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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内部存在着“司法”与“立法”层面两种不同的决策机制。相较采取“协商一致”的“立法”决策机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司法”决策机制更能体现效率的要求。因此,“司法”渗透到“立法”层面,就会架空强调民主的“立法”决策机制,从而引发WTO的民主危机。
关键词协商一致 反向协商一致 民主
中图分类号:F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95-01
一、WTO两种决策机制之分析
就WTO本身的决策机制而言,其主要沿袭了GATT以来,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协商一致原则,规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时,才动用正式投票制度。根据WTO协定第9条的“注释1”中的规定,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中没有对决议的通过表示正式的反对,就认为有关决议已协商一致通过。
由此看出,一方面,“协商一致”较之全体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有一定灵活性。没有出席会议或虽然出席会议但保持沉默、或弃权、或发言没有提出正式反对的,都不构成正式的反对意见,这使得决议的事项更容易通过,从而体现了一定“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协商一致”较之加权表决制等表决方式,强调了成员间平等参与的原则,至少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形式平等”。 协商一致原则理论上赋予了每个成员对决议草案的否决权,从而又体现了一定“公平”的要求。这样,协商一致体现了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和尊重,未太偏离“效率”要求,又不歧视中小国家的地位,符合”公平”要求。这也就使得当时决策机制的平衡问题迎刃而解。
就WTO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采用的“司法”决策机制而言,其采用了一种与“协商一致”几乎相反的原则“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根据DSU第2条第4款及其脚注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在决策时,只有所有成员协商一致表示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表示同意,该议案就应通过。因此,一方面这种“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在实质上等同于自动通过程序,大大提高了决策的效率。要知道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运用“协商一致”原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几乎每一个成員都会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甚至管辖作出否决,事实上不可能协商达成一致。而“反向协商一致”恰恰克服了这种软弱性,而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反向协商一致”在程序上保留了一定的民主性,看似尊重到了各成员的决策权。
二、WTO两种决策机制之间的失衡状态
将“协商一致”与“反向协商一致”稍作对比,我们即可看出“反向协商一致”所体现的效率价值要远远的高于“协商一致”原则,这也就使得两种决策机制并存时,不免产生失衡问题。一方面,“协商一致”原则虽然较之全体一致同意等方式更具有灵活性而富有效率,但是这种协商到达成一致的利益平衡过程还是很漫长的,尤其是在利益特别多元化的今天。因此“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下,不断出现的国际法律制度议题很难得到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由于其等同于自动通过的实质,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具有高效率性,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吸引到那些通过WTO“协商一致”决策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被转移到争端解决程序中通过“反向协商一致”得以解决。比如说WTO框架下必要的立法解释和修正。至此,WTO的“立法”决策机制和“司法”决策机制就会出现失衡。
三、WTO两种决策机制失衡引发的民主性危机
尽管国际裁判机构中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但上诉机构却给予其先前裁决以很大程度的尊重。也就是说从前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对WTO协议作出的解释往往会对后来的争议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事实上具有解释立法的作用,很多学者称之为WTO的司法能动性。然而,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采取的效果类似自动通过的“反向一致原则”使得多数国家无法阻止少数甚至一个国家所支持的决定。这也就是说少数国家所支持的决定也可能会在实质上产生WTO解释立法的作用。这样,WTO的“立法”决策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被架空,“协商一致”主要体现的民主精神无法有效地得到体现。虽说在司法领域采用这样的表决制度作出的裁决,因为只针对个案有其合理性,但一旦司法渗透到立法中,这种由几个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作出的,只需有一个国家支持即可通过的“立法解释”就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真实的参与性而有违WTO的民主立法要求。
虽然说,立法体制本可平衡和纠正司法能动主义。然而,在WTO中,这一点很难做到。依据DSU第3条第9款的规定,如果各成员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有不同意见,可以按规定的决策程序提交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或按诸边协定规定的其他方式要求作出立法解释。但是如前所述,采用“协商一致”原则的“立法”决策机制很难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改,也就很难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能动性进行有效控制。这样,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那些未经选举的法官作出的决策也就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也就进一步加剧了WTO的民主性危机。
参考文献:
[1]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李双元,李先波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张洁.WTO决策机制研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
[4]朱至晟.WTO制度创新中的“司法”角色定位.法商研究.2004(5).
[5]程红星.司法哲学能动主义之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协商一致 反向协商一致 民主
中图分类号:F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95-01
一、WTO两种决策机制之分析
就WTO本身的决策机制而言,其主要沿袭了GATT以来,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协商一致原则,规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时,才动用正式投票制度。根据WTO协定第9条的“注释1”中的规定,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中没有对决议的通过表示正式的反对,就认为有关决议已协商一致通过。
由此看出,一方面,“协商一致”较之全体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有一定灵活性。没有出席会议或虽然出席会议但保持沉默、或弃权、或发言没有提出正式反对的,都不构成正式的反对意见,这使得决议的事项更容易通过,从而体现了一定“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协商一致”较之加权表决制等表决方式,强调了成员间平等参与的原则,至少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形式平等”。 协商一致原则理论上赋予了每个成员对决议草案的否决权,从而又体现了一定“公平”的要求。这样,协商一致体现了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和尊重,未太偏离“效率”要求,又不歧视中小国家的地位,符合”公平”要求。这也就使得当时决策机制的平衡问题迎刃而解。
就WTO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采用的“司法”决策机制而言,其采用了一种与“协商一致”几乎相反的原则“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根据DSU第2条第4款及其脚注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在决策时,只有所有成员协商一致表示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表示同意,该议案就应通过。因此,一方面这种“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在实质上等同于自动通过程序,大大提高了决策的效率。要知道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运用“协商一致”原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几乎每一个成員都会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甚至管辖作出否决,事实上不可能协商达成一致。而“反向协商一致”恰恰克服了这种软弱性,而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反向协商一致”在程序上保留了一定的民主性,看似尊重到了各成员的决策权。
二、WTO两种决策机制之间的失衡状态
将“协商一致”与“反向协商一致”稍作对比,我们即可看出“反向协商一致”所体现的效率价值要远远的高于“协商一致”原则,这也就使得两种决策机制并存时,不免产生失衡问题。一方面,“协商一致”原则虽然较之全体一致同意等方式更具有灵活性而富有效率,但是这种协商到达成一致的利益平衡过程还是很漫长的,尤其是在利益特别多元化的今天。因此“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下,不断出现的国际法律制度议题很难得到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由于其等同于自动通过的实质,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具有高效率性,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吸引到那些通过WTO“协商一致”决策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被转移到争端解决程序中通过“反向协商一致”得以解决。比如说WTO框架下必要的立法解释和修正。至此,WTO的“立法”决策机制和“司法”决策机制就会出现失衡。
三、WTO两种决策机制失衡引发的民主性危机
尽管国际裁判机构中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但上诉机构却给予其先前裁决以很大程度的尊重。也就是说从前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对WTO协议作出的解释往往会对后来的争议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事实上具有解释立法的作用,很多学者称之为WTO的司法能动性。然而,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采取的效果类似自动通过的“反向一致原则”使得多数国家无法阻止少数甚至一个国家所支持的决定。这也就是说少数国家所支持的决定也可能会在实质上产生WTO解释立法的作用。这样,WTO的“立法”决策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被架空,“协商一致”主要体现的民主精神无法有效地得到体现。虽说在司法领域采用这样的表决制度作出的裁决,因为只针对个案有其合理性,但一旦司法渗透到立法中,这种由几个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作出的,只需有一个国家支持即可通过的“立法解释”就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真实的参与性而有违WTO的民主立法要求。
虽然说,立法体制本可平衡和纠正司法能动主义。然而,在WTO中,这一点很难做到。依据DSU第3条第9款的规定,如果各成员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有不同意见,可以按规定的决策程序提交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或按诸边协定规定的其他方式要求作出立法解释。但是如前所述,采用“协商一致”原则的“立法”决策机制很难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改,也就很难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能动性进行有效控制。这样,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那些未经选举的法官作出的决策也就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也就进一步加剧了WTO的民主性危机。
参考文献:
[1]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李双元,李先波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张洁.WTO决策机制研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
[4]朱至晟.WTO制度创新中的“司法”角色定位.法商研究.2004(5).
[5]程红星.司法哲学能动主义之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