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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现状
早在19世纪后期,国际社会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是加强国内立法的健全建立。其中,国际公约占主导地位。国际上出现的最早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国际上设立了多种国际条约,成员国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坚决按照协议中的规定对其他成员国符合本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专利进行有效的保护。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外,最早建立的相关协议还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随着二战的结束,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对原有的公约进行了补充及修改,最主要的包括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从建立初始至二战结束,一共修改了六次,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曾在二战结束后修改两次。同时,在此期间重新推出了很多項公约,包括《世界版权日内瓦公约》、《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是针对版权进行保护。
其次,国际上针对区域保护,也签订了很多区域性的保护公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在之后被重命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同时针对当时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班吉协定》。其中,《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符合相关规定并通过了相关机构的认定的专利,就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享有专利权。与其他公约不同的地方是,该项公约的法律依据是共同体专利公约而非成员国的内部法律。
另外,国际上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它的签订依据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时间是1970年,且经过与联合国进行协商,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近一百五十个个国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们国家也已在1980年的六月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对各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主要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相关协议;协调各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及律法方面的支持;为各成员国提供相关的有效信息等,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了一系列示范法,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了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最后,国际上签订了TRIPs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仅保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利益,更从某种程度上促使知识产权成为了WTO法律体系的一项保护对象,该项协定在95年初生效,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全面,保护范围最广、最有效的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
首先,尽管这些年内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建设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仍改变不了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于知识产权仍以输入为主,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属于弱势群体,我国应加强策略的有效性以提高与发达国家相互抗衡的能力,保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公平公正,维护我国利益,杜绝强权国家通过自身的技术以及立法优势对于自身国家的知识产权过高保护从而降低我国的竞争力水平。实现对我国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其次,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看,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而且在不同区域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我国的知识产权自进行一定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的增长率逐年增高,尽管增长数目十分可观,但整体来看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在专利方面,专利的申请数目与授权数目严重不成比例,且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综合水平仍处于国际中等水平;另外,从区域发展角度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极为不平衡,实力一般的区域存在较大程度的指标波动,整体水平发展不均衡;除此之外,排名在前几名和后几名的区域的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这些情况,我们能够准确的意识到,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导致我国的一些利益逐渐向外蔓延,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实力较弱,独立性非常差,且没有较强的实力将其知识产权本身所含的利益转化成与其他技术向抗衡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面临很大差距,同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建设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就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应制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的方案策略,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契机,在保证自身有效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结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简介:邵煜捷(1993),女,汉族,甘肃省会宁县,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西藏大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早在19世纪后期,国际社会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是加强国内立法的健全建立。其中,国际公约占主导地位。国际上出现的最早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国际上设立了多种国际条约,成员国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坚决按照协议中的规定对其他成员国符合本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专利进行有效的保护。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外,最早建立的相关协议还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随着二战的结束,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对原有的公约进行了补充及修改,最主要的包括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从建立初始至二战结束,一共修改了六次,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曾在二战结束后修改两次。同时,在此期间重新推出了很多項公约,包括《世界版权日内瓦公约》、《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是针对版权进行保护。
其次,国际上针对区域保护,也签订了很多区域性的保护公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在之后被重命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同时针对当时具体情况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班吉协定》。其中,《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符合相关规定并通过了相关机构的认定的专利,就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享有专利权。与其他公约不同的地方是,该项公约的法律依据是共同体专利公约而非成员国的内部法律。
另外,国际上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它的签订依据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时间是1970年,且经过与联合国进行协商,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目前,世界上已有近一百五十个个国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们国家也已在1980年的六月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对各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主要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相关协议;协调各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及律法方面的支持;为各成员国提供相关的有效信息等,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了一系列示范法,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了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最后,国际上签订了TRIPs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仅保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利益,更从某种程度上促使知识产权成为了WTO法律体系的一项保护对象,该项协定在95年初生效,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全面,保护范围最广、最有效的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
首先,尽管这些年内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建设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仍改变不了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于知识产权仍以输入为主,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属于弱势群体,我国应加强策略的有效性以提高与发达国家相互抗衡的能力,保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公平公正,维护我国利益,杜绝强权国家通过自身的技术以及立法优势对于自身国家的知识产权过高保护从而降低我国的竞争力水平。实现对我国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其次,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看,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而且在不同区域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我国的知识产权自进行一定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的增长率逐年增高,尽管增长数目十分可观,但整体来看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在专利方面,专利的申请数目与授权数目严重不成比例,且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综合水平仍处于国际中等水平;另外,从区域发展角度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极为不平衡,实力一般的区域存在较大程度的指标波动,整体水平发展不均衡;除此之外,排名在前几名和后几名的区域的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这些情况,我们能够准确的意识到,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导致我国的一些利益逐渐向外蔓延,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实力较弱,独立性非常差,且没有较强的实力将其知识产权本身所含的利益转化成与其他技术向抗衡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面临很大差距,同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建设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就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应制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的方案策略,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契机,在保证自身有效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结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简介:邵煜捷(1993),女,汉族,甘肃省会宁县,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西藏大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