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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算的政策下,合理分配纳税人的收入从而有利于单位员工缴税最少、获得的收入最多的最优方案,单位的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作用,让每位员工享受到新个税的政策红利。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纳税;年终奖纳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更改了,同时还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选择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算,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同时年终奖单独计税存在无效区间及低效区间等,这些给单位提供了依法纳税、合理筹划个税提供了可能性。
1.新个税下年终奖税务存在可筹划的根本原因
纳税人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纳税,速算扣除数按月计算,一年可扣除12次;纳税人年收入按照年终奖纳税,则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1次。同时年收入已知情况下,将部分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纳税”部分年收入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又可降低整体税率。因此,在年收入确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纳税人纳税较少、税后收入较多,则需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工资薪金及年终奖纳税分别在最优的税率和级距中。
2.新个税下年终奖税务的筹划思路
新个税下增加了子女教育、房贷利率等6大专项附加扣除项,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相同,在筹划年终奖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采用“应税所得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纳税人年应税所得额为Y元,其中A元按照工资薪金纳税,B元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A=B=C1,【(C0,C1),(C1,C2)】是相邻两个含税级距。(C0,C1)对应的税率为λ1,年终奖速算扣除数为D1。(C1,C2)对应的税率为λ2,年终奖速算扣除数为D2。如应税所得额增加△Y元,0<△Y<C2-C1。
假设增加的△Y元以工资形式发放,增加的个税则为:【(C1+△Y)*λ2-12* D2】- 【C1*λ1- 12*D1】
假设增加的△Y元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增加的个税则为:【(C1+△Y)*λ2- D2】- 【C1*λ1- D1】
上面两式之差为11(D1- D2)<0。
由上面的演算可得出的结论为:纳税人年应税所得额为Y元,并且以A元按照工资薪金纳税,B元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且等于某个含税级距,增加△Y元(0<△Y<C2-C1)时,增加的△Y元应该以工资薪金方式发放。
根据以上思路,结合新个税下的税率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具体筹划分段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Y【0,36000】时,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可以任意分配,均属于第一档3%税率。全年个税缴纳额=0.03Y,全年税后收入=0.97 Y。
年应税所得额Y 【0,72000】时,在满足A 【0,36000】且B 【0,36000】下,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可以任意分配。均属于第一档3%税率。全年个税缴纳额=0.03Y,全年税后收入=0.97 Y。
年应税所得额Y 【72000,180000】时,当Y=72000时,工资薪金A与年终奖B分别为36000最优。假设Y-72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36000+ Y-72000)*0.1-2520】+【36000*0.03】=0.1 Y-5040,全年税后收入=0.9 Y+5040。假设Y-72000按照年终奖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36000*0.03】+【(36000+ Y-72000)*0.1-210】=0.1Y-2730,全年税后收入=0.9Y+2730。因此,年应税所得额Y 【72000,180000】时,按年终奖36000纳税,Y-36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
年应税所得额Y 【180000,288000】时,当Y=180000时,工资薪金A与年终奖B分别为144000和36000最優。假设Y-180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144000+ Y-180000)*0.2-16920】+【36000*0.03】=0.2 Y-23040,全年税后收入=0.8Y+23040。假设Y-180000按照奖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144000*0.1-210*12】+【(36000+ Y-180000)*0.1-210】=0.1Y-2730,全年税后收入=0.9Y+2730。设0.8 Y+23040=0.9Y+2730,得出Y=203100。因此,年应税所得额Y 【180000,203100】时,按年终奖36000纳税,Y-36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年应税所得额Y 【203100,288000】时,按年终奖Y-144000纳税,144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
按照此理论推演,Y的区间可细化为【288000,444000】、【444000,564000】、【564000,672000】、【672000,720000】、【720000,960000】、【960000,1260000】、【1260000,1380000】、【1380000,1620000】【1620000,∝】。
3.新的年终奖“临界点”
在以上基础上,年终奖税务的筹划还需注意,在税率换挡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比如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对应的个税应缴纳36000*3%=1080元,税后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对应的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税后32610.9元。
4.小结
综上所述,在2019年到2021年期间,实际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合理分配从而有利于单位员工缴税最少、获得的收入最多的最优方案。单位的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作用,让每位员工享受到新个税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陕西杨凌、张昌贵、方大凤、 加锁锁《新个税年终奖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筹划》,企业与税务。
[2]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纳税;年终奖纳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更改了,同时还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选择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算,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同时年终奖单独计税存在无效区间及低效区间等,这些给单位提供了依法纳税、合理筹划个税提供了可能性。
1.新个税下年终奖税务存在可筹划的根本原因
纳税人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纳税,速算扣除数按月计算,一年可扣除12次;纳税人年收入按照年终奖纳税,则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1次。同时年收入已知情况下,将部分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纳税”部分年收入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又可降低整体税率。因此,在年收入确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纳税人纳税较少、税后收入较多,则需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工资薪金及年终奖纳税分别在最优的税率和级距中。
2.新个税下年终奖税务的筹划思路
新个税下增加了子女教育、房贷利率等6大专项附加扣除项,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相同,在筹划年终奖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采用“应税所得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纳税人年应税所得额为Y元,其中A元按照工资薪金纳税,B元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A=B=C1,【(C0,C1),(C1,C2)】是相邻两个含税级距。(C0,C1)对应的税率为λ1,年终奖速算扣除数为D1。(C1,C2)对应的税率为λ2,年终奖速算扣除数为D2。如应税所得额增加△Y元,0<△Y<C2-C1。
假设增加的△Y元以工资形式发放,增加的个税则为:【(C1+△Y)*λ2-12* D2】- 【C1*λ1- 12*D1】
假设增加的△Y元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增加的个税则为:【(C1+△Y)*λ2- D2】- 【C1*λ1- D1】
上面两式之差为11(D1- D2)<0。
由上面的演算可得出的结论为:纳税人年应税所得额为Y元,并且以A元按照工资薪金纳税,B元按照年终奖单独纳税且等于某个含税级距,增加△Y元(0<△Y<C2-C1)时,增加的△Y元应该以工资薪金方式发放。
根据以上思路,结合新个税下的税率表,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具体筹划分段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Y【0,36000】时,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可以任意分配,均属于第一档3%税率。全年个税缴纳额=0.03Y,全年税后收入=0.97 Y。
年应税所得额Y 【0,72000】时,在满足A 【0,36000】且B 【0,36000】下,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可以任意分配。均属于第一档3%税率。全年个税缴纳额=0.03Y,全年税后收入=0.97 Y。
年应税所得额Y 【72000,180000】时,当Y=72000时,工资薪金A与年终奖B分别为36000最优。假设Y-72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36000+ Y-72000)*0.1-2520】+【36000*0.03】=0.1 Y-5040,全年税后收入=0.9 Y+5040。假设Y-72000按照年终奖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36000*0.03】+【(36000+ Y-72000)*0.1-210】=0.1Y-2730,全年税后收入=0.9Y+2730。因此,年应税所得额Y 【72000,180000】时,按年终奖36000纳税,Y-36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
年应税所得额Y 【180000,288000】时,当Y=180000时,工资薪金A与年终奖B分别为144000和36000最優。假设Y-180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144000+ Y-180000)*0.2-16920】+【36000*0.03】=0.2 Y-23040,全年税后收入=0.8Y+23040。假设Y-180000按照奖金纳税,全年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税合计=【144000*0.1-210*12】+【(36000+ Y-180000)*0.1-210】=0.1Y-2730,全年税后收入=0.9Y+2730。设0.8 Y+23040=0.9Y+2730,得出Y=203100。因此,年应税所得额Y 【180000,203100】时,按年终奖36000纳税,Y-36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年应税所得额Y 【203100,288000】时,按年终奖Y-144000纳税,144000按照工资薪金纳税最优。
按照此理论推演,Y的区间可细化为【288000,444000】、【444000,564000】、【564000,672000】、【672000,720000】、【720000,960000】、【960000,1260000】、【1260000,1380000】、【1380000,1620000】【1620000,∝】。
3.新的年终奖“临界点”
在以上基础上,年终奖税务的筹划还需注意,在税率换挡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比如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对应的个税应缴纳36000*3%=1080元,税后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对应的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税后32610.9元。
4.小结
综上所述,在2019年到2021年期间,实际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合理分配从而有利于单位员工缴税最少、获得的收入最多的最优方案。单位的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作用,让每位员工享受到新个税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陕西杨凌、张昌贵、方大凤、 加锁锁《新个税年终奖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筹划》,企业与税务。
[2]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