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使用与混淆误认

来源 :中国民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ebin05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标使用是商标权利实现不可或缺的核心行为内容,但商标使用与造成混淆误认在构成要件上的有何区别,以及是否所有明示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图案即商标使用均存有争议。A公司诉B公司一案中,同业竞争者以A公司之商标作为关键字广告,先于A公司官网出现于搜索结果栏当中,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为本案一大争点。按照案件裁判地商标法规定,分析行为是否属于使用商标,需考虑是否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文将从此案件展开,进而针对商标使用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标使用;混淆行为;商标法
  一、B公司与“A公司”关键字广告案
  (一)案情
  原告为“A公司”商标的所有权人(下称系争商标),上述商标仍在商标权期间内。被告B公司于搜寻引擎上将原告的系争商标出售予诉外人C公司(下称C公司)作为关键字广告,原告多次寄发存证信函予被告应速予移除前开关键字及相关广告链接,被告均不予理会,迟至原告上诉前,被告仍保留上述系争广告。原告认为有误导搜索原告公司特取名称及商标“A+a”的消费者链接到C公司的网站的嫌疑,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关键字广告受托设定原告注册有案的系争商标作为关键字,造成一般消费者于被告搜寻网页键入原告系争商标后,出现其他公司、商号或个人的广告,已足令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其他公司、商号或个人与原告系争商标有特定联系的印象,误认委托被告的厂商与原告间有一定合作关系,违反当地《商标法》第29条第2项第2款,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0条、24条。
  被告答辩称,被告所经营的关键字广告业务,出售者乃搜寻结果页面的广告空间,供广告主放置广告。B公司并不会为广告主或广告转售商选定关键字或草拟广告文案。被告所经营的关键字广告业务,为出售搜寻结果页面的广告空间,供广告主放置广告,不构成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29条第2项第2款。纵认被告的关键字广告服务涉及商标的使用,然广告主所选择者乃一般常用的“A”、“a”等字词,而非原告的商标“A+a”,且系争广告内文并未显示有“A+a”商标字样,被告并未侵害原告商标权。
  (二)案件评价
  1、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网页明显位置却同时投放竞争者的广告及网页链接,即构成商标的使用,被告所为的关键字广告业务,系B公司搜寻者输入搜寻特定的关键字后,搜寻页面的广告空间即会出现选定该关键字的广告主所拟定的广告文案,因此搜寻结果的页面中,虽搜寻栏位所键入的关键字与系争广告置于同一页面,然该关键字系由网络使用者所键入,与被告无关,被告以搜寻结果页面提供广告空间予广告主放置广告的行为,既未积极标示任何商标,亦未以系争商标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且网络使用者键入关键字搜寻后,搜寻页面的广告栏位出现系争广告,亦无从认识该广告有何标示商标的意,因此被告显无商标使用的意图,难认为被告有商标的使用行为。
  2、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针对系争广告内容,诉外人C公司的广告内容均无“A+a”字样,诉外人基倍公司的广告虽为“还没选定装潢风格吗?犀利设计团队,为您营造A+a氛围,多元化设计风格、住家、商办量身规划”,然广告内文中“A+a”一词系作为描述性使用,用以形容该设计团队将会为消费者创造设计作品的空间及氛圍,而非将“A+a”作为公司名称或指示其服务的来源。又系争广告内容既未使消费者产生与系争商标有关的印象,且系争广告右上方均显示“广告-为什么会显示这则广告”以告知网络使用者此为广告内容而非搜索结果,加的系争广告内容并未使用足以令消费者产生该广告与系争商标有关的文字,则消费者自无误认该广告与原告有关连的可能。
  关键字系由网络使用者所输入,并非被上诉人或广告主所输入,网络使用者键入“A+a”关键字搜寻后,见搜寻页面的广告栏位出现广告,亦无从认识该广告有何标示系争商标的意,而被上诉人将“A+a”文字于内部程序作指令链接系属隐性的使用,并非为显性的使用,均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并不符合上述商标使用的三要件及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款构成要件事实。
  虽被告有于该广告文案以浅黄色底显示,于上方或下方以小字注明“广告”、“广告─为什么会显示这则广告?”字样,但其所示颜色甚浅、字体也很小,消费者有可能忽略未予注意,可能会混淆或误认系自然检索排列的上诉人的网站,或与上诉人的网站有链接关系,予以点选而进入各广告主的网站浏览,以增加广告主的交易机会,显系攀附上诉人长久以来努力经营的系争“A+a”商标的知名度,窃取原告长期以来努力的成果,而不利于上诉人的欺罔、显失公平行为。
  该案件当地《商标法》第29条第2 项第2 款定有明文规定: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嫌疑的,应得商标权人同意。此外,《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为:为营销的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的物件,或利用平面图像、数位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因此,商标的使用应具备下列要件:一、使用人需有营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二、需有标示商标的积极行为;三、所标示者需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需确认行为人的营销目的,是为维护商标权人商誉及商标价值必要,故无可厚非,标准也较为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然“有表示商标的积极行为”与“所标示者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的要件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合理性,明晰判断标准。例如,当商标知名度较高时,隐含性暗示是否亦能够使相关消费者联想、认识到商标权人的商标,攀附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抑或此种行为无需被规制?此问题来自于法律规范将商标使用的判定用要件予以明确,确清晰了判定标准,但由于商标使用在构成商标侵权中占有重要地位,要件规定使得一旦某一要件难以构成,商标价值受损的行为即无法被认定为达到商标使用的标准,使得实质商标侵权却逃避制裁的成为可能。   二、商標侵权中的“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对于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案件裁判地《商标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要件,因此在实务上,若需证明存在混淆误认的情事,往往会采用上交群体调查报告,加的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那么,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程度是否需要限制,是仅产生与系争商标的思想联系即可,抑或需要误认服务来源与系争商标相同?
  对于商标侵权中的“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规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时,应当考虑混淆的可能性,而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直接推定混淆的可能性。”以及美国《商标法》第1114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复制、伪造、抄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用于销售、推广、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只要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或者欺骗,就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因此,有观点认为,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直接侵权的必要条件。
  另学者提出混淆可能性是判断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标志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与注册商标标志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情形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1988年《欧盟商标指令》序言部分明确规定,如果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符号的商标,则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是绝对的。
  也有观点认为,混淆的可能性只是判断商标相似性的一个标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是商标相似性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商标的文字和图案相似,但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则不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赋予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以保护商标商誉,鼓励公平竞争行为,防止搭便车行为,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商标符号也是一种公共传播工具。因此,只要是客观、真实地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使使用他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也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第一种观点避免了第三种观点将商标与产品服务割裂的弊端,又给予遵守诚信原则标注商标行为之合法性的肯认,较为可取。
  在本案中,B公司在提供关键字广告服务之行为,输入涉案商标名称关键字后出现其他同业竞争者之服务提供链接,并不符合在类似服务上标示涉案商标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有其理由。
  三、结语
  A公司公司与C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在本案主张的合法权益均基于其注册、使用的涉案商标而产生。网络用户用某一商标文本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目的具有多重性。如果输入的文辞为描写性的形容性质,只要设置的推广链接对推广的商品来源及信息没有做出引人误解的引导行为,在面搜索结果和推广链接,搜索引擎使用者仍会综合考量,来选择进行交易的对象,这也符合市场交易的常态。
  参考文献:
  [1]蒋万来.商标使用的恰当定位与概念厘清[J].政法论坛,2016,34(03):176-184.
  [2]张德芬.商标侵权中“使用”的含义[J].知识产权,2014(09):3-10.
  [3]王迁.论场所提供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兼评“朝外门购物商场案”和“秀水街案”[J].电子知识产权,2006(12):47-51.
其他文献
摘 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它的一举一动,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更关乎民生大计与社会稳定,从而使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是中小企业在传统会计人才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困境,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进行,进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基于中小企业的视角,对大智移云时代传统会计人才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
期刊
摘 要:人口老龄化成为近年来人们讨论的热点,养老机构应运而生并且迅速发展。养老行业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以F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为例,深入探讨新形势下养老机构财务工作相关问题,确保机构日常事务、财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机构竞争力。  关键词: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医养结合  一、养老机构财务工作薄弱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在国
期刊
摘 要:武装押运企业指为金融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贵重物品等重要物资提供武装安全护送服务的企业。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各武装押运企业及干警人员须从公安管理部门脱钩改制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从企业性质来看,由公安管理的一个部门行政性转为由国资委监管的市场化的企业,公安仅对企业车辆和枪支等方面进行监督;从企业目标来看,从以社会安全、金融安全为首要目
期刊
摘 要:本文基于居民消费和企业投资的视角研究房地产价格对经济总需求的影响,以2008至2017年我国省级行政单位为样本建立面板模型并进行检验。研究发现: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促进了东部和西部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对中部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没有显著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对除房地产业之外的其他实体产业投资具有显著的挤出效应,且在这种挤出机制中,房地产业投资起到了不完全中介效应。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居民消
期刊
摘 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升,同时也为员工成长提供了新的途径。為了更好的适应员工的发展要求,企业应该对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进行指导,帮助员工健康成长,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要求。对于横向职业通道来说,指的是在员工成长阶段,平行层级变动次序的一种发展方式,主要包括初级与中级两种层次,通过对员工横向职业发展通道进行分析,能够为员工的成长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员工横向职业发展
期刊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阶段,传统产业面临着严峻的压力与考验。文章以地方性国有企业GT集团为例,以企业资源配置调查为突破点,分析集团业绩增长瓶颈期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产融投协同发展的一些策略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融投协同;发展策略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腾飞,企业通过多元化、集团化发展才能不断做大做强。而集团企业各板块之间充分发挥
期刊
摘 要:招商引资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目前各个城市之间招商引资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对于盘锦市来说,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成为了城市发展中不能回避课题。本文首先探讨了招商引资对于一座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随后概括总结了盘锦市招商引资工作成绩与不足,最后提出了提高盘锦市城市招商引资水平的具体策略。希望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能给盘锦市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带来有益启示,推动该市招商引
期刊
摘 要:适应社会需求是检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本文以高职财会专业职业能力为立足点,结合学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构建适应新形势下的财会专业课程体系,为提升学生专业职业能力、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关键词:职业能力;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嘉兴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校立科研项目“以职业能力为核心构建财会专业课程群的研究”(项目编号jzyy201939)。  “大智移云”时代,
期刊
摘 要:澜沧江-湄公河的治理事宜,无论是对环境保护,还是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发展进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今,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保护中心对该流域的有效治理已经开始稳步进行,各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治理框架, 但跨境流域治理仍需要面对接下来的许多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中国-东盟;跨境流域治理;澜沧江-湄公河;环境保护  一、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的利用  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亚洲国际河流,素有“东方多
期刊
摘 要:《财务报表分析》课程是财会专业的核心课程,应用型和综合性极强,在当前业财一体化的趋势背景下要求高校对该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本文通过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结合院校实践教学改革,提出改革后的总结思考。  关键词:业财一体化;教学改革;财务报表分析  在业财融合的趋势背景下,企业信息化平台将资源、流程进行重组,创新企业的管理流程,财务操作,把企业如何筹集资金、运营资金、投资资金、资金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