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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当前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实施,而另一方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理的证据可作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与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状态的案件,最后导致案件流产。在侦查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出现受贿人供述了受贿事实而行贿人予以否认的情况,如果行贿人不予证实,就算受贿人交代的再清楚,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行贿人的证言对于证实受贿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贿、受贿双方都是利益的获得者,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使得双方极易形成利益同盟,相互依靠,因此检察机关在突破行贿人口供方面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本人拟从“一对一”受贿案件行贿人的拒绝供述行贿事实心理的特点出发,作一点肤浅的论述,旨在抛砖引玉。
1.侥幸心理。
此类行贿人心理多数发生在受贿人还未被检察机关立案之前,行贿人自认为行贿行为很隐蔽,不易被发现,自己不交待,检察机关根本不会发现,而受贿人自己也肯定不会主动交代的,由此产生拒供的侥幸心理。另外一种情况是受贿人自己已经交待了受贿事实,由于受贿人在被立案侦查后已经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行贿人对受贿人是否已经交待了问题吃不准,因此存在认为“检察机关可能没有掌握情况,受贿人没有交待”的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讯问此类行贿人有以下几个注意点:第一,审讯前一定要掌握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证据,拟订比较完善稳妥的讯问方案,不打无把握之仗;第二,讯问时给行贿人以成竹在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第三,对于顽固分子要适时抛出以掌握的证据“炸弹”,打破行贿人自认天衣无缝的侥幸心理,击溃其心理防线。如:受贿人承认收受了贿赂,但是行贿方却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办案人首先应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工作,欢迎其随时转变对抗的态度,并在适当的时机出示受贿人认罪的证据,让他认识到检察机关不是没事找事,你们的事情已经被我们掌握的事实,如果你继续隐瞒事实,我们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对于涉嫌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敢于大胆采取强制措施。行贿人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证据不敢拘留人,一旦拘留肯定有证据。因此,通过初查情况判断其构成行贿罪的可能性很大,就要敢于大胆使用强制措施。
2.畏罪心理。
此类行贿人多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谋取不确定利益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类行贿人最怕的是交代后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实践中询问(讯问)此类行贿人,首先争取转化行贿人,向行贿人讲清法律规定,要充分使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掌握追诉行贿人的主动权下,要充分利用行贿人功利主义者的思维特点,争取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要使用《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给其心理施加强大压力,预审时要充满信心,适时适度地出示证据,使行贿人感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贿的证据,不主动交代,就没有出路。再次,在行贿人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注意减轻行贿人的心理压力,给其一定的心里满足,缓解其紧张情绪,促其就范。通过上述工作,使行贿人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值得信赖的,并且认识到只有走坦白从宽的路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3.感激心理。
此类行贿人“义”字当头,对受贿人为其谋利的行为心存感激,认为如果没有受贿人的帮忙自己不可能有现在的成绩,自己交代了行贿行为将陷受贿人于不利,是过河拆桥、以怨报德的行为,是不义气的表现,会被社会所不耻,同行所不容,因此不愿主动交代。对存在感恩重义心理的行贿人的讯问,要适时进行教育引导,要做到真正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重义”新的内涵,首先要重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通過剖析受贿人弄权腐败行为的危害性,使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行为的卑劣性,从而激起他对腐败行为的愤恨。其次,还要让行贿人认识到,即使他不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如果检察机关掌握了其他证据,受贿人也会定罪处罚,让他打消顾虑。另外,对反复教育和做工作无效的行贿人,要进行法律威慑,使其感到如不主动交代将被采取强制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主动供述其行贿行为。
4.遭报心理。
一般受贿人都有一定的职位和权力,由于部分受贿人和行贿人存在着一定隶属关系或制约关系,受贿人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打击报复行贿人是比较方便的。因此,那部分的行贿人会存在畏权和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而拒供的心理。对畏罪或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的行贿人的讯问,一定要向其讲清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讲清法律的威严,并及时依法对受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解除行贿人的后顾之忧。
5.无知心理。
此类行贿人始终认为自己与受贿人是朋友关系或亲戚关系,自己送受贿人钱物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行为,不认为这是行贿,他们对行贿事实的存在并不否认,但一直辩解不是行贿性质,因而不愿意作证。在今年我局查办的徐××受贿案中,其中一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系同一单位,由于行贿人是残疾人,因而受贿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对行贿人相当照顾,行贿人出于感激心理多次送予行贿人家电等物品,价值不斐,但行贿人一直认为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因而拒绝作证。对这样的行贿人,我们应该与他们详细讲解好行贿或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用事实和法律告诉行贿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人情往来,而是行贿行为,让这部分行贿人认清事实,交待问题。
6、内疚心理
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多为利益同盟关系,在长时间的交往中双方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了除相互利用之外的私人感情,而这种感情在部分行贿人和受贿人中还比较的稳定。在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那部分的受贿人对受贿人比较内疚,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害了受贿人,良心上过意不去,因而很容易发生拒供。对于此类行贿人我们应该向他们明确一个态度,就是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掌握了,包括你的那部分行贿事实,并告诉行贿人如果内疚就不要做之前的事情,既然做了是隐瞒不了的,是朋友就应该帮助他把问题调查清楚,这样是对受贿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受贿人他也不会怪你的等等。
7.自身形象心理。
在当前这样的商品经济社会,商家的形象和信誉是非常重要的,而行贿人的绝大部分人员就是商人,而且有部分是商人中的成功人士,这些行贿人非常看重自己的社会形象,他们怕自己如果交待了行贿事实后,会影响到自身的在社会上的形象,自己的业务经营也将会直受到影响(无人再敢与其做业务)。对于怕影响自身形象、业务而拒供的行贿人讯问,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其面子,给其正确评价,唤起其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教育感化,促其悔罪,并使其认识到不如实供述是不行的,只要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还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此外,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有些行贿人是无奈的,具有一定的被迫性。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行贿的或一次性行贿、受贿后即结束贿赂关系的此类行贿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分化瓦解策略,让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的贪婪性,打消隐瞒、抗拒心理,这类的行贿人是在某种程度上的“受害者”,他们交待行贿事实的难度不算太大。
当前,受贿犯罪形形色色,受贿人心态也各有不同,拒供的理由也各有不同,受贿人讲一点留一串企图蒙混过关以及时供时翻的现象是常常出现的,作为侦查员要提高警惕,不被假象所迷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突破,促使他们下决心交待行贿事实,并及时固定证据,把案件办好办透。
(作者通讯地址: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岱山 316200)
1.侥幸心理。
此类行贿人心理多数发生在受贿人还未被检察机关立案之前,行贿人自认为行贿行为很隐蔽,不易被发现,自己不交待,检察机关根本不会发现,而受贿人自己也肯定不会主动交代的,由此产生拒供的侥幸心理。另外一种情况是受贿人自己已经交待了受贿事实,由于受贿人在被立案侦查后已经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行贿人对受贿人是否已经交待了问题吃不准,因此存在认为“检察机关可能没有掌握情况,受贿人没有交待”的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讯问此类行贿人有以下几个注意点:第一,审讯前一定要掌握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证据,拟订比较完善稳妥的讯问方案,不打无把握之仗;第二,讯问时给行贿人以成竹在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第三,对于顽固分子要适时抛出以掌握的证据“炸弹”,打破行贿人自认天衣无缝的侥幸心理,击溃其心理防线。如:受贿人承认收受了贿赂,但是行贿方却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办案人首先应耐心地做说服教育工作,欢迎其随时转变对抗的态度,并在适当的时机出示受贿人认罪的证据,让他认识到检察机关不是没事找事,你们的事情已经被我们掌握的事实,如果你继续隐瞒事实,我们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对于涉嫌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敢于大胆采取强制措施。行贿人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证据不敢拘留人,一旦拘留肯定有证据。因此,通过初查情况判断其构成行贿罪的可能性很大,就要敢于大胆使用强制措施。
2.畏罪心理。
此类行贿人多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谋取不确定利益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类行贿人最怕的是交代后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实践中询问(讯问)此类行贿人,首先争取转化行贿人,向行贿人讲清法律规定,要充分使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掌握追诉行贿人的主动权下,要充分利用行贿人功利主义者的思维特点,争取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要使用《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给其心理施加强大压力,预审时要充满信心,适时适度地出示证据,使行贿人感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贿的证据,不主动交代,就没有出路。再次,在行贿人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注意减轻行贿人的心理压力,给其一定的心里满足,缓解其紧张情绪,促其就范。通过上述工作,使行贿人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值得信赖的,并且认识到只有走坦白从宽的路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3.感激心理。
此类行贿人“义”字当头,对受贿人为其谋利的行为心存感激,认为如果没有受贿人的帮忙自己不可能有现在的成绩,自己交代了行贿行为将陷受贿人于不利,是过河拆桥、以怨报德的行为,是不义气的表现,会被社会所不耻,同行所不容,因此不愿主动交代。对存在感恩重义心理的行贿人的讯问,要适时进行教育引导,要做到真正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重义”新的内涵,首先要重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通過剖析受贿人弄权腐败行为的危害性,使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行为的卑劣性,从而激起他对腐败行为的愤恨。其次,还要让行贿人认识到,即使他不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如果检察机关掌握了其他证据,受贿人也会定罪处罚,让他打消顾虑。另外,对反复教育和做工作无效的行贿人,要进行法律威慑,使其感到如不主动交代将被采取强制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主动供述其行贿行为。
4.遭报心理。
一般受贿人都有一定的职位和权力,由于部分受贿人和行贿人存在着一定隶属关系或制约关系,受贿人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打击报复行贿人是比较方便的。因此,那部分的行贿人会存在畏权和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而拒供的心理。对畏罪或担心供述后遭受打击报复的行贿人的讯问,一定要向其讲清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讲清法律的威严,并及时依法对受贿人采取强制措施,解除行贿人的后顾之忧。
5.无知心理。
此类行贿人始终认为自己与受贿人是朋友关系或亲戚关系,自己送受贿人钱物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行为,不认为这是行贿,他们对行贿事实的存在并不否认,但一直辩解不是行贿性质,因而不愿意作证。在今年我局查办的徐××受贿案中,其中一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系同一单位,由于行贿人是残疾人,因而受贿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对行贿人相当照顾,行贿人出于感激心理多次送予行贿人家电等物品,价值不斐,但行贿人一直认为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因而拒绝作证。对这样的行贿人,我们应该与他们详细讲解好行贿或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用事实和法律告诉行贿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人情往来,而是行贿行为,让这部分行贿人认清事实,交待问题。
6、内疚心理
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多为利益同盟关系,在长时间的交往中双方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了除相互利用之外的私人感情,而这种感情在部分行贿人和受贿人中还比较的稳定。在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那部分的受贿人对受贿人比较内疚,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害了受贿人,良心上过意不去,因而很容易发生拒供。对于此类行贿人我们应该向他们明确一个态度,就是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掌握了,包括你的那部分行贿事实,并告诉行贿人如果内疚就不要做之前的事情,既然做了是隐瞒不了的,是朋友就应该帮助他把问题调查清楚,这样是对受贿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受贿人他也不会怪你的等等。
7.自身形象心理。
在当前这样的商品经济社会,商家的形象和信誉是非常重要的,而行贿人的绝大部分人员就是商人,而且有部分是商人中的成功人士,这些行贿人非常看重自己的社会形象,他们怕自己如果交待了行贿事实后,会影响到自身的在社会上的形象,自己的业务经营也将会直受到影响(无人再敢与其做业务)。对于怕影响自身形象、业务而拒供的行贿人讯问,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其面子,给其正确评价,唤起其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教育感化,促其悔罪,并使其认识到不如实供述是不行的,只要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还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此外,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有些行贿人是无奈的,具有一定的被迫性。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行贿的或一次性行贿、受贿后即结束贿赂关系的此类行贿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分化瓦解策略,让行贿人认识到受贿人的贪婪性,打消隐瞒、抗拒心理,这类的行贿人是在某种程度上的“受害者”,他们交待行贿事实的难度不算太大。
当前,受贿犯罪形形色色,受贿人心态也各有不同,拒供的理由也各有不同,受贿人讲一点留一串企图蒙混过关以及时供时翻的现象是常常出现的,作为侦查员要提高警惕,不被假象所迷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突破,促使他们下决心交待行贿事实,并及时固定证据,把案件办好办透。
(作者通讯地址: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岱山 3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