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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先后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公司债券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方面有限的几部法律中对于公司债券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只有一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出多门,相互割裂,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央行主管的“金融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分别形成了相互独立、差异显著的制度,并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相互割裂的市场以及割裂的监管体系^[1]。这些制度上的缺陷直接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