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派出检察室的职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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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工作。笔者认为,关于派出检察室的话题,探讨核心应在于派出检察室的机构设置以及职责设置的合理性问题上,派出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是影响和制约派出检察室发展的关键,这种合理与否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置地点的选择上是在所有乡镇、街道都设置派出检察室,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第二、机构定位上是与其他科室平行的独立机构,还是只是虚牌;第三、人员配置上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检察人员兼任;第四、职责设置上赋予派出检察室哪些职权最符合需要。在这些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明确检察室怎样的职责。否则,即使检察室设置的地点、机构的定位、人员的配备十分合理,也难以开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派出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可行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指出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因此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设置还是具有可行性的,也正是由于派出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研究、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必要性
  派出检察室的存在有利于延伸检察监督视角。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同时,驻乡镇的派出检察室将会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能够一起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镇街检察室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矛盾处于萌芽状态时,镇街检察室可以积极配合有关基层组织努力做好平息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矛盾已经引发刑事案件时,镇街检察室可以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努力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尽可能避免双方矛盾的升级。刑事案件判决后,镇街检察室可以帮助解决双方的仇恨心理及对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尽可能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工作,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涉检、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派出检察室主要有以下三种监督模式:一是在街道(社区)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二是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三是在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三种模式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与传统的通过公安机关间接监督基层派出所且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相比,上述三种模式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均深入基层第一线,近距离地对基层管理组织实施监督、引导侦查、配合协调。 笔者认为综合开展第一、三种模式较为适合,根据各地发展情况,基层检察院有选择的在重点乡镇、街道(社区)设立派出检察室。
  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派出检察机构设置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依据不明确,立法层面的缺失造成了镇街检察室的设置及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使得各地设置镇街检察室的做法和模式各不相同;二是职责权限不规范,虽然《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对于派出检察机构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都规定的较为宽泛和模糊,这使得镇街检察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较难准确地把握自身定位;三是镇街检察室的领导体制、内部机制以及经费保障体制不健全。
  四、职责设置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4)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5)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这五类职权只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任务的一部分。但在该条例没有失效之前,镇街检察室也只能履行该五类任务,而不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人民检察院职责,同时笔者认为该条例虽然为规范派驻乡镇的检察室,但也应当适用于地位相似的派驻街道(社区)检察室。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样也提到了上述五类任务,还要求各地通过积极实践和探索,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就需要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具体对待,不搞一刀切。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以下详细说明镇街检察室的职能任务:
  一是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镇街检察室要及时发现乡镇、街道基层管理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政府专项资金拨付等管理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并积极配合反贪和反渎部门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处。镇街检察室深入基层,对于街道办、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人员的侵权、职务犯罪线索能够更好的掌握与发现,这有利于法律监督的触角下沉。   二是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镇街检察室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群众对民事行政诉讼环节中损害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运用检察监督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检、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镇街检察室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大力协助处理信访问题,对属于自身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通处理工作,对属于公安、法院、相关行政部门行使管辖权的,可通过跟踪催办、协助监督等形式解决好信访问题。
  三是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通过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关注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定期进行法律辅导,确保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派出检察室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矫正工作,同时对社区矫正的决定、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努力探索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四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犯罪预防。镇街检察室要拓展职能,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新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好普法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工作使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有处可去,做好职务犯罪教育工作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规范管理
  合理设置镇街检察室的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主义派出检察室设置的规范,派出院应当严格管理派出检察室,严格遵守高检院及其他部门对派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既不能职责泛化,也不能职责虚化,更不能职责异化,派出检察室工作的开展不能大包大揽什么都做,也不能畏首畏尾什么都不敢做,更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工作。因此在派出检察室的管理可以遵循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派出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当取得当地编制部门的批准,并层报省一级检察院审批。在管理上,派出院要以对待内设科室的标准,严格规范派出检察室及其所属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二是严格人员配置,检察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检察人员。即使是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也严禁聘请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来行使检察权,保证程序合法是开展检察工作的前提。
  三是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该类举报线索由派出院统一管理,对于属派出检察室处理范围内的,再由派出院安排检察室处理,杜绝派出检察室演变成为独立的“检察院”。
  设置镇街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虽然现实推进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制约,但随着至上而下的重视以及自下而上的开展,相信会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规范,其将与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一起构建中国特色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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