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协同创新的内涵、特征及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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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校协同创新是高校、企业、政府等机构在某一重大战略需求的引导下协作攻关的创造性活动,其具有原创性、协作性和任务导向性等特征。目前,高校协同创新存在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政府职责不清、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现实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应紧密合作,构建由知识创新机制、知识转化机制和政府协调机制组成的协同创新耦合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协同创新活动顺利开展。
  关键词 协同创新;高等学校;企业;政府;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13-0049-04
  当今世界已进入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新能力成为衡量各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升本国的创新能力。2011年11月30日,为应对经济危机,增加就业机会,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名为“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的科研规划,决定用7年时间,投资800亿欧元,整合欧盟的科研资源,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1]。2012年6月,我国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当年起正式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以提升高校协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2011计划”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第三个国家战略性规划,将对今后高等教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高校协同创新的内涵及其特征
  高校协同创新是指高等学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需求的导引下,结合自身人才和科研优势,联合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乃至国外相关机构,协作攻关,力图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创新性活动。高校协同创新既不同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又与高校已有的各类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开展的研究活动有着根本区别。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及各类研究机构相比,高校协同创新具有原创性、协作性和任务导向性等基本特征。
  (一)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参与协同创新项目的各单位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沿、重大问题而开展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开拓性和前瞻性。原创性是高校协同创新的基本特性,其要求高校协同创新的中心及其活动必须密切关注国家、地方、行业等领域的科技前沿问题和文化创新问题。也正是由于强调原创的特性,高校协同创新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具有明显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产学研结合是指高校联合相关企业,将各自拥有的人才、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产学研结合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合作形式将高校已有的知识或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或经济效益。换言之,产学研相结合强调的是知识的转化和应用。而高校协同创新尽管也注重同相关行业企业的联系,从而具备良好的知识转化渠道,但其重点却在于联合各相关机构,整合各种资源,就某些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攻关,进行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高校协同创新是包括人才培养、知识创造、知识转化和应用在内的综合活动,其重点在于创新。
  (二)协作性
  协作性是指高校协同创新的组织及其活动建立在以高校为中心的多机构、多部门之间紧密合作、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的特性。如前所述,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点关注国家、区域、行业等方面的重大需求和突出问题。这些宏观问题往往涉及不同学科、地域或行业,传统的、以特定学科领域为研究目标的科研机构显然难以完成。这意味着,要解决这种宏观性问题,处于核心地位的高校要根据需求,联合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乃至国际组织等机构,有效协调各种资源和力量,形成强大的科研合力,共同解决面对的问题。早在2002年,日本政府就基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目的,颁布《知识财产基本法》,宣称“为了加强国家、地方政府、大学及产业界的联系与协同,有效实施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国家应制定强化这些联系的必要策略”[2]。
  高校协同创新的协作性主要体现在资源共享和人员交流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参与协同创新的机构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和自身的角色及任务,将相关设备、数据、资料等软硬件资源向其他合作机构开放,达到整合资源、提升创新实力的效果,从而为完成高校协同创新的任务奠定基础。后者是指根据需要将相关人员从各协作机构中抽取出来,组建新的项目团队,从而为协同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从这一点看,高校协同创新的组织和高校内部已有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或科技平台等研究机构存在很大差异。高校现有的研究机构大多专属某一高校,无论是人员身份、资源调配,还是成果署名、社会影响,都体现了研究机构对高校的单一隶属性。而高校协同创新组织则不同,其是以某一高校为牵头单位,协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部门等组织共同组建而成的研发机构。该机构从人事安排、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乃至活动开展等方面都真正体现了多元组织的协同特性。
  (三)任务导向性
  任务导向性是指高校协同创新组织自成立之初,便确立了明确而清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目的,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某个重大需求,协同攻关,“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3]。任务导向性这一特征是由高校协同创新及其组织的基本目的决定的。高校协同创新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存的或潜在的战略性问题,目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这样能有效避免由于研究领域泛化、目标过多而导致重心不突出、不能有效达成目标的问题。
  二、高校开展协同创新的主要障碍
  在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社会的影响下,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推动下,众多高校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协同创新活动。例如与企业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与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与政府合作建立政校战略联盟,与国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研发活动,等等。这些形式各异的协同创新活动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高校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但作为新生事物,缺乏相关经验,高校协同创新活动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是高校协同创新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影响。一是企业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灵敏的市场反应有利于推动协同创新活动更好地契合市场需求;二是企业能为协同创新提供必须的资金、设备、人员和技术;三是企业能为协同创新活动及其成果提供通向市场的渠道。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以逐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最快化,如果协同创新活动不能为企业带来可见的利润空间,便会极大打击企业的积极性。事实上,企业盈利的急切性和高校协同创新价值的潜在性、长期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冲突,导致部分企业对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活动缺乏热情。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个体的企业,因为总是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导致企业个体不愿意与学校合作[4]。在教育部公布的首批“2011计划”入选名单中,仅有3个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明确标注有企业参加,其余都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企业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积极性不高由此可见一斑。
  (二)政府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定位不明、职责不清
  由于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因而各级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政府在参与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表现:一是越位,二是缺位。越位是指政府部门在协同创新过程中过于强势,在人事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过多地影响本由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活动。特别是在某些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愿望极为迫切,把“2011计划”看成是发展高等教育的绝佳良机,因此主动联系,积极斡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握好分寸,极有可能在高校协同创新的申报和运行过程中越过界限,干预过多。在开展协同创新的过程中,过多的政府干预将打击高校等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协同创新的顺利开展。缺位是指政府在协同创新中不作为、不重视,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越位还是缺位,都将导致政府职责不清,不利于协同创新的正常运转。
  (三)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与其他科研组织相比,高校协同创新最显著的特征是协作性,即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多个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由于性质不同,这些合作组织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很大差异,高校关注成果的出版,企业关注利润的最大化,政府则关注社会的综合发展,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将导致各组织在协同创新过程中难以步调一致地开展活动,从而为管理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首先,人事安排问题。协作性是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机构间的人事交流与合作将成为协同创新活动的常态。然而,受目前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相关科研人员都隶属于原有单位,须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显然,这一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参加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尤其对于那些非核心组织人员而言,积极性更低。另外,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个单位、各位教师都有自己的特长,也都有自己的想法,而且这些单位、这些人员一般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如果没有有实力、有影响力的领袖级领军人物,就很难把他们组织和聚合起来[5]。
  其次,资源配置问题。与传统的、隶属于某一单位的研究机构不同,高校协同创新组织由多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这一特点有可能给协同创新的资源配置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创新组织挂靠在何单位,主要办公地点位于何处,项目经费如何分配使用,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易引起创新组织内容的分歧和矛盾,甚至导致组织分化与解体。此外,科研成果的署名问题也可能成为引发各协作单位矛盾的导火索。由于科研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参加协同创新的各单位的贡献率往往难以准确排序,这样,各合作单位就可能因科研成果的署名问题而产生纠纷。
  最后,目标协调问题。尽管高校协同创新活动自开始之日起便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得到各协作单位的认可,但是,不可否认,在统一的目标之下,各协作单位仍怀有各自的动机或愿景。换言之,各单位参与协同创新的初衷或动机不尽相同:高校希望培养人才,提高科研能力,产生一批科研成果,从而提升自身的学术声望;企业希望获得相关专利技术,将其投放市场以获得经济效益;政府则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发展。因此,能否有效协调高校、企业、政府等协作机构之间的关系将成为高校协同创新成败的关键所在。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创新运行机制
  高校协同创新的本质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机构协作攻关,力图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创新性活动。从性质及目的上看,这些协作机构可大体分成三大类,即以高等学校为代表的教学科研机构,以企业为代表的生产机构和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协调机构。这三类机构之间内在的利益关联是它们相互协作乃至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坚实基础。一方面,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掌握知识和人才优势的高校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站,其意义对于企业而言毋庸置疑;另一方面,企业的优势在于能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和利润,显然,这一点对于将服务社会作为三大目标之一的高校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二者之间相互协作的紧密程度都是空前的,“大学和产业界,两个迄今相对独立的领域,各有明确的体系范围,现在都承担过去属于对方领域的任务”[6]。此外,知识的生产、传播及运用这一完整链条的顺利运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应在二者的协作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况且大学和企业各自的价值诉求存在差异,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冲突,需要政府在其间充当缓冲器和调解人[7]。显然,政府的责任是要帮助保证“把事情搞好”[8]。这样,高校—企业—政府之间相互作用,在各种各样的结合中,每个机构在保持传统作用和独特身份的同时又起着其他机构作用的三螺旋模式,是组织创造的兴奋剂[9]。具体而言,三者共同构成的协同创新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知识创新机制、知识转化机制、政府协调机制及它们之间的耦合机制。
  知识创新机制是指以高等学校为代表的知识创造机构本着学术创新的宗旨,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搭建科研平台,综合运用学术声誉、职称晋升和物质奖励等手段,鼓励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知识创新是协同创新的源头,从这个意义上看,知识创新机制是整个协同创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知识转化机制是指企业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对高校知识创新的成果进行设计、加工等转化程序,使其具备某些使用价值,从而成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显然,知识转化机制也是协同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其使知识形态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产品,从而真正实现了知识的社会价值。
  政府协调机制是指政府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经济等宏观杠杆,引导高校和企业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密协作,实现协同创新的最终目的。高校和企业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二者在价值诉求和组织愿景上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在合作过程不可避免会出现摩擦,在此情况下,扮演调解人和缓冲器角色的政府就应协调好二者的利益和关系,确保协同创新顺利进行。
  高校、企业和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已形成驱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创新三螺旋[10]。鉴于此,高校、企业和政府等部门应精诚合作,并从体制机制上入手,建立一套有效协调不同主体关系的运行机制,推动协同创新顺利进行。具体而言,高校、企业和政府等部门围绕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充分利用高校优势学科的科研力量,结合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选定某一领域作为协同创新的发展方向,建立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在企业等部门的帮助和配合下,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企业利用自身的研发资金、设备和市场信息等条件,积极参与其中,并负责将协同创新的成果推向市场;政府则综合运用立法、财政、政策等手段,通过设立科技园、孵化器、协同创新办公室等机构,引导、扶持协同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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