设,为同学们生活尽可能提供便利。再以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为例,三号宿舍楼有公共电饮水机、微波炉、洗衣机和甩干机等电器,有了这些之后就可以避免学生自己再买这些违章电器。如果再能统一安装空调,相信同学们自己也会抛弃电热毯、电风扇。
  注释:
  ① 笔者就读的初中、高中每天都要查寝,本科大学每周抽一天查寝,研究生大学每周三查寝。
  ② 检查寝室卫生冲突,资料来源:
  http://www.baidu.com/s?wd=%E6%A3%80%E6%9F%A5%E5%AF%9D%E5%AE%A4%E5%86%B2%E7%AA%81&ie=utf-8(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
  ③违规电器,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2071982.htm(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
  ④《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⑤笔者从2012年9月开始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
  ⑥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⑦同上注,第140页
  ⑧同上注,第146页
  ⑨评分是和学生个人奖学金评比等事项挂钩的,所以学生不得不重视。
  ⑩因为学生的寝室卫生得分会影响学生的奖学金评比等事项,所以学生一般会授权。如果不授权,那么检查主体如果想在相应寝室学生不在场时检查,应临时请求授权。
  作者简介:郑元健,男,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研究生教育院,法学硕士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中国宪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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