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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唐碧)4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黄顺福涉嫌内幕交易的判决书。2008年,黄顺福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川投能源股票非法获利663万元。此外,他还在出任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的多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1 409万元。据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黄顺福犯内幕交易罪、犯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指使妻子进行内幕交易
资料显示,川投能源于1993年在上交所上市,控股股东为川投集团。黄顺福于2004年12月~2015年1月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1月、9月起分别兼任川投能源、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董事长。
2006年,川投能源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黄顺福向公司股东公开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将把川投集团持有的新光硅业38.9%股权注入川投能源。2007年2月26日,新光硅业承担的1 000吨多晶硅国家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项目投料试车成功。黄顺福认为时机成熟,遂决定启动川投能源收购新光硅业公司的工作。
2008年3月31日,川投能源完成对新光硅业的股权收购;次日,将该收购信息对外公开。期间,黄顺福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指使妻张某从2007年3月14日至10月26日陆续买入川投能源股票累计45.13万股,至2008年5月6日陆续卖出后,非法获利金额663.18万元。
巨额受贿1 409万元
除了内幕交易川投能源股票的违法事实外,法院查明,1995~2014年,黄顺福在担任四川省雅安市地委副书记兼雅安纸浆造纸厂建设工程指挥长、四川省南充市市委书记、川投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保险业务招标、工程项目招标、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所送的人民币、美元、房产、轿车等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 409.06万元。
例如,2002~2004年,黄顺福之舅李某利用黄顺福担任南充市委書记的职权影响,在南充市承建了部分市政工程。为感谢黄顺福的支持,进而希望利用黄顺福转任川投集团董事长的职权继续谋取利益,李某共计送给黄顺福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黄顺福利用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充坚峰建材公司董事长吴某之子安排到川投集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吴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4年12月28日,经四川省委同意,四川省纪委对黄顺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01月28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决定,黄顺福不再担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2015年5月,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顺福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7年7月,黄顺福案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顺福身为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授意配偶利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非法获利66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同时,黄顺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409.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顺福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达州中院以黄顺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万元。两项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指使妻子进行内幕交易
资料显示,川投能源于1993年在上交所上市,控股股东为川投集团。黄顺福于2004年12月~2015年1月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1月、9月起分别兼任川投能源、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董事长。
2006年,川投能源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黄顺福向公司股东公开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将把川投集团持有的新光硅业38.9%股权注入川投能源。2007年2月26日,新光硅业承担的1 000吨多晶硅国家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项目投料试车成功。黄顺福认为时机成熟,遂决定启动川投能源收购新光硅业公司的工作。
2008年3月31日,川投能源完成对新光硅业的股权收购;次日,将该收购信息对外公开。期间,黄顺福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指使妻张某从2007年3月14日至10月26日陆续买入川投能源股票累计45.13万股,至2008年5月6日陆续卖出后,非法获利金额663.18万元。
巨额受贿1 409万元
除了内幕交易川投能源股票的违法事实外,法院查明,1995~2014年,黄顺福在担任四川省雅安市地委副书记兼雅安纸浆造纸厂建设工程指挥长、四川省南充市市委书记、川投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保险业务招标、工程项目招标、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所送的人民币、美元、房产、轿车等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 409.06万元。
例如,2002~2004年,黄顺福之舅李某利用黄顺福担任南充市委書记的职权影响,在南充市承建了部分市政工程。为感谢黄顺福的支持,进而希望利用黄顺福转任川投集团董事长的职权继续谋取利益,李某共计送给黄顺福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黄顺福利用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西充坚峰建材公司董事长吴某之子安排到川投集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吴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4年12月28日,经四川省委同意,四川省纪委对黄顺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01月28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决定,黄顺福不再担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2015年5月,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顺福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7年7月,黄顺福案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顺福身为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授意配偶利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非法获利66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同时,黄顺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409.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顺福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达州中院以黄顺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万元。两项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