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彻底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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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文,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为LPR利率的4倍,比原有水平大幅下调。该调整与去年年底“高利贷”入刑相互配套,有望扭转当前民间普遍的高利贷乱象。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 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外,《规定》还增加一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修订一款合同无效情形,同样值得关注。《规定》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规定》还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无效情形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订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修订直接将借款人是否知情排除在外,新修订司法解释生效后,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一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高利贷”入刑
  为何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呢?网民、投资者对此十分关注。其实,该项措施最重要的作用是与“高利贷入刑”相互配套,形成一个制度上的闭环。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意见》出台后,中国民间以及不良金融机构高利贷行为才正式被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并将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高利贷”虽然入刑,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过于宽容,依然会制造笑话。
  例如,如果不良金融机构把放贷利率限定在“35.9%”,只要低于36%,就不算高利贷,自然也不会追究刑法。如此一来,“高利贷”入刑成为一纸空文。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36%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明显过于高,为了有效整治高利贷乱象,因此才有大幅下调的必要。
  事实上,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行为,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联邦政府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其他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基本相同,德国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也都有“反高利贷法”。
  再看日本,1983年日本国会制定了《贷金业法》,进行全面监管。1983年将贷款利率上限从109.5%下调至73%,1986年下调至54.75%,1989年下调至40.00%,1999年下调至29.2%。2006年新颁布的《利率限制法》规定,贷款额10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20%,100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18%,超过100万日元的年利率上限是15%。
  为什么要整治“高利贷”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高利贷”入刑都是为了整治高利贷乱象。那么,中国的高利贷乱象到底有多严重呢?
  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侯菲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事纠纷非常多。此种类型纠纷通常和套路贷联系在一起,主要表现为:约定很高的借款利率、出借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换一个关联主体以手续费名目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暴力催收借款等等。以上情形的大量出现,导致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增加,更因其手段的隐蔽性、证据上的欠缺,导致人民法院审理难度增大。
  几年前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曝光了“高利贷”的丑恶和疯狂。
  如果再将最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各种高利贷案件做一个梳理,高利贷至少呈现“三大恶”。
  第一恶是“校园贷”。 通常来说,一个人第一次开始尝试掌管自己的“财务”是从大学开始。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校园贷是国家主导的一项近乎公益性质的助学行为,而中国的校园贷却被资本玩家玩成了嗜血的高利贷。国家几经整顿,依然存在各种变形。大学生处在一个“高利贷”可以“无担保、无抵押、10分钟到账”的时代,这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人生考验。考验这个年轻人是否独立,是否自律,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把握自己的人生。   第二恶是“现金贷”。从2015年开始,现金贷广泛进入个人消费领域,开始强势地在三四线城市野蛮生长。通常,这类公司把年化36%利率作为上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平台将贷款利率、服务费、手续费等分开收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率叠加的问题;此外,如果逾期,还要缴纳高额滞纳金、逾期罚息等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会出现“借款2000元,最后背债20万元”的现象了。
  第三恶为各种“套路贷”。套路贷不是一般的贷款,指在借贷过程中存在诱导或欺詐,让借款人背负高额债务的行为。有时候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造成借款人逾期、违约,以至于借款人背负巨额债务。
  争议之声犹存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发布后,也引发了不少热议。
  网络上留言的一般民众和老百姓对《规定》出台拍手叫好。支持者也认为,最高法这个规定的思路,其实和中国宏观杠杆率问题密切相关,是抑制而不是鼓励过多向高风险客户的信贷供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周琼发文指出,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2019年末,我国宏观杠杆率为258.7%(报告国平均水平是243.2%),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149.3%,已是主要经济体中最高(报告国平均水平是94.5%),居民杠杆率55.2%(报告国平均水平是61.6%);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业务曾被视为金融业务蓝海,但居民杠杆率近年来提升过快,已高于新兴市场平均水平(43.1%),在2019年底首次超过了德国(54.5%)。
  不过,有不少金融从业者认为利率上限偏低,不符合金融规律。小贷从业者更是哀声一片,未来何去何从,需要研究如何应对。还有专家认为,《规定》的思路和原则是好的,但是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经济学家陈志武也发表文章认为:“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也好,借贷市场放贷人也好,一旦资金放出去,投资方处于弱势。借钱的一方、使用资本的一方更掌握主动权。他是不是赚到足够多的钱给你还贷,还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这是由掌握资金使用权借贷一方来掌握的。如果整个社会都偏袒了借钱一方,都去打骂放贷一方,到最后高利贷问题不可能变小,只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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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道红线”的由来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当时基准率6%的4倍计算,实际上是把24%界定为当时的高利贷分界线。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便出现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贷利率低于24%,法律严格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借款人要支付低于24%的利息;如果借贷利率高于36%,法律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超出部分无效;24%~36%之间的利率,需要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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