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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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各地出现多起教师虐待和残害儿童事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引发公众热议。而且,这些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或许,从温暖环境中长大的80、90后幼师们的主观意识并非真想伤害幼童,但这种伤害对7岁以下孩子的人格成长危害之深、社会影响之大,都足以向全社会敲响震耳欲聋的警钟。
  虐童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案例一:山西某幼儿园,一名仅有5岁的天真女童,因一时未能算出10 1等于几,引发女幼师的不满,竟然当着全班幼童的面,对这名“笨”女童扇打耳光,同时无人道地将这种暴力扇打耳光行为持续10来分钟。
  案例二:浙江某幼儿园,只因一位小男幼童不听话,被一女幼师拎着该男孩两只耳朵提离地面近20厘米。孩子怎能忍受如此之大的疼痛与苦难,放声大哭之时,非但未能引起同情,教师反而心满意足地欢笑起来。事后,该幼师不以为耻,还在其QQ空间内贴了很多照片,并与网友交流“取乐”。
  案例三:山东某幼儿园某幼师用针扎孩子。
  法律分析:
  种种暴力虐童事件对幼童造成的伤害,除了身体损害,更有精神伤害;除了对一个家庭的伤害,更有对全社会的恶劣影响;除了一时的损伤,更有对幼童一生一世的负面影响。后果既然是一系列的,那么虐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同样是多重的、一系列的。
  虐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犯罪法律责任。
  当下,我国刑法虽未设立虐待儿童罪,但这绝不等于严重虐童可以逍遥法外。恰恰相反,因虐童伤害程度与后果的不同,将涉嫌构成4种犯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杀人罪。
  随意殴打幼童,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等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例二中的女幼师,拎男孩耳朵提离地面近20厘米,孩子疼难忍,放声大哭之时,非但未能引起该女幼师同情,反而却心满意足地欢笑,并且还在其QQ空间内贴了很多照片,并与网友 “取乐”交流。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定条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损害他人身体、人格的,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嘲弄、辱骂他人,损害其人格的情节严重行为。其“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形。如果幼师当着众多幼童的面,对某一幼童实施辱骂,或者给有小拿小摸行为的幼童帖上“小偷”一类的标签,或者实施剥光幼童衣服等,达到严重程度,则涉嫌构成侮辱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受虐待幼童经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虐童幼师构成故意伤害罪,致幼童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杀人罪。
  幼师虐童时,无论其主观意识上是否真想伤害别人,也无论是否心存报复、取乐,是否只为满足自我情绪的冲动,只要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虐待行为可能会给身体柔弱的幼童造成损伤,如打耳光致幼童耳聋、耳膜穿孔,提拎幼童耳朵致其严重损伤等,而依然放任自己的虐待行为,最终导致幼童身体或精神损害并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的,则构成伤害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幼师在虐童时,使用暴力手段,并在持续的摧残中明知幼童年幼经不起如此暴力打击,却依然继续摧残虐待,最终导致幼童窒息身亡的,将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造成一定损害但未构成犯罪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给其造成轻微身体和精神伤害,导致幼童身体受伤或精神抑郁以及轻微精神障碍疾病,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其家长可要求幼师本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童及家长不仅可以要求幼儿园和幼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让幼师当面对幼童赔礼道歉,还有权要求幼儿园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赔偿其身体及精神伤害损失。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其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还可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虐童未造成后果的,应承担赔礼道歉、治安处罚责任。
  家长的维权方式:可向幼儿园或其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如果事态很严重,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
  要求幼师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尊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格平等,而幼童无论听话与否,也无论聪明与迟钝,在人格等尊严上都应当是平等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学生及家长可依法要求学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虐童涉嫌违法,其家长可举报,要求对虐童幼师予以治安处罚。当幼童遭遇虐待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长可视其虐待情节与影响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第四十三条(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幼儿园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受行政处罚的责任。
  一是虐童的幼儿园主管领导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二是涉案虐童的教职员工承担受行政处分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此,受虐待的幼童家长可向幼儿园或其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虐童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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