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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股权激励虽然能够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实现企业员工的长期激励,但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基础,进一步重点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代理问题;问题与建议
随着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在非对称博弈基础上的委托代理问题便应运而生。为了使代理人在经营企业时以委托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避免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大部分上市公司纷纷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法,是通过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从而将公司利益与经营者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股权激励制度源于美国,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成熟市场,股权激励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与广泛的肯定,被认为是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万科于1993年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法规。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治层面正式出台,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业股改捆绑股权激励但未获得批准。201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然而,股权激励虽在我国得到了不断的探索与尝试,但发展进程缓慢。股权激励机制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与发展备受关注,争议不断。股权激励机制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制度背景以及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与困境成为了各方热议的话题。
一、文献回顾
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股权激励制度在西方企业中才能到广泛应用。如今,股权激励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众多学者也对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卫丽华(2004)在明晰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涵义、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改革的公司化进程中,经营者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思路。王超和杨红艳(2007)基于G万科股权激励方案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发展历史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的激励标准、激励股票及资金的来源存在问题,因而需要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并解决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亚梅和仇向洋(2007)在阐述股权激励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股权激励的典型案例及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可以通过调节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及售股规定等因素来改善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吕长江等(2009)首次系统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特征,并根据标准区分激励型和福利型公司,为监管层的进一步监管和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了参考。宫玉松(2012)认为目前我国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被扭曲为公司管理层牟取暴利的寻租工具。丁保利等(2012)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讨论了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与动机,股票期权的终止、再授予受到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制约的问题。
二、理论基础
(一)激励理论
市场活动的主体一般被认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受到该项行为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影响。而行为的经后果又由当时制度安排所决定。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可以刺激和约束追求主体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股权激励是激励制度的主要方式之一,因而激励理论必然成为股权激励机制的首要分析点。激励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期望理论”认为,一个目标对人的激励程度受到目标效价与期望值的影响。只有该目标对人们而言是具有价值的并且实现的可能性大,人们才会去努力争取实现,从而在较高程度上发挥目标的激励作用。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通常是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实现形式提出来的,因而它成为股权激励最主要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罗斯、詹森与梅克林最先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使它成为过去20多年里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之一。委托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根据契约指定或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在企业两权分离之后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股东希望其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能够实现最大化,而经营者则可能通过在职消费、降低努力水平以及进行超过最优规模的投资以提高其支配能力来最大化地增加自身收益。
(三)人力资本理论
毋庸置疑,股权激励是为了促进经营者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而产生的。那么,经营者获得股权的内在合理性何在?这就需要人力资本理论加以说明。舒尔茨认为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人力资本是由劳动者的体力、智慧和技能构成,人力资本的载体是每个个体,只有个体本身才能调动自身的人力资本,并调节资本的供给程度。在现代企业中,有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它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家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其所得利润应与其权利、责任相对称。股权激励是拥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参与企业剩余利润分配的一般途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问题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正式开始。但是与西方国家比较而言,我国股权激励实施时间较短,股权激励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从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现状来看,公司治理的缺陷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同时,我国企业目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使得公司的内部人员在公司重大决策上过分追求内部人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容易造成“掘壕防御”的效应大于“利益一致的”效应,过多的股权激励反而会损害公司所有者利益,公司业绩反降不升。 (二)资本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证券市场处于半强势有效性阶段,资本市场发达,股票价格基本与企业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是使经营者的收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即经营者可以通过努力使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从而自己也获得收益。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阶段。我国资本市场股价波动和企业经营业绩并非完全相关,这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公司高管人员实际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三)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法律法规的限制
首先,我国现行法规对股权激励的来源的规定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企业在选择股权激励所需股票的来源上面临难题。这些规定使得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获得股票的计划落空。其次,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我国并没有任何税收方面的优惠,这不利于提升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行权人除了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股权激励实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进一步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实际收入,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缺乏科学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能够对公司的价值及经营者的业绩作出有效的评估,那么在此基础上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过是一纸空谈。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要求经营者的收入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者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在实践中,二者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股价变动不能准确可靠地反映出经营者的水平及努力程度。这使得经营者的业绩不能被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股权激励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弱式有效性的前提下,我国股权激励的问题及困境急需解决。201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在于确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激励效率。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议事运作系统,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有效防止经营者操纵财务数据。
(二)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在于刺激资本市场以及促进企业层面的信息制造和传递,从而通过改善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因此,在中国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尽快解决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的问题,使得投资者能够以大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监管。其次,需要放松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管制。另外,投资者自身则需要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投资理念,参与市场信息的制造并提高信息质量,从而股权激励制度能够通过股价变动传递信号,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得以改善。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制度性保障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股权激励在实践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我国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股权计划合法化,应该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期权准则》,并且尽快出台有关具体运作(包括监管、披露、会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四)确立科学的测评指标,完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业绩评价指标还比较单一,经营业绩评价体系还不科学。实践中,需要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指标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就长期而言,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起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1]卫丽华. 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问题的思考[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4, (1):24-26.
[2]王超, 杨红艳.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思考——基于G万科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7, (4): 27-28.
[3]亚梅, 仇向洋. 企业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研究[J]. 现代管理科学, 2007, (8): 63-64.
[4]吕长江, 郑慧莲, 严明珠, 许静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 管理世界, 2009, (9): 140-148.
[5]宫玉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探析[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2, (11): 78-83.
[6]丁保利, 王胜海, 刘西友.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的发展方向探析[J]. 会计研究, 2012, (6): 76-93.
作者简介:
钱黎(1990- ),女,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2013级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代理问题;问题与建议
随着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在非对称博弈基础上的委托代理问题便应运而生。为了使代理人在经营企业时以委托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避免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大部分上市公司纷纷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方法,是通过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从而将公司利益与经营者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股权激励制度源于美国,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成熟市场,股权激励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与广泛的肯定,被认为是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万科于1993年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法规。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治层面正式出台,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业股改捆绑股权激励但未获得批准。201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然而,股权激励虽在我国得到了不断的探索与尝试,但发展进程缓慢。股权激励机制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与发展备受关注,争议不断。股权激励机制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制度背景以及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与困境成为了各方热议的话题。
一、文献回顾
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股权激励制度在西方企业中才能到广泛应用。如今,股权激励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众多学者也对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卫丽华(2004)在明晰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涵义、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改革的公司化进程中,经营者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思路。王超和杨红艳(2007)基于G万科股权激励方案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发展历史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的激励标准、激励股票及资金的来源存在问题,因而需要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并解决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亚梅和仇向洋(2007)在阐述股权激励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股权激励的典型案例及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可以通过调节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及售股规定等因素来改善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吕长江等(2009)首次系统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特征,并根据标准区分激励型和福利型公司,为监管层的进一步监管和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了参考。宫玉松(2012)认为目前我国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被扭曲为公司管理层牟取暴利的寻租工具。丁保利等(2012)研究发现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讨论了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与动机,股票期权的终止、再授予受到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制约的问题。
二、理论基础
(一)激励理论
市场活动的主体一般被认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受到该项行为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影响。而行为的经后果又由当时制度安排所决定。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可以刺激和约束追求主体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股权激励是激励制度的主要方式之一,因而激励理论必然成为股权激励机制的首要分析点。激励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弗洛姆的“期望理论”。“期望理论”认为,一个目标对人的激励程度受到目标效价与期望值的影响。只有该目标对人们而言是具有价值的并且实现的可能性大,人们才会去努力争取实现,从而在较高程度上发挥目标的激励作用。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通常是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实现形式提出来的,因而它成为股权激励最主要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罗斯、詹森与梅克林最先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使它成为过去20多年里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之一。委托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根据契约指定或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在企业两权分离之后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股东希望其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能够实现最大化,而经营者则可能通过在职消费、降低努力水平以及进行超过最优规模的投资以提高其支配能力来最大化地增加自身收益。
(三)人力资本理论
毋庸置疑,股权激励是为了促进经营者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而产生的。那么,经营者获得股权的内在合理性何在?这就需要人力资本理论加以说明。舒尔茨认为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人力资本是由劳动者的体力、智慧和技能构成,人力资本的载体是每个个体,只有个体本身才能调动自身的人力资本,并调节资本的供给程度。在现代企业中,有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它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家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其所得利润应与其权利、责任相对称。股权激励是拥有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参与企业剩余利润分配的一般途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问题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正式开始。但是与西方国家比较而言,我国股权激励实施时间较短,股权激励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从我国公司制企业的现状来看,公司治理的缺陷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同时,我国企业目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使得公司的内部人员在公司重大决策上过分追求内部人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容易造成“掘壕防御”的效应大于“利益一致的”效应,过多的股权激励反而会损害公司所有者利益,公司业绩反降不升。 (二)资本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证券市场处于半强势有效性阶段,资本市场发达,股票价格基本与企业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是使经营者的收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即经营者可以通过努力使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从而自己也获得收益。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阶段。我国资本市场股价波动和企业经营业绩并非完全相关,这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公司高管人员实际努力程度和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三)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法律法规的限制
首先,我国现行法规对股权激励的来源的规定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企业在选择股权激励所需股票的来源上面临难题。这些规定使得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获得股票的计划落空。其次,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我国并没有任何税收方面的优惠,这不利于提升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行权人除了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股权激励实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进一步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实际收入,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缺乏科学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能够对公司的价值及经营者的业绩作出有效的评估,那么在此基础上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过是一纸空谈。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要求经营者的收入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者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在实践中,二者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股价变动不能准确可靠地反映出经营者的水平及努力程度。这使得经营者的业绩不能被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股权激励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弱式有效性的前提下,我国股权激励的问题及困境急需解决。201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在于确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激励效率。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议事运作系统,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有效防止经营者操纵财务数据。
(二)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在于刺激资本市场以及促进企业层面的信息制造和传递,从而通过改善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因此,在中国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尽快解决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的问题,使得投资者能够以大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监管。其次,需要放松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管制。另外,投资者自身则需要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投资理念,参与市场信息的制造并提高信息质量,从而股权激励制度能够通过股价变动传递信号,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得以改善。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制度性保障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股权激励在实践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我国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股权计划合法化,应该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期权准则》,并且尽快出台有关具体运作(包括监管、披露、会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四)确立科学的测评指标,完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业绩评价指标还比较单一,经营业绩评价体系还不科学。实践中,需要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指标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就长期而言,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起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1]卫丽华. 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问题的思考[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4, (1):24-26.
[2]王超, 杨红艳.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思考——基于G万科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7, (4): 27-28.
[3]亚梅, 仇向洋. 企业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研究[J]. 现代管理科学, 2007, (8): 63-64.
[4]吕长江, 郑慧莲, 严明珠, 许静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 管理世界, 2009, (9): 140-148.
[5]宫玉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探析[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2, (11): 78-83.
[6]丁保利, 王胜海, 刘西友.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的发展方向探析[J]. 会计研究, 2012, (6): 76-93.
作者简介:
钱黎(1990- ),女,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2013级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