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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几年来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毒驾”已然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学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随之日益高涨。在“毒驾”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我国“毒驾”问题现状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毒驾实际情况对推动“毒驾”入刑进行了法律思考,以期完善对毒驾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建议
“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使其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等严重社会后果,带来的潜在风险巨大。“毒驾”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必须予以规制。由于毒驾尚未入刑,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高,主观上放任了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毒驾”问题现状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猛增,驾驶员群体中吸食毒品的人数越来越多,因毒驾导致的严重问题显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常见诸报端。特别是2012年4月22日江苏常熟沿江高速公路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因旅游大巴司机开车前吸毒,致使14名乘客死亡、20名乘客受伤。这起严重事故将毒驾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热烈讨论。公安部表示将以“零容忍”态度全力排查整治毒驾等交通隐患,并组织开展“毒驾入刑”的调研和论证。
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由于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驾驶员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处以拘留、罚款,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禁毒法》等规定注销驾驶证、处以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若毒驾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则只能依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追究吸毒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不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在查处时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涉毒行为进行处罚,即“不肇事者不担刑责”,而对其“毒驾”行为却因无法可依,而不能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的空白使得预防和打击“毒驾”处于被动状态,达不到惩戒毒驾行为人的效果,助长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畴。由于毒驾尚未入刑,目前对毒驾的规制依旧只能以其行为后果进行追责。“毒驾”行为使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人为且不可控的巨大风险之中,为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毒驾行为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驾驶人员吸食毒品以后,反应能力、辨识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会产生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错乱,出现幻觉、极端亢奋等精神异常,发生事故风险明显提升,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危害时间和危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极大。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人在饮酒后反应时间会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左右,而在吸毒后反应时间会慢21%左右,可见吸食毒品对人反应速度的严重影响。在此状态下,驾驶员如遇突发状况、复杂交汇路口标示不清等紧急情况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更大。
(二)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犯罪。首先,“毒驾”入刑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中的有效性。毒驾入刑能对这一危险驾驶行为起到良好的抑制与预防效果,不仅能发挥法律的事前威慑、事后打击作用,而且能在行政与刑事处罚之间构建一个良好的衔接点,有效弥补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从而真正做到预防毒驾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其次,从经济性的角度来衡量毒驾入刑,如果某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安全而且又是常常会发生的,在此种情形下,若还只是一味关注打击成本的高低,显然是不合适的。反之,如果能将“毒驾”及时入罪,这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出打击成本,与刑法谦抑性中的经济性特征相吻合。
三、对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面对当前紧迫的、严峻的毒驾问题,我国应不断完善毒驾相关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毒驾行为高发的势头。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涉毒人员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对现阶段“毒驾”的上升态势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为“毒驾”的预防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也为“毒驾”入刑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建议
毒驾入刑,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毒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即毒驾应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醉驾”的规定,将其纳入危险犯的范畴。危险犯的设置可以阻断从行为到后果的因果链条,实现对风险的提前防控进而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防患于未然。“毒驾”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着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刑法才介入,毒驾也已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失。“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社会的重心前移,从而实现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达到事先预防的作用。笔者认为,毒驾入刑可参照“醉驾”入刑的罪名处理:对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对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结果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我国毒驾入刑的司法建议
“毒驾”入刑的首要难点在于对吸毒状态的鉴定,与酒精反应不同的是,吸毒者在毒发状态下,生理机能相对复杂,往往需要通过抽血或尿检的方式检测毒品在血液中的成分,且“毒驾”对检测技术和设备要求比“醉驾”高。正因如此,执法人员通常无法事先排查驾驶行为人是否处于毒驾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在对“毒驾”入刑的问题上,无需和“酒驾”一样设定量的标准,而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即只要在检测时发现驾驶员吸食了毒品,便可对毒驾行为人依法处罚。这既实现了保证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也与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宗旨相吻合。 此外,公安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证的管理,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对有驾照的吸毒人员,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结语: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毒驾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随着“毒驾”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日益频发,其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显现。我们应尽快推动毒驾入刑,运用刑法手段严格规制毒驾行为,将刑法的预防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琳.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标准之确定——以质疑“毒驾入刑”为视角之分析[J].法学评论2014(2).
[3]车振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J].人民公安,2012(20).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建议
“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使其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等严重社会后果,带来的潜在风险巨大。“毒驾”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必须予以规制。由于毒驾尚未入刑,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高,主观上放任了毒驾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从近年来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打击震慑和预防效果来看,毒驾入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毒驾”问题现状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猛增,驾驶员群体中吸食毒品的人数越来越多,因毒驾导致的严重问题显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常见诸报端。特别是2012年4月22日江苏常熟沿江高速公路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因旅游大巴司机开车前吸毒,致使14名乘客死亡、20名乘客受伤。这起严重事故将毒驾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热烈讨论。公安部表示将以“零容忍”态度全力排查整治毒驾等交通隐患,并组织开展“毒驾入刑”的调研和论证。
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由于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驾驶员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处以拘留、罚款,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禁毒法》等规定注销驾驶证、处以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若毒驾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则只能依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追究吸毒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不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在查处时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涉毒行为进行处罚,即“不肇事者不担刑责”,而对其“毒驾”行为却因无法可依,而不能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的空白使得预防和打击“毒驾”处于被动状态,达不到惩戒毒驾行为人的效果,助长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二、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惩治范畴。由于毒驾尚未入刑,目前对毒驾的规制依旧只能以其行为后果进行追责。“毒驾”行为使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人为且不可控的巨大风险之中,为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毒驾行为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驾驶人员吸食毒品以后,反应能力、辨识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会产生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错乱,出现幻觉、极端亢奋等精神异常,发生事故风险明显提升,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危害时间和危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极大。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人在饮酒后反应时间会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左右,而在吸毒后反应时间会慢21%左右,可见吸食毒品对人反应速度的严重影响。在此状态下,驾驶员如遇突发状况、复杂交汇路口标示不清等紧急情况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更大。
(二)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犯罪。首先,“毒驾”入刑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中的有效性。毒驾入刑能对这一危险驾驶行为起到良好的抑制与预防效果,不仅能发挥法律的事前威慑、事后打击作用,而且能在行政与刑事处罚之间构建一个良好的衔接点,有效弥补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从而真正做到预防毒驾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其次,从经济性的角度来衡量毒驾入刑,如果某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安全而且又是常常会发生的,在此种情形下,若还只是一味关注打击成本的高低,显然是不合适的。反之,如果能将“毒驾”及时入罪,这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出打击成本,与刑法谦抑性中的经济性特征相吻合。
三、对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面对当前紧迫的、严峻的毒驾问题,我国应不断完善毒驾相关的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毒驾行为高发的势头。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涉毒人员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对现阶段“毒驾”的上升态势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为“毒驾”的预防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也为“毒驾”入刑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毒驾入刑的立法建议
毒驾入刑,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毒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即毒驾应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醉驾”的规定,将其纳入危险犯的范畴。危险犯的设置可以阻断从行为到后果的因果链条,实现对风险的提前防控进而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防患于未然。“毒驾”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着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刑法才介入,毒驾也已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失。“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社会的重心前移,从而实现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达到事先预防的作用。笔者认为,毒驾入刑可参照“醉驾”入刑的罪名处理:对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对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结果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我国毒驾入刑的司法建议
“毒驾”入刑的首要难点在于对吸毒状态的鉴定,与酒精反应不同的是,吸毒者在毒发状态下,生理机能相对复杂,往往需要通过抽血或尿检的方式检测毒品在血液中的成分,且“毒驾”对检测技术和设备要求比“醉驾”高。正因如此,执法人员通常无法事先排查驾驶行为人是否处于毒驾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在对“毒驾”入刑的问题上,无需和“酒驾”一样设定量的标准,而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即只要在检测时发现驾驶员吸食了毒品,便可对毒驾行为人依法处罚。这既实现了保证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也与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宗旨相吻合。 此外,公安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证的管理,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对有驾照的吸毒人员,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结语: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毒驾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随着“毒驾”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日益频发,其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显现。我们应尽快推动毒驾入刑,运用刑法手段严格规制毒驾行为,将刑法的预防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琳.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标准之确定——以质疑“毒驾入刑”为视角之分析[J].法学评论2014(2).
[3]车振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J].人民公安,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