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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奥古斯丁和安瑟尔谟作为两位不同时期的基督教神学家,在各自的学说中都对意志自由进行了探讨,奥古斯丁认为人的原罪使人的意志自由受到了污染,只有犯罪的趋向,而安瑟尔谟则认为人的原罪使人丧失了运用意志自由的能力,丧失了趋向善的能力。虽然两者的意志自由学说不同,但都强调了神的恩典对于人的重要性,从而从理性的角度解释了信仰。
【关键词】:奥古斯丁;安瑟尔谟;意志自由
正文:
人如何理性的看待信仰,从教父时代到经院哲学时代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奥古斯丁和安瑟尔谟从意志自由的角度解释了信仰对人的重要性,神的恩典对于受到原罪之说影响的人而言给予了信仰合理性。
一.奥古斯丁论意志自由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世界是存在的等级系统,如果一个等级的存在净化了罪行,保留了善,那么他们就是高一级的存在,就能支配和控制低一级的存在,反之,就只能被支配。他认为上帝是至善的,所有物质的善都是对上帝的善的分有,恶不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只有在有善的物质中才能存在,因为恶是物质应有的完美的丧失,缺乏。既然恶是一种善的缺乏,也就是说是一种对上帝创造的秩序的背离和缺乏,因为上帝创造的秩序必定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而伦理的恶是人对自由意志的滥用,因为“根据不完善事物服从完善事物的原则,上帝,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应该肉体服从灵魂,灵魂服从上帝”。但是意志自由的存在可以让灵魂做出自己的选择,是否要遵从上帝的秩序,当肉体在意志自由的驱动下去违背秩序,没有去追求更高一级的善,而是追求低一级的善,追求身体的完善,沉迷肉体享受,就是伦理的恶。那么既然自由意志会导致人会追求低一级的善,导致伦理的恶,为什么上帝会给予人意志自由呢?
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本身是好的,只有源于自由意志的行动才能被看做是人的自由选择,才能被评价为善或恶,从而进行奖惩,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人的选择只能是上帝帮人做的决定,而上帝的恩典只是在于赏罚分明的公正,而不是帮助人们做出决定。
以上只是奥古斯丁早期的对意志自由的看法,在经历与佩拉纠学派的争论后,奥古斯丁对意志自由的看法在后期发生了变化。佩拉纠学派认为,亚当的罪不会祸及子孙,罪是人的自愿行为,只有犯罪的人才用对罪行负责。人不会遗传祖先的罪,也没有丧失行善的可能性,也就不需要耶稣的拯救。耶稣的工作只是为了人类树立了一个好榜样,正如亚当树立了一个坏榜样。“他认为我们出生在一个受到罪破坏的世界中,因为父母和同侪所作的坏榜样,我们都倾向于犯罪”。人如果犯罪,是因为人是有意的,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如果人为自己的罪行负责,那么就必定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也就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奥古斯丁后来反驳说,“原罪将其后果传递给了全人类”,人在上帝之前是堕落的,定罪的。“自由意志已经衰退了,不能抵抗欲望和罪恶”。如果没有耶稣的拯救,人类会永远受到诅咒。“没有上帝的恩典,人的意志不可能选择正当的秩序和真正的幸福,即使戒律也不能强制意志选择善”。奥古斯丁的原罪教义被认为是一种在人类和祖宗亚当之间的“种子认同”,所有人,无论小孩还是老人都是败坏与有罪的,受洗可以暂时斩断与亚当之间的这种罪的联系,但是之后这种联系又会继续,只有通过不断的忏悔和神的恩典才能再次斩断这种联系,所以说,一个人也只能依靠神的恩典才能进人没有罪的生活,而不是靠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认为,在原罪之后,人类虽然还有自由意志,但是这个自由意志受到罪的制约,除非有神的恩典,不然人的自由意志不可能在趋向善。因为从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定义来看,他把自由意志认为是“那么,简单地说,对于任何行动而言,我都是自由到这个程度(或者说这个行动在我的能力之内),即我执行这个行动的愿望和决定,强烈到足够让我去执行它”,罗杰·奥尔森把他的定义解释为“一个人只要做他想做的事,他的行动是自由的”,而不是认为自由意志是做出另一个选择,原罪让人类只有犯罪的自由,而没有向善的自由。后来的基督教神学家一部分认同了这种说法,认为这种自由意志与预定论可以相融,另一部分则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二选一的能力,不能与预定论相融。因此,总结来说,后期的奥古斯丁关于意志自由的理论认为,上帝在造人的时候是给予了人意志自由,但是亚当的原罪传递给了全人类,使得人的意志自由被污染,失去了意志自由,不能抵抗欲望的诱惑,只能走向伦理的恶,要摆脱这样的趋势,只能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恢复意志自由。奥古斯丁所说的上帝的恩典是指上帝之子—耶稣的死亡,上帝通过牺牲自己的儿子,赎清了全人类的原罪,使得人再一次拥有了意志自由,恢复了可以向善的趋向。但是奥古斯丁也再一次强调了上帝的恩典只是恢复了人的意志自由,而不是上帝帮人类选择走向善还是恶,人最终走向善还是恶,还是依靠人自己的选择。所谓的意志自由和真正的自由的区别在于,意志自由可能导向善或者恶。而真正的自由导向善,人有原罪的话,失去的是自由而不是自由意志。人的本质是灵魂,肉体对于灵魂来说更多的是工具性的,肉体被灵魂影响,被灵魂的自由意志影响,这就会导致有原罪的人会趋向善或者恶。总的来说,后期奥古斯丁关于意志自由的学说受到了“‘原罪说’和‘恩典说’的限制”,同时,也是奥古斯丁的神恩独作论和救恩论的基础,正是因为人受到了原罪,而使自由意志受到了罪的制约,从而强调了上帝的恩典的重要性,只有获得了上帝的恩典,人才能恢复自由意志,才能真正具有趋向善或者恶的自由。
二.安瑟尔谟论意志自由
奥古斯丁后期的意志自由说主要是反对佩拉纠主义,但是由于其学说的不完善,其所反对佩拉纠主义并没有消失,安瑟尔谟曾说,如果我们总有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为什么我们有时需要恩典?如果我们不总是具有这种能力,犯罪就不会出自我们的自由选择,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承担罪责?安瑟尔谟的疑问表明了奥古斯丁的意志自由说是有相矛盾的地方的,那么他自己是如何解释意志自由的呢?
安瑟尔谟首先对“意志”的概念进行分析。他认为“意志”有三类意义,首先“意志”是一种功能,能够使灵魂自由做出选择的功能;其次是选择功能的倾向性;最后,“意志”是这种选择功能的实际操作。安瑟尔谟通过区分意志的功能和选择,来进一步区分选择的自由和倾向,他认为,意志的目的就是“正当”,意志的功能是实现“正当”的能力,即是自由,意志的选择是为了正当本身而保持意志的正当。总的来说,“意志自由是行善的能力”。安瑟尔谟认为意志自由不会被人滥用,因为从其目的来说,从其选择的功能来说,意志自由始终是趋向善的,但意志会受到外界的影響,这种影响只是影响意志的倾向性,不会影响到意志的本性。他说这种倾向有两种,一种是倾向有用的东西,一种是倾向于正当的东西。倾向于有用的,是受外物的影响,对人而言,外物看起来是有用的;倾向于正当,一是因为看起来是有用的,二是正当本身,也就是意志的目的,本性的影响。如果意志被正当本身影响而有了倾向,这是最可贵的,因为意志会被有用的东西吸引,而被正当本身影响则是体现了一种向善的趋向。也就是说当意志倾向于有用的,且是正当的,它就是向善的倾向,倾向于有用的,但不是正当的,就是向恶的倾向,倾向于有用的,则是中性的倾向。 從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来看,他认为人在原罪之后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只是丧失了意志自由向善的倾向。需要上帝的恩典才能恢复人对意志自由的运用能力,原罪是因为亚当没有运用意志自由抵御诱惑,而上帝的恩典,也就是上帝之子的死,使人类摆脱了原罪,重新获得了运用意志自由的能力,但这时候的意志自由仍然是有善或恶的倾向,如何运用全靠人类自己的选择,既然人类有了选择的能力,那么如果向恶,就必然要接受惩罚。
在奥古斯丁那,他的神的恩典说被后世的神学家解释为“无条件的拣选”或者“不可抗拒的恩典”,也就是说,神从堕落的大众中无条件的拣选了一部分人,借着恩典,使他们恢复了意志自由,重新有了向善或者向恶的选择。而安瑟尔谟则发展出他独特的“补赎说”,他认为上帝的公义要求人类因为不服从而付出代价,否则宇宙的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只有人沉沦到地狱中,才能偿还对上帝的债务。但上帝处于怜悯,用上帝之子作为牺牲的替代,从而使人偿还了对上帝的债务,这就是神的恩典,也就是通过这种恩典,人才能恢复运用意志自由的能力,恢复意志自由向善的趋向。
三.总结奥古斯丁与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
从以上可以看出,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与奥古斯丁的意志自由说不同的在于,奥古斯丁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个人只要做他想做的事,他的行动就是自由的,不是一种二选一的选择,人的原罪让人意志自由受到了污染,人只能趋向犯罪,但是问题在于,既然人没有了意志自由,那么为什么要为自己不能选择的错误受到惩罚。而安瑟尔谟则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种选择,一种对有用的,正当的选择趋向,原罪只是让人的意志自由丧失了向善的趋向,不能够运用自由意志。两者相同的都是要强调上帝的恩典,强调上帝之子的死赎清了人的原罪,在之后,人不管是重新获得意志自由还是恢复对意志自由的运用能力,人都有了自己的选择,从这点上看,在恩典之后,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上帝的奖惩关键在于人趋向善还是恶。
参考文献:
[1]赵敦华 《基督教哲学1500年》 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2]罗杰·奥尔森 《基督教神学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年版 吴瑞诚 徐成德译
[3]Battista Mondin 《A HISTORY OF MEDIAEVAL PHILOSOPHY》 Published by Theological Publications in India Bangalore 1991
[4]T.Kermit Scoot ,Augustine:His Thought in Context(Mahwah,N.J.:Paulist,1995)
【关键词】:奥古斯丁;安瑟尔谟;意志自由
正文:
人如何理性的看待信仰,从教父时代到经院哲学时代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奥古斯丁和安瑟尔谟从意志自由的角度解释了信仰对人的重要性,神的恩典对于受到原罪之说影响的人而言给予了信仰合理性。
一.奥古斯丁论意志自由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世界是存在的等级系统,如果一个等级的存在净化了罪行,保留了善,那么他们就是高一级的存在,就能支配和控制低一级的存在,反之,就只能被支配。他认为上帝是至善的,所有物质的善都是对上帝的善的分有,恶不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只有在有善的物质中才能存在,因为恶是物质应有的完美的丧失,缺乏。既然恶是一种善的缺乏,也就是说是一种对上帝创造的秩序的背离和缺乏,因为上帝创造的秩序必定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而伦理的恶是人对自由意志的滥用,因为“根据不完善事物服从完善事物的原则,上帝,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应该肉体服从灵魂,灵魂服从上帝”。但是意志自由的存在可以让灵魂做出自己的选择,是否要遵从上帝的秩序,当肉体在意志自由的驱动下去违背秩序,没有去追求更高一级的善,而是追求低一级的善,追求身体的完善,沉迷肉体享受,就是伦理的恶。那么既然自由意志会导致人会追求低一级的善,导致伦理的恶,为什么上帝会给予人意志自由呢?
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本身是好的,只有源于自由意志的行动才能被看做是人的自由选择,才能被评价为善或恶,从而进行奖惩,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人的选择只能是上帝帮人做的决定,而上帝的恩典只是在于赏罚分明的公正,而不是帮助人们做出决定。
以上只是奥古斯丁早期的对意志自由的看法,在经历与佩拉纠学派的争论后,奥古斯丁对意志自由的看法在后期发生了变化。佩拉纠学派认为,亚当的罪不会祸及子孙,罪是人的自愿行为,只有犯罪的人才用对罪行负责。人不会遗传祖先的罪,也没有丧失行善的可能性,也就不需要耶稣的拯救。耶稣的工作只是为了人类树立了一个好榜样,正如亚当树立了一个坏榜样。“他认为我们出生在一个受到罪破坏的世界中,因为父母和同侪所作的坏榜样,我们都倾向于犯罪”。人如果犯罪,是因为人是有意的,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如果人为自己的罪行负责,那么就必定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也就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奥古斯丁后来反驳说,“原罪将其后果传递给了全人类”,人在上帝之前是堕落的,定罪的。“自由意志已经衰退了,不能抵抗欲望和罪恶”。如果没有耶稣的拯救,人类会永远受到诅咒。“没有上帝的恩典,人的意志不可能选择正当的秩序和真正的幸福,即使戒律也不能强制意志选择善”。奥古斯丁的原罪教义被认为是一种在人类和祖宗亚当之间的“种子认同”,所有人,无论小孩还是老人都是败坏与有罪的,受洗可以暂时斩断与亚当之间的这种罪的联系,但是之后这种联系又会继续,只有通过不断的忏悔和神的恩典才能再次斩断这种联系,所以说,一个人也只能依靠神的恩典才能进人没有罪的生活,而不是靠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认为,在原罪之后,人类虽然还有自由意志,但是这个自由意志受到罪的制约,除非有神的恩典,不然人的自由意志不可能在趋向善。因为从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定义来看,他把自由意志认为是“那么,简单地说,对于任何行动而言,我都是自由到这个程度(或者说这个行动在我的能力之内),即我执行这个行动的愿望和决定,强烈到足够让我去执行它”,罗杰·奥尔森把他的定义解释为“一个人只要做他想做的事,他的行动是自由的”,而不是认为自由意志是做出另一个选择,原罪让人类只有犯罪的自由,而没有向善的自由。后来的基督教神学家一部分认同了这种说法,认为这种自由意志与预定论可以相融,另一部分则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二选一的能力,不能与预定论相融。因此,总结来说,后期的奥古斯丁关于意志自由的理论认为,上帝在造人的时候是给予了人意志自由,但是亚当的原罪传递给了全人类,使得人的意志自由被污染,失去了意志自由,不能抵抗欲望的诱惑,只能走向伦理的恶,要摆脱这样的趋势,只能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恢复意志自由。奥古斯丁所说的上帝的恩典是指上帝之子—耶稣的死亡,上帝通过牺牲自己的儿子,赎清了全人类的原罪,使得人再一次拥有了意志自由,恢复了可以向善的趋向。但是奥古斯丁也再一次强调了上帝的恩典只是恢复了人的意志自由,而不是上帝帮人类选择走向善还是恶,人最终走向善还是恶,还是依靠人自己的选择。所谓的意志自由和真正的自由的区别在于,意志自由可能导向善或者恶。而真正的自由导向善,人有原罪的话,失去的是自由而不是自由意志。人的本质是灵魂,肉体对于灵魂来说更多的是工具性的,肉体被灵魂影响,被灵魂的自由意志影响,这就会导致有原罪的人会趋向善或者恶。总的来说,后期奥古斯丁关于意志自由的学说受到了“‘原罪说’和‘恩典说’的限制”,同时,也是奥古斯丁的神恩独作论和救恩论的基础,正是因为人受到了原罪,而使自由意志受到了罪的制约,从而强调了上帝的恩典的重要性,只有获得了上帝的恩典,人才能恢复自由意志,才能真正具有趋向善或者恶的自由。
二.安瑟尔谟论意志自由
奥古斯丁后期的意志自由说主要是反对佩拉纠主义,但是由于其学说的不完善,其所反对佩拉纠主义并没有消失,安瑟尔谟曾说,如果我们总有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为什么我们有时需要恩典?如果我们不总是具有这种能力,犯罪就不会出自我们的自由选择,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承担罪责?安瑟尔谟的疑问表明了奥古斯丁的意志自由说是有相矛盾的地方的,那么他自己是如何解释意志自由的呢?
安瑟尔谟首先对“意志”的概念进行分析。他认为“意志”有三类意义,首先“意志”是一种功能,能够使灵魂自由做出选择的功能;其次是选择功能的倾向性;最后,“意志”是这种选择功能的实际操作。安瑟尔谟通过区分意志的功能和选择,来进一步区分选择的自由和倾向,他认为,意志的目的就是“正当”,意志的功能是实现“正当”的能力,即是自由,意志的选择是为了正当本身而保持意志的正当。总的来说,“意志自由是行善的能力”。安瑟尔谟认为意志自由不会被人滥用,因为从其目的来说,从其选择的功能来说,意志自由始终是趋向善的,但意志会受到外界的影響,这种影响只是影响意志的倾向性,不会影响到意志的本性。他说这种倾向有两种,一种是倾向有用的东西,一种是倾向于正当的东西。倾向于有用的,是受外物的影响,对人而言,外物看起来是有用的;倾向于正当,一是因为看起来是有用的,二是正当本身,也就是意志的目的,本性的影响。如果意志被正当本身影响而有了倾向,这是最可贵的,因为意志会被有用的东西吸引,而被正当本身影响则是体现了一种向善的趋向。也就是说当意志倾向于有用的,且是正当的,它就是向善的倾向,倾向于有用的,但不是正当的,就是向恶的倾向,倾向于有用的,则是中性的倾向。 從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来看,他认为人在原罪之后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只是丧失了意志自由向善的倾向。需要上帝的恩典才能恢复人对意志自由的运用能力,原罪是因为亚当没有运用意志自由抵御诱惑,而上帝的恩典,也就是上帝之子的死,使人类摆脱了原罪,重新获得了运用意志自由的能力,但这时候的意志自由仍然是有善或恶的倾向,如何运用全靠人类自己的选择,既然人类有了选择的能力,那么如果向恶,就必然要接受惩罚。
在奥古斯丁那,他的神的恩典说被后世的神学家解释为“无条件的拣选”或者“不可抗拒的恩典”,也就是说,神从堕落的大众中无条件的拣选了一部分人,借着恩典,使他们恢复了意志自由,重新有了向善或者向恶的选择。而安瑟尔谟则发展出他独特的“补赎说”,他认为上帝的公义要求人类因为不服从而付出代价,否则宇宙的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只有人沉沦到地狱中,才能偿还对上帝的债务。但上帝处于怜悯,用上帝之子作为牺牲的替代,从而使人偿还了对上帝的债务,这就是神的恩典,也就是通过这种恩典,人才能恢复运用意志自由的能力,恢复意志自由向善的趋向。
三.总结奥古斯丁与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
从以上可以看出,安瑟尔谟的意志自由说与奥古斯丁的意志自由说不同的在于,奥古斯丁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个人只要做他想做的事,他的行动就是自由的,不是一种二选一的选择,人的原罪让人意志自由受到了污染,人只能趋向犯罪,但是问题在于,既然人没有了意志自由,那么为什么要为自己不能选择的错误受到惩罚。而安瑟尔谟则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是一种选择,一种对有用的,正当的选择趋向,原罪只是让人的意志自由丧失了向善的趋向,不能够运用自由意志。两者相同的都是要强调上帝的恩典,强调上帝之子的死赎清了人的原罪,在之后,人不管是重新获得意志自由还是恢复对意志自由的运用能力,人都有了自己的选择,从这点上看,在恩典之后,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上帝的奖惩关键在于人趋向善还是恶。
参考文献:
[1]赵敦华 《基督教哲学1500年》 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2]罗杰·奥尔森 《基督教神学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年版 吴瑞诚 徐成德译
[3]Battista Mondin 《A HISTORY OF MEDIAEVAL PHILOSOPHY》 Published by Theological Publications in India Bangalore 1991
[4]T.Kermit Scoot ,Augustine:His Thought in Context(Mahwah,N.J.:Paulist,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