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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海是我国的金融中心,并且一直朝着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着,要进一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司法环境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提高司法的能动性,以此实现司法与金融两个效果的统一,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司法环境;优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了重大战略决策: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如今的上海已然具备了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良好的基础。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对于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至关重要。
一、司法环境对金融的作用
(一)规范金融秩序和加强金融司法审判
金融案件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做出精准的判断和决策,司法部门的办案队伍应加强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保证专业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达到加强金融司法审判的效果。另外还要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倾听金融机构对司法的新要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探讨解决新问题,规范金融秩序,在尽量做到杜绝一些问题的出现的同时也可以节省不少司法资源。
2008年以来,上海法院加强了金融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同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我国首个金融审判庭,12月,黄浦区法院以民事审判第五庭作为专门的金融审判庭,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建立了金融审判庭,上海三级法院的金融专业审判架构的建立,为上海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这一举措,不仅保证了司法审判结果的专业性,同时也满足了金融纠纷的解决需求,显现出了顾及多方面需求,力求使司法效果不再单一的倾向。
(二)加强金融监管
法制金融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确保金融活动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解决好金融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对金融市场的查漏建制的功能。这就对我们的司法部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了:在做好完善金融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保持极其敏锐的视角,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全方面的沟通,研究制定出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强金融风险预警、防范。
面对金融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上海杨浦法院积极探索,组建了重点工作督导办公室,目的在掌握该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工作需求,并根据审判工作总结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份,这些司法建议有利于把金融矛盾防患于未然,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对杨浦区的金融发展具有较好地推动作用。[2]
(三)引导和规制社会舆论
司法系统应当与社会各种媒体建立相应的联系,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影响重大的以及较为典型的金融案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案件的性质,审理时的观点倾向,审理结果以及官方的权威评论等,从而形成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我们现时期的金融政策以及对该类案件的态度,以达到发挥金融审判的引领和规制作用的目的,同时也建立了我国金融司法透明,公正,专业的社会公众形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加强网络的宣传管理,成为了涉法舆论引导的先锋。及时收集网上的涉法信息,加强舆情研判,向主流网站发布权威新闻,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正面消息,使得谣言与小道消息的传播空间最大限度地被压缩。
二、上海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现状
(一)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完善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十二次会议于6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关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各方面合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3]但是,要想把这些条条框框都付诸实际,需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各方面要有细节性的规定才好实施,但是目前许多地方还不完备,有些甚至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二)司法的能动性不足
在司法的能动性方面,由于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构都有所不足,上海也不例外。而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能够碰到全国首发性金融纠纷案,但是限于成文法的制度约束,许多法院在面临新型案件时,往往以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不归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裁定驳回,当年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便是如此。如果司法机构如此这般缺乏能动性,那么新型金融交易行为和金融产品便得不到司法应有的保护了。一旦司法保护不力,那么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从何谈起?
(三)司法的效果的局限性
如果要给最佳的司法下一个定义的话,我认为可以这样表述:具体的审判执行活动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在综合、全面考量各种利益、因素的情况下,以和谐的司法理念、恰当的司法方法、良好的诉讼秩序和亲和的工作作风为途径,是司法活动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结果。[4]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众多委托理财案件中,对于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的处理,许多法官就存在失当之处。具体表现为:机械适用法律,简单援引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轻易地判定保底条款合法有效,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最终的责任承担等。显然,这种处理虽在法律上无伤大雅,法律效果达到了,但由于它违背了经济规律和金融政策,容易造成金融投机行为的大量滋生。
三、优化上海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几个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政策
联合国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发表的"亚太地区经济社会调查"年度报告认为: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受冲击国家的金融部门的许多严重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方面,而且体现在监管这些机构的法规方面。[5]由此可见,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制和健全金融生态良性循环体系,可以一定程度的克服和消除金融风险的隐患,实现和维护金融安全。
首先,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完善与健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结构完整的法律体系;适应发展的国际经验;本土化的金融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重新修订一系列明显与当下状况脱节的法律法规,修改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把诉讼保全障碍、基层管辖权限偏小、执行力度不够等一些小问题从我国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进程中剔除,尽快解决这些无伤原则的小问题,会给金融司法环境一片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即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立法体系,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立法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的同时,不断完善上海的地方立法体系,加大执行力度。《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上海地方政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要想让该条例尽快得到落实,就需要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等方面加强地方性规章的制定,全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加强金融司法的能动性
在解决金融案件的时候,应该把金融政策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结合,不应单独片面的只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下结论。适当的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不仅能稳妥处理好金融案件,提高正确适用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水准,还能让上海的金融司法与国际接轨,从而潜移默化地达到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的。例如,发生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的全国首批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件,若该类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得不到法院支持,金融创新的萌芽将会被扼杀,金融创新者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打击。有鉴于此,我们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立足于信托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理论,充分肯定和保护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成果,提振了市场对该类金融产品的信心,积极推動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6]
专业人才的培养,是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软实力的必然要求。面对专业性越来越强的案件纠纷,要培养精通法律、金融、会计、外语等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司法部门,以加强监督和执法的任务已经箭在弦上了。首先要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性。要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发挥专项审判优势,这不仅涉及到金融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语以及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其次社会各界要为司法机构提供高端人才的借用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交流。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中间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采用人才交流机制来填补空缺。金融机构主动为法院提供金融专业人才,或者设立金融专家库,以壮大司法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推进对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
总而言之,只要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精准的掌握法律的精髓,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出最适合的法律关系,充分保护金融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最专业的司法人员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要解决司法效果追求的单一性问题。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司法追求的不仅要是法条的套用,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求社会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以及对金融发展的促进性。两个效果的统一是要求司法机构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要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上海的三级法院建立了金融专业审判架构,以此为序幕,优化司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培养专业的金融审判人才,打造专业审判机制。同时建立金融案件的快速立、审、执通道,通过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机制、审理阶段的"繁简分流"机制和执行阶段的"协作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纠纷迅速化解、金融债权及时实现。[7]
处理好法律的适用与惯例、金融政策以及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并在坚持传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遵从市场的一般规律,能动的处理好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上海这一金融中心的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季文冠.不断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环境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9/2009-11/24/content_18445899.htm
[2]陈安杰,卫建萍.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好金融司法环境-杨浦:金融审判庭对接国家创新试点城区.人民法院报.2010.4.15第002版
[3]季文冠.不断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环境.
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9/2009-11/24/content_18445899.htm
[4]解雅洁.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追求最佳司法效果.山东审判2007(5).7
[5]胡滨.金融法治环境.《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5.11
[6]上海:营造优良金融司法生态环境促进与规制金融创新.2010.6
http://news.zgjrw.com/News/201063/home/634154848400.shtml
[7]丁寿兴.营造金融司法环境,服务金融中心建设. 浦东发展. 2009(6).27
作者简介:彭静(1986.6-),女,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专业金融法方向研究生。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司法环境;优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了重大战略决策: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如今的上海已然具备了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良好的基础。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对于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至关重要。
一、司法环境对金融的作用
(一)规范金融秩序和加强金融司法审判
金融案件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做出精准的判断和决策,司法部门的办案队伍应加强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保证专业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达到加强金融司法审判的效果。另外还要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倾听金融机构对司法的新要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探讨解决新问题,规范金融秩序,在尽量做到杜绝一些问题的出现的同时也可以节省不少司法资源。
2008年以来,上海法院加强了金融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同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我国首个金融审判庭,12月,黄浦区法院以民事审判第五庭作为专门的金融审判庭,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建立了金融审判庭,上海三级法院的金融专业审判架构的建立,为上海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这一举措,不仅保证了司法审判结果的专业性,同时也满足了金融纠纷的解决需求,显现出了顾及多方面需求,力求使司法效果不再单一的倾向。
(二)加强金融监管
法制金融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确保金融活动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解决好金融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对金融市场的查漏建制的功能。这就对我们的司法部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了:在做好完善金融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保持极其敏锐的视角,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全方面的沟通,研究制定出相应的金融政策,加强金融风险预警、防范。
面对金融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上海杨浦法院积极探索,组建了重点工作督导办公室,目的在掌握该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工作需求,并根据审判工作总结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份,这些司法建议有利于把金融矛盾防患于未然,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对杨浦区的金融发展具有较好地推动作用。[2]
(三)引导和规制社会舆论
司法系统应当与社会各种媒体建立相应的联系,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影响重大的以及较为典型的金融案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案件的性质,审理时的观点倾向,审理结果以及官方的权威评论等,从而形成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我们现时期的金融政策以及对该类案件的态度,以达到发挥金融审判的引领和规制作用的目的,同时也建立了我国金融司法透明,公正,专业的社会公众形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加强网络的宣传管理,成为了涉法舆论引导的先锋。及时收集网上的涉法信息,加强舆情研判,向主流网站发布权威新闻,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正面消息,使得谣言与小道消息的传播空间最大限度地被压缩。
二、上海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现状
(一)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完善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十二次会议于6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关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各方面合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3]但是,要想把这些条条框框都付诸实际,需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各方面要有细节性的规定才好实施,但是目前许多地方还不完备,有些甚至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二)司法的能动性不足
在司法的能动性方面,由于传统司法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构都有所不足,上海也不例外。而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能够碰到全国首发性金融纠纷案,但是限于成文法的制度约束,许多法院在面临新型案件时,往往以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不归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裁定驳回,当年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便是如此。如果司法机构如此这般缺乏能动性,那么新型金融交易行为和金融产品便得不到司法应有的保护了。一旦司法保护不力,那么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从何谈起?
(三)司法的效果的局限性
如果要给最佳的司法下一个定义的话,我认为可以这样表述:具体的审判执行活动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在综合、全面考量各种利益、因素的情况下,以和谐的司法理念、恰当的司法方法、良好的诉讼秩序和亲和的工作作风为途径,是司法活动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结果。[4]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众多委托理财案件中,对于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的处理,许多法官就存在失当之处。具体表现为:机械适用法律,简单援引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轻易地判定保底条款合法有效,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最终的责任承担等。显然,这种处理虽在法律上无伤大雅,法律效果达到了,但由于它违背了经济规律和金融政策,容易造成金融投机行为的大量滋生。
三、优化上海国际金融司法环境的几个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政策
联合国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发表的"亚太地区经济社会调查"年度报告认为: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受冲击国家的金融部门的许多严重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体现在金融机构方面,而且体现在监管这些机构的法规方面。[5]由此可见,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制和健全金融生态良性循环体系,可以一定程度的克服和消除金融风险的隐患,实现和维护金融安全。
首先,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完善与健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结构完整的法律体系;适应发展的国际经验;本土化的金融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的前提和基础。重新修订一系列明显与当下状况脱节的法律法规,修改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把诉讼保全障碍、基层管辖权限偏小、执行力度不够等一些小问题从我国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进程中剔除,尽快解决这些无伤原则的小问题,会给金融司法环境一片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即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立法体系,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立法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的同时,不断完善上海的地方立法体系,加大执行力度。《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上海地方政府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要想让该条例尽快得到落实,就需要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监管等方面加强地方性规章的制定,全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加强金融司法的能动性
在解决金融案件的时候,应该把金融政策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结合,不应单独片面的只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下结论。适当的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不仅能稳妥处理好金融案件,提高正确适用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水准,还能让上海的金融司法与国际接轨,从而潜移默化地达到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的。例如,发生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的全国首批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件,若该类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得不到法院支持,金融创新的萌芽将会被扼杀,金融创新者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打击。有鉴于此,我们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立足于信托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理论,充分肯定和保护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成果,提振了市场对该类金融产品的信心,积极推動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6]
专业人才的培养,是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软实力的必然要求。面对专业性越来越强的案件纠纷,要培养精通法律、金融、会计、外语等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司法部门,以加强监督和执法的任务已经箭在弦上了。首先要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性。要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发挥专项审判优势,这不仅涉及到金融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语以及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其次社会各界要为司法机构提供高端人才的借用机制,加强专业人才的交流。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中间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采用人才交流机制来填补空缺。金融机构主动为法院提供金融专业人才,或者设立金融专家库,以壮大司法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推进对金融司法环境的优化。
总而言之,只要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精准的掌握法律的精髓,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出最适合的法律关系,充分保护金融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最专业的司法人员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要解决司法效果追求的单一性问题。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司法追求的不仅要是法条的套用,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求社会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以及对金融发展的促进性。两个效果的统一是要求司法机构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要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上海的三级法院建立了金融专业审判架构,以此为序幕,优化司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培养专业的金融审判人才,打造专业审判机制。同时建立金融案件的快速立、审、执通道,通过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机制、审理阶段的"繁简分流"机制和执行阶段的"协作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纠纷迅速化解、金融债权及时实现。[7]
处理好法律的适用与惯例、金融政策以及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并在坚持传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遵从市场的一般规律,能动的处理好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上海这一金融中心的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季文冠.不断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环境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9/2009-11/24/content_18445899.htm
[2]陈安杰,卫建萍.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好金融司法环境-杨浦:金融审判庭对接国家创新试点城区.人民法院报.2010.4.15第002版
[3]季文冠.不断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环境.
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9/2009-11/24/content_18445899.htm
[4]解雅洁.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追求最佳司法效果.山东审判2007(5).7
[5]胡滨.金融法治环境.《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5.11
[6]上海:营造优良金融司法生态环境促进与规制金融创新.2010.6
http://news.zgjrw.com/News/201063/home/634154848400.shtml
[7]丁寿兴.营造金融司法环境,服务金融中心建设. 浦东发展. 2009(6).27
作者简介:彭静(1986.6-),女,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专业金融法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