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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新华网以《商场4种“原价”陷阱让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为题,报道了一些商场所谓“原价”的内幕。
记者通过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的一些商场明查暗访发现,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跌入“原价”陷阱,遭受价格欺诈。而商家设置“原价”陷阱、玩弄原价概念的手法也是五花八门。据南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陶小林归纳分析,认为至少有以下四种:
一是把未成交过的价标为“原价”。如在南昌市一大型购物中心,某名牌羊毛衫5折专柜前,一件羊毛衫所标原价为586元,现价为298元。但记者在导购小姐那里了解到,该品牌虽标价是586元,但一进商场时就打8折,从没有卖过586元。
二是把历史最高价标为“原价”。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一件被导购小姐说成“原价229元、现价只需69元”的欢腾牌裤子上有一张写有“169元”的黄色贴牌。记者经过询问,得知,该裤子“以前卖过169元”。
三是把“建议零售价”标为原价。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常常会发现:服装、洗涤用品、化妆品等商品只要带有厂家或供货商、代理商自制的标牌,很多都会印有“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价”等字样,并在下面相应标上一个价格。零售商往往直接在这个标签上再贴一个低于“建议零售价”的价格标签,于是“建议零售价”成了原价。但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上,建议零售价属企业自主定价,水分较大。如在全国九大商品批发市场基地之一的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一款男士休闲裤,批发价为38元,零售价也不过88元,但是吊牌上的建议零售价却是298元。
四是虚拟乱标“原价”。一些新进商品一上市,一些商家就捏造一个远高于商品实际售价的价格,并称之为“原价”。比如,一些商店在开业第一天就把许多产品标为“降价”、“特价”、“经理签名售价”,并给价签贴上一个所谓的“原价”。实际上,所有商品在本商场均没有销售过,根本不能叫“原价”。
那么,到底什么是原价呢?据专家介绍,原价实际上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阶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律师点评
其实,上述新闻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零售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经营法则”,即,在消费者不知情或即使知情也缺乏监管、缺乏惩罚机制,因而自身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蒙你没商量”。殊不知,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明令规制的“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上述新闻报道中所讲述的几种“原价”均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原价,或抬高或虚构,这种做法其实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有怀疑,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消费者有要求“双倍赔偿”的权利。
不过,尽管我国法律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商家自己不透漏或者做得比较隐蔽,普通消费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原价”到底是多少,即使感觉到商家做了手脚,在调查取证方面也会遇到非常大的阻碍,因为一切信息都掌握在商家手里,消费者在此时,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因此,对于商家的这些类似行为,相关国家机关是不能缺位的,由国家机关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从根本上规制商家诸多“瞒天过海”的欺诈行为。
近日,新华网以《商场4种“原价”陷阱让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为题,报道了一些商场所谓“原价”的内幕。
记者通过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的一些商场明查暗访发现,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跌入“原价”陷阱,遭受价格欺诈。而商家设置“原价”陷阱、玩弄原价概念的手法也是五花八门。据南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陶小林归纳分析,认为至少有以下四种:
一是把未成交过的价标为“原价”。如在南昌市一大型购物中心,某名牌羊毛衫5折专柜前,一件羊毛衫所标原价为586元,现价为298元。但记者在导购小姐那里了解到,该品牌虽标价是586元,但一进商场时就打8折,从没有卖过586元。
二是把历史最高价标为“原价”。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一件被导购小姐说成“原价229元、现价只需69元”的欢腾牌裤子上有一张写有“169元”的黄色贴牌。记者经过询问,得知,该裤子“以前卖过169元”。
三是把“建议零售价”标为原价。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常常会发现:服装、洗涤用品、化妆品等商品只要带有厂家或供货商、代理商自制的标牌,很多都会印有“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价”等字样,并在下面相应标上一个价格。零售商往往直接在这个标签上再贴一个低于“建议零售价”的价格标签,于是“建议零售价”成了原价。但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上,建议零售价属企业自主定价,水分较大。如在全国九大商品批发市场基地之一的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一款男士休闲裤,批发价为38元,零售价也不过88元,但是吊牌上的建议零售价却是298元。
四是虚拟乱标“原价”。一些新进商品一上市,一些商家就捏造一个远高于商品实际售价的价格,并称之为“原价”。比如,一些商店在开业第一天就把许多产品标为“降价”、“特价”、“经理签名售价”,并给价签贴上一个所谓的“原价”。实际上,所有商品在本商场均没有销售过,根本不能叫“原价”。
那么,到底什么是原价呢?据专家介绍,原价实际上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阶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律师点评
其实,上述新闻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零售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经营法则”,即,在消费者不知情或即使知情也缺乏监管、缺乏惩罚机制,因而自身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蒙你没商量”。殊不知,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明令规制的“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上述新闻报道中所讲述的几种“原价”均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原价,或抬高或虚构,这种做法其实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如有怀疑,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消费者有要求“双倍赔偿”的权利。
不过,尽管我国法律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商家自己不透漏或者做得比较隐蔽,普通消费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原价”到底是多少,即使感觉到商家做了手脚,在调查取证方面也会遇到非常大的阻碍,因为一切信息都掌握在商家手里,消费者在此时,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因此,对于商家的这些类似行为,相关国家机关是不能缺位的,由国家机关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从根本上规制商家诸多“瞒天过海”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