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司法公正依然是人民与国家重点研究的主要问题,问题根源到底在哪里?一句话说穿,就是立法与制度不够完善,现在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按执法人员自律的形式研究的,但是事实上人情是人之常情,自律是很不容易,很难坚持,所以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经研究发现司法不公原因很多,但是并非不能制止,一般来说都是执法人员因人情利用立法空缺与制度自律的漏洞故意致错,看看每一个大的案件,也许也能找到案件错误的原因,得到启示。对监督来说为什么不能很好的监督?因为监督的规定制度也不细致,也包含人情因素,一般往往采用询问执法人员的方式,而且执法人员只要口述其他理由就可以避免监督。而且都是内部口述对话,加上人是感情群体,自私是一种大众本能,不能假设没有,因此自律也就不能完全成功,因此监督不到位就自然形成了。立法详细规划责任,各负其责,就能科学的解决人情问题,包括纠正现有的司法不公的案件,适合公、检、法、复议、监督、和每个执法人员,这样就包括适用每一个案件,有助于更全面的帮助依法治国,依理治国。
关键词:司法执法改革;依法执法立法理论;涉案人员责任规划;理论逻辑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思考
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需要严抓全面行政部门的执法环节。那么我国有多少适合使用的单位呢?据网络统计市、县、镇、村。全国有334个市(自治州)等,1735个(县)、48 000多个乡(镇)、不含691510个行政村。这些数字代表每一个市、县、镇的每一项执法部门就等于50069家行政部门,在乘市、县、镇、公、检、法三家就等于150207个执法部门。再加上其他监督部门,比如监察、纪律监督、行政复议等等,有多少监督部门乘多少部门 = 出的就是确切的数字,再加上691510个行政村数字,等于841717个行政单位,这只是一个市县镇村基本数字,庞大的数字告诉我们每个单位每年出现3个错误就是2525151个错误。所以说我国如果有了预防性的执法方法,那么普遍的使用在市县镇村执法部门、监督部门这将很好的为国家执法。据大概查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大约2531件,司法解释有2555件,共计5086件。还在逐步增长。这些法律都有专项的执法部门。但是再多的执法部门都是执行的宪法目标。执法,执法是国家落实所有执法管理项目的行政方法,渗入社会各项管理,包括监察法,复议法,监督法等等。
理论,理论是诞生新事物跨学科的综合学术,是各种新生事物参考讨论的结晶。在学术上也是每一项执法管理进步的科学研究项目之一,可以形成各项管理,覆盖全社会。立法:我国有各种监督法,从理论上讲可以给各种执法而立法,论语有争议的说明还没有详细的分析明白,一旦分析明白,立法走向成熟,即可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
依法、依法按目前的解释就是行政依据证据把法律落实到当事人。但是在依法过程中没有那么简单。贪污腐败,黑恶势力的出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就要理论阐明一种预防方法,这个方法就是依法的方法,也是执法的方法。有了依法执法的长效方法后,一般案件就很少依赖个别的督促性专一性短效文件,因为一般案件不会引起上级重视,所以专门的批语短效的督促文件太过于稀少连贯性也不是很好,基本属于口号或呼吁,很少形成实力监督。所以现在的执法因为人情的左右仍然不能很好的执法,因为制度留有许多选择性空间,很难改变自律的轨迹,产生了许多腐败,滋生了保护伞黑社会。因此要有运行实施性依法方法,才能把法制控制在执法轨道上,管理好各种法律落实。
二、法治探讨
从以上可以确定执法是所有案件中必有的一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就是说规定执法人员行为,就能提高现在使用的执法自律。大家知道现在的执法靠自律执法,问题很多,所以要详细开发理论,让理论详细阐述明白执法的详细规定,这样就轻而易举的完成立法性法制升级。因为宪法中已经规定了执法职责与目的,这就相当于有了改革依据与基础。当行政管理出现了各种问题时就需要改革或立法。通过理论阐明这种研究,阻止、纠正、预防行政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分析理论,管理理论,定义与成果转化,都适用于各种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制定。現在仍然是以个人自律为重心研究管理方案。这种方案方法是最原始的模式,在省部级可以。但是在社会进步的今天,在基层已经不适合再用。因为现在都是社会上的内部矛盾,必须执法到位才能预防多种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在战争年代一个将才的决定事关成败,战争的时候多数没有行贿,后来有了策反,抓住的就是以人托人的关系网破解一人做主的心理。这时主要官员就有了私心,这样私心就战胜了公职,背离了宪法走向了违法。目前基层行政个别人员仍然利用了这个理论设计的制度,甚至已经发展为多人利用,形成塌方式腐败。所以要改变这种管理模式,预防身边人员行贿受贿,方可控制、预防、执法不到位,监督不到位。只有用理论排除这些问题,使用的理论相对的真实无异议,只有对没有争议的理论才可以立法,立法后形成依法法。也可以称为执法法,因而就有了代替自律的执法办法,如果使用在基层,可以普遍的渗入社会方方面面。
三、执法研究
从行政上说执法人员必须是一个公民,然后成为一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从心里上说每个正常公民都是追求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行政司法人员并不例外,喜爱幸福是每个人的必然结果,而幸福给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只有应该或不应该的思想理论的区分。如果思想与理论很难区分,那么问题就会接踵而至,是否很像现在接连不断的腐败?
如果没有系统性规范思想的规定,个别执法人员就会利用不规定的漏洞做出思想错误的认证,然后就是错误的行为,这样就偏离了法律。执法就会步入迷途反复犯错,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徘徊不前。成效是有,但也能看出弊端,每个大案都隐藏着几个小案,没有小案的纵容,大案难以形成的。许多案件说明现在的行政执法程序的伸缩性和随意性,都十分适合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即可以把上级批示的抓好,也可以把上级没有发现的羁押或办反。因此还会滋生一些违法行为,包括纵容黑恶势力,受贿索贿的行为。执法不好会压迫社会,就像美国疫情期间黑人之死,这个绝对不是个案引起的抗议。所以行政改革司法改革一定要抓住要点,不然还会给我们的社会留下更多的遗憾,因为思想是虚拟的,改革并不需要多大的成本,只需要理论上的分析即可把管理方案阐述明白。再有理论组织的专家分析认定便可成功预防一些可预知的违法犯罪,实际操作并不困难。只是增加几条规定,就对各种执法错误加以预防纠正,成为公正执法的方案。这样就预防社会上的多次违法,预防就意味着更加和谐。首先要预防行贿人与行政司法人员的对接,因为这时的被管理者会千方百计的托熟人拉管系,因此预防行政司法不廉洁行为、要从行政执法立法中落实八项针对性的措施、难点和目标、才能真正有效的起到预防行政司法不廉洁作用。只要解决了不廉洁的问题也就等于提高了最关键的思想问题,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思想改变都能改变行政实施的行为。所以说立法完全可以预防思想改变,提高执法性能,落实法律公正。 四、宪法法律与(怕)字立法的威慑性思考
对于立法来说一定要找到预防执法人员思想改变的关键动向,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就因为其他人员没有办法过问,就钻了法律制度的空虚,打着法律的旗号把法律抛在一边。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这次打黑除恶中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好几个案件积压,每一个积压的案件都有许多行政司法人员做保护伞,至少可以利用没有证据证明推脱,这些都是思想故意变动形成的。所以一定要落实这八条可以立法的事项。
这八条是:第一、受贿人怕什么?(多数为侵权方)解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执法人员作不了主。大家注意看(怕)这个字是由威慑性的,设立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会有约束。所以在立法上说,巧妙的使用(怕)就能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从基础执法人员到局、检、院长都会遵守法律,成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威慑,符合法律的威严,符合依法执法的要求。理论不能自评也许这是个错误,因为事实证明、自评达到了一个分析进展的阶段,认可与否、如同法官对原被告的理由定义一样,因此理论认定需要自评支撑。所以司法人员自我评议是立法司法每个人执法的重要步骤。
应当设计立法为:第1、立法设计公开、每个案件必须公开,谁的执法责任谁承担。立法依据是综合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包括农民的建议,问题来了,这样的理论建议有谁去回答认证?答案来了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段话说明由国家任职人员回答,但是任何冤假错案都缺少普通执法人员的意见,这就是漏洞。怎么弥补啊?请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里的立法没有做到位的原因是冤假错案没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因为上一句明确的写成了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还出错呢?这儿因为庭长是主任法院领导,沒有几个人愿意给领导树立不同意见,这时个别领导在人情的利益下容易出错。怎么弥补呢,更改为:执行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事实证据做出自己的评议,在计算机上留出执法人员的评议兰,再有庭长选择,这样就真实的记录在案了。在这种情况下庭长只能选对的把法律执行下去,而没有可疑问题。
第二、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作不了主。怎么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做不了主啊?启动新的立法模式。组织司法人员四人左右,与传统的大同小异,变动不大、容易组成,条件优越成熟。在公、检、法上分给四个基层同等基础执法人员权力,放权问案。让执法人员每个人都有评议案件的权力,让评议书、评议焦点、尽力的找到公正,履行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就是说这几条宪法上说的详细阐述是涉及到履行义务的一种,也是给执法与人民的目标目的。从拆词解句中体现到每一个人在享受宪法中必须履行宪法,才可以达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无缝连接。因为依法释理,依理释法才能构成法理的依据,依法治国也是依理治国,就是说法与理是不可分离的。最高目的的宪法有了,理论跟不上也会出现执行矛盾。也就是说理通才能致宪,宪通才能致理,这样也就统一了执行认定的目标,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当事人行贿人怕什么?解答:第1、行贿人怕案件公开、第2、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
应当立法为1、立法案件公开,涉及保密的可以内部公开或对外匿名。第2、启动新的立法依法执法,让行贿人找不到送礼说情的目标。怎么才能找不到目标?解答:对明确被告人的案件,五人一组,组长一人,四名基础执法人员各自做出自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受理案件上有当天值班人员受案,无需领导决定受不受理,而且是只要是自己管辖内的就受理。受理人员按值班人员排号,谁受理谁负责打印资料、整理录入证据,同时组织值班人员询问,分发案件资料。受案调查后对案件认定做出详细的分析评议,对当事人触犯的条律,应当怎么处理的评议书。然后上交值班案件的计算机个人栏目。在由庭或长主任认定评议。组长交接后对四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进行选定。选定对证据、逻辑、法律评议合理的作为案件进度的依据,同时给做的好的执法人员加分作为日后晋级的依据。意见不同也会记录在案,给以后的追究责任留下依据。这样分配责任后,行贿人就会找不到受贿人,即使托人找到执法官员,由于立法紧凑也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既然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执法人员也不会受贿,这样就孤立了违法犯罪人员,使违法人员孤独心虚,只有这样违法人员才会感受到法律威严,以求法律从轻的政策,减轻违法人员的惩处。这时有受案机构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已经写明了当事儿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这样当事人看到明白卡就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以求从轻处罚。由于新的立法形成了依法执法的依据,对司法行政人员也是不能随意左右法律,只有按律行使,一心一意的履行职责,公正评议。也就做到了公平正义的效果。 第四:司法调查人员、执法人员怕什么?解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监督迅速,第3、怕拿不出合理解释。
第1、应当立法为案件公开,第2应当设立同步监督方法,有公检法的局、检、院长负责监督组长。监督应当立法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有组长评议出合理的解释,交给局长、院长、检长等监督人员。这样有记录有依据的评议使一些执法人员不敢变动思想,从而达到法律同步预防的效果。
本条落实有五个好处:第1、填补了现在行政司法程序的一个漏洞,就是执法的个别人员不能在利益操纵下随心所欲定案。第2、同时填补了只有签名没有不同意见记录。第3、改变执法管理模糊责任的现象。第4、预防堵塞相互推托责任的现象。第5、又可以给行政用人方面指定提拔目标。也就是说调查评议为一体,统筹兼顾,同步预防的作用,在工作中经常评议公平的、视为晋级升迁依据,就此阻止买卖官员和其他社会违法行为。
第四:执法庭长、队长、主任、科长、怕什么?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给行贿人作不了主、第3、怕给监督法解释不好。
应当设计立法:1、采取案件公开、2、采取让X X 长对四个调查人员的四份评议,做出一份选择,然后写出为什么支持X X号调查员或审判员的评议理由,设计在计算机公开栏里展示,这时原告被告如果不服理由,可以自己拿出正当理由申请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此程序有组长队长或主任那出合理的解释,再有局检院长决定。由此可见此方法解决了同步监督自我监督的双重预防,试想可以立法。这些看起来有些重复,是的因为以上人员职位虽然不同但是心理是相同的,对法律威严是相同的,句子也是相通,所以都归于一个(怕)字上,也可以使用在其他行政管理上,都是相通立法项。
第五:局长、检长、院长怕什么?答:第1、怕公开,第2、怕自己作不了主。
应当设计程序:1、采取公开,2、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就是让四个行政调查人员面对各所长、队长、科长、主任、的评议理由,做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但本程序不须公开,每人必须上交局长、检长、院长。局长、检长、院长审查后是否改判都要在计算机监督栏里显示。如果当事人上诉本程序必须一同上交。在这种情况下局长、检长、院长只能选好的,这样就确保了公正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效的预防了因行贿受贿引起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上诉后,走同样的程序,所以局长,检长,院长,明知自己作对了可以代表国家,做错了没人能维护自己,所以自己只能做好作对,这样就提高了他思想源头的素质,同时预防了队长、所长、局长、科长、检长、庭长、院长思想变动的想法,不但预防了这些,而且同时还预防纵容违法犯罪,最为重要的是阻止黑恶势力形成,和诬陷他人的想法。
第六:起诉人举报人怕什么?答:第1、怕立案难、第2、怕拖延、第3、怕找不到头绪。
应当设计立法: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1、公开审查评议。第2、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起诉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时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写明起诉人的责任、和怎样使用法律。本条含义是国家承接了你的案件,你就像是走进法律超市。对适合你案件的每一条法律,都会有执法人员带着责任与合理的解释,无人阻拦的对号带走。这样就达到了宪法三十三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也是抓思想、抓道德、抓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抓公平抓正义的长效源头。
第七:被告人被举报人怕什么?答:第一,怕案件公开;第二,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应当设计立法:第1、采取案件公开,第2、就让当事人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第3、发放明白卡,让违法人员知道按明白卡行动,告诉他的责任、和法律规定,一审出现阻挠的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这样被告人被举报人,只有这一条路可走,只有尽快的抓住机会说出事实,以求从宽。这样也非常符合举报人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立马见效的心理。
第八:证人怕什么?答:第一、怕麻烦,第二、怕公开。应当设计立法:第一,采取发放明白卡,告诉其责任,经核实分析,证言属实可以不出面作证,采取保密措施,这时要相信司法人员的思想,因为大局已定,细微的没人敢动。以上八项措施层层设防,统筹兼顾司法执法只能清正,越是清正越是无人敢犯。在依法治国的方针上人人自觉的提高了自己的思想道德,有法可依的提高了行政司法公正的廉洁源头,保证了公正廉洁的可持续性。
明白卡参考说明
(一)原告人诉讼明白卡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监督部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见图1)
(二)被告人明白卡说明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督部门,可以广泛使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因为法律统一,因此可以多方使用。(见图2)
(三)诉讼证据人明白卡说明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有明确被告的诉讼证据当事人。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事实证明个别执法人员因利益诱导当事人错误时有发生。(见图3)
多少年来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息,进步虽然显著,不免看出漏洞仍然存在,腐败依然滋生,反腐虽然在路上,追究的大案也是久不解决的老案。这说明只要立法与制度跟不上就会有人包庇犯罪,因此立法的重要性是至高无上的。是每个人不能代替的,司法行政人员只能是分析与执行法律的组织,是奔向宪法目标的一个科学环节。从哲学上说这是老一辈革命家的理想,但是在法律执行上凸显了依法空缺,要落实依法治国也不能缺少依法法,因为依法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依据,有一定的科学性。我们除了引用宪法目标外还要增加新方案,综合法治行为的正确性,全面固定依法法与宪法、制度、法律、行政的结合,做到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作用。
大家知道腐败的隐蔽性很高,他几乎在两个利益人中间没有冲突,发现问题还是要靠举报申诉等线索获得。在大案中大家知道不是没有举报申诉,而是缺少管理定义,而这些问题都是出现在个人身上,为什么会这样出现问题,因为三方面没有处理完善。第一:立法缺少理論,第二个制度缺少详细规划,第三个: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司法执法人员个人思想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这里有强大的潜能等待发掘。也就是说从立法、制度详细分工,才能调动每个司法人员个人的积极性。在日常工作中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那么无疑给执法增加了公正性。执法公正了无疑给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只要震慑了附近的案件,那么就预防了附近侵犯的案件。以此类推,司法行政是普遍执法的,所以任何角落都会有组织管理,所以任何不法行为都难以漏网,无法形成大案。宪法与逻辑的科学性是特有的特点,是中国人民的期望。有人认为这样是不是行政司法上会有分歧,思考不透会有,思考透了不会有,因为在立法与制度的详细规划下,每个人都会根据规定分析案情、证据、触犯条律、适用法律,这几项基本不会出错。所以行政司法不会有分歧。原因是出错方自我解释不通,因此放弃了做错的想法,故而是统一评论,这就意味着案件不会出错。习主席一来反腐与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事后打黑除恶发现许多问题,这也说明司法改革的进步不是很尽人意,问题依然得到了发展。十九大后加强了监督,意外收获颇丰,这说明执法有极大的漏洞可乘,如果不能及时的堵漏,那么就说明仍然会滋生新的腐败。既然我们有了改革的思路,我们就应该响应十八大的号召“不忘初心”改革到底。认真分析理论,死磕理论的棱角,找出学术真理,发挥参考智能,加强理论评定,找出理论真空,促使新法诞生。以立法的形式立出依法法或执法法,让法治依法执法,让法制执法依法,努力完善自律性选择性的执法漏洞,达到法理合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关键词:司法执法改革;依法执法立法理论;涉案人员责任规划;理论逻辑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思考
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需要严抓全面行政部门的执法环节。那么我国有多少适合使用的单位呢?据网络统计市、县、镇、村。全国有334个市(自治州)等,1735个(县)、48 000多个乡(镇)、不含691510个行政村。这些数字代表每一个市、县、镇的每一项执法部门就等于50069家行政部门,在乘市、县、镇、公、检、法三家就等于150207个执法部门。再加上其他监督部门,比如监察、纪律监督、行政复议等等,有多少监督部门乘多少部门 = 出的就是确切的数字,再加上691510个行政村数字,等于841717个行政单位,这只是一个市县镇村基本数字,庞大的数字告诉我们每个单位每年出现3个错误就是2525151个错误。所以说我国如果有了预防性的执法方法,那么普遍的使用在市县镇村执法部门、监督部门这将很好的为国家执法。据大概查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大约2531件,司法解释有2555件,共计5086件。还在逐步增长。这些法律都有专项的执法部门。但是再多的执法部门都是执行的宪法目标。执法,执法是国家落实所有执法管理项目的行政方法,渗入社会各项管理,包括监察法,复议法,监督法等等。
理论,理论是诞生新事物跨学科的综合学术,是各种新生事物参考讨论的结晶。在学术上也是每一项执法管理进步的科学研究项目之一,可以形成各项管理,覆盖全社会。立法:我国有各种监督法,从理论上讲可以给各种执法而立法,论语有争议的说明还没有详细的分析明白,一旦分析明白,立法走向成熟,即可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
依法、依法按目前的解释就是行政依据证据把法律落实到当事人。但是在依法过程中没有那么简单。贪污腐败,黑恶势力的出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就要理论阐明一种预防方法,这个方法就是依法的方法,也是执法的方法。有了依法执法的长效方法后,一般案件就很少依赖个别的督促性专一性短效文件,因为一般案件不会引起上级重视,所以专门的批语短效的督促文件太过于稀少连贯性也不是很好,基本属于口号或呼吁,很少形成实力监督。所以现在的执法因为人情的左右仍然不能很好的执法,因为制度留有许多选择性空间,很难改变自律的轨迹,产生了许多腐败,滋生了保护伞黑社会。因此要有运行实施性依法方法,才能把法制控制在执法轨道上,管理好各种法律落实。
二、法治探讨
从以上可以确定执法是所有案件中必有的一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就是说规定执法人员行为,就能提高现在使用的执法自律。大家知道现在的执法靠自律执法,问题很多,所以要详细开发理论,让理论详细阐述明白执法的详细规定,这样就轻而易举的完成立法性法制升级。因为宪法中已经规定了执法职责与目的,这就相当于有了改革依据与基础。当行政管理出现了各种问题时就需要改革或立法。通过理论阐明这种研究,阻止、纠正、预防行政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分析理论,管理理论,定义与成果转化,都适用于各种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制定。現在仍然是以个人自律为重心研究管理方案。这种方案方法是最原始的模式,在省部级可以。但是在社会进步的今天,在基层已经不适合再用。因为现在都是社会上的内部矛盾,必须执法到位才能预防多种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在战争年代一个将才的决定事关成败,战争的时候多数没有行贿,后来有了策反,抓住的就是以人托人的关系网破解一人做主的心理。这时主要官员就有了私心,这样私心就战胜了公职,背离了宪法走向了违法。目前基层行政个别人员仍然利用了这个理论设计的制度,甚至已经发展为多人利用,形成塌方式腐败。所以要改变这种管理模式,预防身边人员行贿受贿,方可控制、预防、执法不到位,监督不到位。只有用理论排除这些问题,使用的理论相对的真实无异议,只有对没有争议的理论才可以立法,立法后形成依法法。也可以称为执法法,因而就有了代替自律的执法办法,如果使用在基层,可以普遍的渗入社会方方面面。
三、执法研究
从行政上说执法人员必须是一个公民,然后成为一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从心里上说每个正常公民都是追求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行政司法人员并不例外,喜爱幸福是每个人的必然结果,而幸福给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只有应该或不应该的思想理论的区分。如果思想与理论很难区分,那么问题就会接踵而至,是否很像现在接连不断的腐败?
如果没有系统性规范思想的规定,个别执法人员就会利用不规定的漏洞做出思想错误的认证,然后就是错误的行为,这样就偏离了法律。执法就会步入迷途反复犯错,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徘徊不前。成效是有,但也能看出弊端,每个大案都隐藏着几个小案,没有小案的纵容,大案难以形成的。许多案件说明现在的行政执法程序的伸缩性和随意性,都十分适合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即可以把上级批示的抓好,也可以把上级没有发现的羁押或办反。因此还会滋生一些违法行为,包括纵容黑恶势力,受贿索贿的行为。执法不好会压迫社会,就像美国疫情期间黑人之死,这个绝对不是个案引起的抗议。所以行政改革司法改革一定要抓住要点,不然还会给我们的社会留下更多的遗憾,因为思想是虚拟的,改革并不需要多大的成本,只需要理论上的分析即可把管理方案阐述明白。再有理论组织的专家分析认定便可成功预防一些可预知的违法犯罪,实际操作并不困难。只是增加几条规定,就对各种执法错误加以预防纠正,成为公正执法的方案。这样就预防社会上的多次违法,预防就意味着更加和谐。首先要预防行贿人与行政司法人员的对接,因为这时的被管理者会千方百计的托熟人拉管系,因此预防行政司法不廉洁行为、要从行政执法立法中落实八项针对性的措施、难点和目标、才能真正有效的起到预防行政司法不廉洁作用。只要解决了不廉洁的问题也就等于提高了最关键的思想问题,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思想改变都能改变行政实施的行为。所以说立法完全可以预防思想改变,提高执法性能,落实法律公正。 四、宪法法律与(怕)字立法的威慑性思考
对于立法来说一定要找到预防执法人员思想改变的关键动向,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就因为其他人员没有办法过问,就钻了法律制度的空虚,打着法律的旗号把法律抛在一边。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这次打黑除恶中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好几个案件积压,每一个积压的案件都有许多行政司法人员做保护伞,至少可以利用没有证据证明推脱,这些都是思想故意变动形成的。所以一定要落实这八条可以立法的事项。
这八条是:第一、受贿人怕什么?(多数为侵权方)解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执法人员作不了主。大家注意看(怕)这个字是由威慑性的,设立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会有约束。所以在立法上说,巧妙的使用(怕)就能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从基础执法人员到局、检、院长都会遵守法律,成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威慑,符合法律的威严,符合依法执法的要求。理论不能自评也许这是个错误,因为事实证明、自评达到了一个分析进展的阶段,认可与否、如同法官对原被告的理由定义一样,因此理论认定需要自评支撑。所以司法人员自我评议是立法司法每个人执法的重要步骤。
应当设计立法为:第1、立法设计公开、每个案件必须公开,谁的执法责任谁承担。立法依据是综合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包括农民的建议,问题来了,这样的理论建议有谁去回答认证?答案来了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段话说明由国家任职人员回答,但是任何冤假错案都缺少普通执法人员的意见,这就是漏洞。怎么弥补啊?请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里的立法没有做到位的原因是冤假错案没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因为上一句明确的写成了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还出错呢?这儿因为庭长是主任法院领导,沒有几个人愿意给领导树立不同意见,这时个别领导在人情的利益下容易出错。怎么弥补呢,更改为:执行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事实证据做出自己的评议,在计算机上留出执法人员的评议兰,再有庭长选择,这样就真实的记录在案了。在这种情况下庭长只能选对的把法律执行下去,而没有可疑问题。
第二、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作不了主。怎么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做不了主啊?启动新的立法模式。组织司法人员四人左右,与传统的大同小异,变动不大、容易组成,条件优越成熟。在公、检、法上分给四个基层同等基础执法人员权力,放权问案。让执法人员每个人都有评议案件的权力,让评议书、评议焦点、尽力的找到公正,履行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就是说这几条宪法上说的详细阐述是涉及到履行义务的一种,也是给执法与人民的目标目的。从拆词解句中体现到每一个人在享受宪法中必须履行宪法,才可以达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无缝连接。因为依法释理,依理释法才能构成法理的依据,依法治国也是依理治国,就是说法与理是不可分离的。最高目的的宪法有了,理论跟不上也会出现执行矛盾。也就是说理通才能致宪,宪通才能致理,这样也就统一了执行认定的目标,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当事人行贿人怕什么?解答:第1、行贿人怕案件公开、第2、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
应当立法为1、立法案件公开,涉及保密的可以内部公开或对外匿名。第2、启动新的立法依法执法,让行贿人找不到送礼说情的目标。怎么才能找不到目标?解答:对明确被告人的案件,五人一组,组长一人,四名基础执法人员各自做出自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受理案件上有当天值班人员受案,无需领导决定受不受理,而且是只要是自己管辖内的就受理。受理人员按值班人员排号,谁受理谁负责打印资料、整理录入证据,同时组织值班人员询问,分发案件资料。受案调查后对案件认定做出详细的分析评议,对当事人触犯的条律,应当怎么处理的评议书。然后上交值班案件的计算机个人栏目。在由庭或长主任认定评议。组长交接后对四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进行选定。选定对证据、逻辑、法律评议合理的作为案件进度的依据,同时给做的好的执法人员加分作为日后晋级的依据。意见不同也会记录在案,给以后的追究责任留下依据。这样分配责任后,行贿人就会找不到受贿人,即使托人找到执法官员,由于立法紧凑也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既然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执法人员也不会受贿,这样就孤立了违法犯罪人员,使违法人员孤独心虚,只有这样违法人员才会感受到法律威严,以求法律从轻的政策,减轻违法人员的惩处。这时有受案机构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已经写明了当事儿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这样当事人看到明白卡就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以求从轻处罚。由于新的立法形成了依法执法的依据,对司法行政人员也是不能随意左右法律,只有按律行使,一心一意的履行职责,公正评议。也就做到了公平正义的效果。 第四:司法调查人员、执法人员怕什么?解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监督迅速,第3、怕拿不出合理解释。
第1、应当立法为案件公开,第2应当设立同步监督方法,有公检法的局、检、院长负责监督组长。监督应当立法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有组长评议出合理的解释,交给局长、院长、检长等监督人员。这样有记录有依据的评议使一些执法人员不敢变动思想,从而达到法律同步预防的效果。
本条落实有五个好处:第1、填补了现在行政司法程序的一个漏洞,就是执法的个别人员不能在利益操纵下随心所欲定案。第2、同时填补了只有签名没有不同意见记录。第3、改变执法管理模糊责任的现象。第4、预防堵塞相互推托责任的现象。第5、又可以给行政用人方面指定提拔目标。也就是说调查评议为一体,统筹兼顾,同步预防的作用,在工作中经常评议公平的、视为晋级升迁依据,就此阻止买卖官员和其他社会违法行为。
第四:执法庭长、队长、主任、科长、怕什么?答:第1、怕案件公开、第2、怕给行贿人作不了主、第3、怕给监督法解释不好。
应当设计立法:1、采取案件公开、2、采取让X X 长对四个调查人员的四份评议,做出一份选择,然后写出为什么支持X X号调查员或审判员的评议理由,设计在计算机公开栏里展示,这时原告被告如果不服理由,可以自己拿出正当理由申请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此程序有组长队长或主任那出合理的解释,再有局检院长决定。由此可见此方法解决了同步监督自我监督的双重预防,试想可以立法。这些看起来有些重复,是的因为以上人员职位虽然不同但是心理是相同的,对法律威严是相同的,句子也是相通,所以都归于一个(怕)字上,也可以使用在其他行政管理上,都是相通立法项。
第五:局长、检长、院长怕什么?答:第1、怕公开,第2、怕自己作不了主。
应当设计程序:1、采取公开,2、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就是让四个行政调查人员面对各所长、队长、科长、主任、的评议理由,做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但本程序不须公开,每人必须上交局长、检长、院长。局长、检长、院长审查后是否改判都要在计算机监督栏里显示。如果当事人上诉本程序必须一同上交。在这种情况下局长、检长、院长只能选好的,这样就确保了公正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效的预防了因行贿受贿引起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上诉后,走同样的程序,所以局长,检长,院长,明知自己作对了可以代表国家,做错了没人能维护自己,所以自己只能做好作对,这样就提高了他思想源头的素质,同时预防了队长、所长、局长、科长、检长、庭长、院长思想变动的想法,不但预防了这些,而且同时还预防纵容违法犯罪,最为重要的是阻止黑恶势力形成,和诬陷他人的想法。
第六:起诉人举报人怕什么?答:第1、怕立案难、第2、怕拖延、第3、怕找不到头绪。
应当设计立法: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1、公开审查评议。第2、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起诉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时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写明起诉人的责任、和怎样使用法律。本条含义是国家承接了你的案件,你就像是走进法律超市。对适合你案件的每一条法律,都会有执法人员带着责任与合理的解释,无人阻拦的对号带走。这样就达到了宪法三十三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也是抓思想、抓道德、抓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抓公平抓正义的长效源头。
第七:被告人被举报人怕什么?答:第一,怕案件公开;第二,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应当设计立法:第1、采取案件公开,第2、就让当事人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第3、发放明白卡,让违法人员知道按明白卡行动,告诉他的责任、和法律规定,一审出现阻挠的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这样被告人被举报人,只有这一条路可走,只有尽快的抓住机会说出事实,以求从宽。这样也非常符合举报人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立马见效的心理。
第八:证人怕什么?答:第一、怕麻烦,第二、怕公开。应当设计立法:第一,采取发放明白卡,告诉其责任,经核实分析,证言属实可以不出面作证,采取保密措施,这时要相信司法人员的思想,因为大局已定,细微的没人敢动。以上八项措施层层设防,统筹兼顾司法执法只能清正,越是清正越是无人敢犯。在依法治国的方针上人人自觉的提高了自己的思想道德,有法可依的提高了行政司法公正的廉洁源头,保证了公正廉洁的可持续性。
明白卡参考说明
(一)原告人诉讼明白卡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监督部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见图1)
(二)被告人明白卡说明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督部门,可以广泛使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因为法律统一,因此可以多方使用。(见图2)
(三)诉讼证据人明白卡说明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有明确被告的诉讼证据当事人。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事实证明个别执法人员因利益诱导当事人错误时有发生。(见图3)
多少年来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息,进步虽然显著,不免看出漏洞仍然存在,腐败依然滋生,反腐虽然在路上,追究的大案也是久不解决的老案。这说明只要立法与制度跟不上就会有人包庇犯罪,因此立法的重要性是至高无上的。是每个人不能代替的,司法行政人员只能是分析与执行法律的组织,是奔向宪法目标的一个科学环节。从哲学上说这是老一辈革命家的理想,但是在法律执行上凸显了依法空缺,要落实依法治国也不能缺少依法法,因为依法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依据,有一定的科学性。我们除了引用宪法目标外还要增加新方案,综合法治行为的正确性,全面固定依法法与宪法、制度、法律、行政的结合,做到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作用。
大家知道腐败的隐蔽性很高,他几乎在两个利益人中间没有冲突,发现问题还是要靠举报申诉等线索获得。在大案中大家知道不是没有举报申诉,而是缺少管理定义,而这些问题都是出现在个人身上,为什么会这样出现问题,因为三方面没有处理完善。第一:立法缺少理論,第二个制度缺少详细规划,第三个: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司法执法人员个人思想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这里有强大的潜能等待发掘。也就是说从立法、制度详细分工,才能调动每个司法人员个人的积极性。在日常工作中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那么无疑给执法增加了公正性。执法公正了无疑给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只要震慑了附近的案件,那么就预防了附近侵犯的案件。以此类推,司法行政是普遍执法的,所以任何角落都会有组织管理,所以任何不法行为都难以漏网,无法形成大案。宪法与逻辑的科学性是特有的特点,是中国人民的期望。有人认为这样是不是行政司法上会有分歧,思考不透会有,思考透了不会有,因为在立法与制度的详细规划下,每个人都会根据规定分析案情、证据、触犯条律、适用法律,这几项基本不会出错。所以行政司法不会有分歧。原因是出错方自我解释不通,因此放弃了做错的想法,故而是统一评论,这就意味着案件不会出错。习主席一来反腐与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事后打黑除恶发现许多问题,这也说明司法改革的进步不是很尽人意,问题依然得到了发展。十九大后加强了监督,意外收获颇丰,这说明执法有极大的漏洞可乘,如果不能及时的堵漏,那么就说明仍然会滋生新的腐败。既然我们有了改革的思路,我们就应该响应十八大的号召“不忘初心”改革到底。认真分析理论,死磕理论的棱角,找出学术真理,发挥参考智能,加强理论评定,找出理论真空,促使新法诞生。以立法的形式立出依法法或执法法,让法治依法执法,让法制执法依法,努力完善自律性选择性的执法漏洞,达到法理合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