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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资料表明,检察院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九成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的也占绝大多数,故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定罪,而是量刑。因此,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量刑建议;合法性;实施困难;有效构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而且还包括量刑建议权。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一、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
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定罪请求权,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诉讼权力;量刑请求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体内容上的起诉权。量刑请求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院的一项权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量刑建议。因此,量刑请求权是量刑建议的权力来源和理论的依据,量刑建议则是量刑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二、量刑建议的合法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其次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
最后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三、量刑建议的实施困难
量刑建议应采取哪种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因案而宜,既要尽力而为,力求明确具体;又要确保质量,避免造成被动。但在许多情况下,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又存在许多困难,因为它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受诉讼阶段的制约。量刑建议一般提出于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之时,此时,检察院对辩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及意见还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显然,在这一诉讼阶段,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有些案件中还有困难。(2)受检察院对案件事实、情节等掌握程度的制约。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决定量刑的基本依据,但与前述的诉讼阶段相适应,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有时是不够客观、全面、准确的,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是错误的。(3)受认识能力、水平和认识角度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水平难免存在局限;认识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存在差异。案件之所以只有经过庭审和控辩对抗才能作出裁判,其原因之一就是经过多角度的审视和不同意见交锋,有利于人们对事实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使所持的理由接近真理。检察院提量刑建议时,辩方的事实、证据尚未展示或未完全展示,控辩双方的观点尚未交锋,检察官此时认识能力、水平的局限性及认识角度的片面性恐难以完全避免。(4)受法院裁判的制约。量刑建议都要接受法院量刑裁判的制约和检验,内容具体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很容易与法院的量刑裁判出现差异,而如果经常出现差异甚或差異经常较大,“则不但会挫伤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可能动摇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基础。”
四、量刑建议的有效构建
1、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适用条件。结合在庭审中不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明确限定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才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一是据以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三是影响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各种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对于在检察环节和庭审中证据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提出量刑建议,如因案件原因确须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
2、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行使阶段。对于检察官量刑建议何时适用各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法庭调查查证属实的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与检察机关认定基本一致的,公诉人应当于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庭审中法庭认定的事实、采纳的证据、控辩双方的意见等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因为,在提起公诉之初,对全案的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可能并没有全部掌握,伴随着庭审的逐步展开,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发生变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更,便不可避免地有损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而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后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控辩双方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因此检察官接下来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一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就有了事实基础,从而可以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把握性也更大。而且,对于控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辨论阶段,还可以与控方进行充分的辨论,也保障了被告人方的辩论权,确保量刑公正。不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
3、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结合试点经验,十余种情况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亲属达成量刑建议的案件;(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群众关注的案件;(6)职务犯罪案件;(7)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或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8)7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9)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10)根据公诉的需要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其他案件等。
五、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设想
量刑建议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权力,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充分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外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通过整合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和本土好的东西,从而使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更趋完备和富有实际的司法效能。
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
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资料表明,检察院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九成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的也占绝大多数,故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定罪,而是量刑。因此,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量刑建议;合法性;实施困难;有效构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而且还包括量刑建议权。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一、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
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定罪请求权,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诉讼权力;量刑请求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体内容上的起诉权。量刑请求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院的一项权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量刑建议。因此,量刑请求权是量刑建议的权力来源和理论的依据,量刑建议则是量刑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二、量刑建议的合法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其次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
最后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三、量刑建议的实施困难
量刑建议应采取哪种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因案而宜,既要尽力而为,力求明确具体;又要确保质量,避免造成被动。但在许多情况下,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又存在许多困难,因为它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受诉讼阶段的制约。量刑建议一般提出于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之时,此时,检察院对辩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及意见还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显然,在这一诉讼阶段,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有些案件中还有困难。(2)受检察院对案件事实、情节等掌握程度的制约。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决定量刑的基本依据,但与前述的诉讼阶段相适应,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有时是不够客观、全面、准确的,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是错误的。(3)受认识能力、水平和认识角度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水平难免存在局限;认识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存在差异。案件之所以只有经过庭审和控辩对抗才能作出裁判,其原因之一就是经过多角度的审视和不同意见交锋,有利于人们对事实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使所持的理由接近真理。检察院提量刑建议时,辩方的事实、证据尚未展示或未完全展示,控辩双方的观点尚未交锋,检察官此时认识能力、水平的局限性及认识角度的片面性恐难以完全避免。(4)受法院裁判的制约。量刑建议都要接受法院量刑裁判的制约和检验,内容具体的量刑建议特别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很容易与法院的量刑裁判出现差异,而如果经常出现差异甚或差異经常较大,“则不但会挫伤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可能动摇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基础。”
四、量刑建议的有效构建
1、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适用条件。结合在庭审中不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明确限定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才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一是据以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三是影响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各种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对于在检察环节和庭审中证据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提出量刑建议,如因案件原因确须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
2、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行使阶段。对于检察官量刑建议何时适用各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法庭调查查证属实的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与检察机关认定基本一致的,公诉人应当于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庭审中法庭认定的事实、采纳的证据、控辩双方的意见等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因为,在提起公诉之初,对全案的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可能并没有全部掌握,伴随着庭审的逐步展开,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发生变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更,便不可避免地有损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而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后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控辩双方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因此检察官接下来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一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就有了事实基础,从而可以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把握性也更大。而且,对于控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辨论阶段,还可以与控方进行充分的辨论,也保障了被告人方的辩论权,确保量刑公正。不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
3、限定检察官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结合试点经验,十余种情况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亲属达成量刑建议的案件;(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群众关注的案件;(6)职务犯罪案件;(7)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或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8)7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9)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10)根据公诉的需要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其他案件等。
五、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设想
量刑建议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权力,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充分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外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通过整合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和本土好的东西,从而使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更趋完备和富有实际的司法效能。
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