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公有住房出售中部分产权的定义及其产生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部分产权这一概念,该通知规定:“今后,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7月国务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