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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于惩治计算机犯罪刑法方面的完善探讨较多,笔者认为除刑法之外,完善其他途径对于惩治计算机犯罪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对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不仅对刑法提出了挑战,对现行的刑诉法也提出了考验,矛盾越来越凸显,尤其是涉及到一些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理解和证据的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列举的证据未包括电磁记录,必须探讨如何将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各种电磁记录和电磁信息转化为证据。为确保证据的可信度,首先要求我们要对各类计算机系统的电磁记录建立严苛的管理制度,在刑事侦查方面也可提供必备的鉴定手段、提取方法,确保其客观。这是在刑诉中规定电磁记录是证据的一种的前提条件。①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电磁记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予以规定,这样才有利于计算机犯罪的侦破和惩治。
二、对完善现行规范的建议
我国预防和惩治计算机犯罪的规范较多,回顾我国规范的制定历程,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由于上述规范的纷繁杂乱,结构性不强,规定不明确,导致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条文很难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而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规范,规范的规定不健全,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困难。②
三、制定专门《计算机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建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通过的。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虽然世界上已经发现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但中国当时尚未出现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发展速度出乎所有人意料,导致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能涵盖计算机违法行为。所以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未达到构成计算机犯罪时,我国的立法就出现了空白。没有可以依照的行政法规导致了许多人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这不利于遏制计算机违法犯罪。
全面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对有关计算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可以的,但是为了单纯惩治计算机违法行为全面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太现实。所以从目前来看,先行制定独立的《计算机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不失为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
注释:
①参见夏锦尧《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97页.
②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一、对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不仅对刑法提出了挑战,对现行的刑诉法也提出了考验,矛盾越来越凸显,尤其是涉及到一些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理解和证据的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列举的证据未包括电磁记录,必须探讨如何将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各种电磁记录和电磁信息转化为证据。为确保证据的可信度,首先要求我们要对各类计算机系统的电磁记录建立严苛的管理制度,在刑事侦查方面也可提供必备的鉴定手段、提取方法,确保其客观。这是在刑诉中规定电磁记录是证据的一种的前提条件。①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电磁记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予以规定,这样才有利于计算机犯罪的侦破和惩治。
二、对完善现行规范的建议
我国预防和惩治计算机犯罪的规范较多,回顾我国规范的制定历程,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由于上述规范的纷繁杂乱,结构性不强,规定不明确,导致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条文很难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而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规范,规范的规定不健全,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困难。②
三、制定专门《计算机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建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通过的。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虽然世界上已经发现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但中国当时尚未出现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发展速度出乎所有人意料,导致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能涵盖计算机违法行为。所以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未达到构成计算机犯罪时,我国的立法就出现了空白。没有可以依照的行政法规导致了许多人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这不利于遏制计算机违法犯罪。
全面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对有关计算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可以的,但是为了单纯惩治计算机违法行为全面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太现实。所以从目前来看,先行制定独立的《计算机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不失为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
注释:
①参见夏锦尧《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97页.
②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