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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研究国外成功农户小额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业务特点和难点,并深入研究了我国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担保难题、产品设计缺陷及金融机构贷款意愿等问题,最后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农户小额贷款;法律障碍;利率市场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28-01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为了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践探索,但均没有取得可持续发展。目前,较为成功的运作模式除Grameen银行外,还有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模式、玻利维亚BancoSol模式等。这些国家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不但实现了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生产生活水平的社会价值,更重要的是获得了盈利,实现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其成功经验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创新信贷模式,在低收入者普遍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情况下,通过农户联保、贷款小组等模式发放贷款;二是整贷零还,还款周期灵活;三是市场化的利率水平以弥补操作成本和风险。
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起点是国际扶贫组织在中国的试点项目,之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开始模仿Grameen银行模式在中国进行小额信贷试点,后来政府介入并主导小额信贷扶贫项目;2005年,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我国小额信贷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目前小额信贷市场已经形成由农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3家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主体为辅的较为完备的金融体系。
二、农户小额贷款的特点和难点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小额贷款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农户抗风险能力差,这是由农户所处产业层次较低和自有财产较少决定的。二是农户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农户信息主要通过客户自己口述、客户经理现场目测和第三人评价等方法获取,真实性不好把握。三是农户居住分散导致贷款管理成本较高。四是农民信用意识较差,缺乏主动还款和按期结息的意识。
三、我国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面临的问题
(一)农户财产充当抵质押物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农户小额贷款存在上述特点和难点,金融机构一般要求农户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对于农民来说,其最大财富莫过于农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土地使用权中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另外,农房抵押除因宅基地无法抵押导致担保无法实现外,还面临其他的法律问题:一是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房无法完成抵押登记;二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房的转让主题也有严格的限制,如《房屋登记办法》第规定,农房转让中受让人必须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又有一处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农民抵押权实现的难度。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1.农户小额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不足。
贷款成本是金融机构贷款价格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户小额贷款来说,由于其风险相对较高,额度较小,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也相对较高。为了覆盖各项成本并实现合理利润,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时实行较高利率合情合理。而现实中,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利率有明确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现行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窗口指导。金融机构考虑到农户小额贷款的高风险和高业务成本,更愿意把资金投向其他业务上。
2.农户小额贷款期限、额度与需求不匹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过去以一年为一个生产周期的农业生产正在被生产周期较长的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高效农业等代替。而经融机构提供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这已经与农户需求脱节。另外,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一般性的生产生活资金都能自给自足,不会求助于信贷机构,但要发展现代化农业所需要的资金往往远远大于农户小额贷款所能提供的数额。
(三)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积极性不高
农户小额贷款本身借还频繁,辐射的农户居住分散,管理成本高于其他贷款,另外农户小额贷款还具有工作量大,服务性强、经营成本高、利润却比较低等特点,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在农户小额贷款的投放过程中积极性不高。除此之外,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实行贷款责任制,即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员负责收回本笔贷款,信贷业务员的收入直接与贷款质量挂钩。若出现逾期不能收回的情况,或扣工资,或下岗清收,这严重影响了信贷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对解决我国农户小额贷款难题的建议
农户小额贷款是缓解我国农村资金紧缺问题的重要工具, 为了使农户小额贷款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努力。
(一)国家出台政策或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顾虑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无法成为有效抵质押物的问题,即尽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积极推动确权进程;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土地确权没有完成之前,帮助金融机构解决由于权属不清可能导致的风险,以便金融机构放下包袱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此外,建议地方政府提供确权颁证、抵押登记、处置流转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确保银行业务顺利实施。
(二)金融监管机构应在利率浮动范围上作出调整,积极推动建立多层次小额信贷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应适当放松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实行更灵活、更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利率政策,为金融机构愿意提供、农户能够负担的合理利率提供基础。这样能从根本上缓解农户小额贷款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并切断农户小额贷款市场“寻租”基础。
(三)金融机构应增强农户小额贷款产品设计的灵活性,加强内部管理,在提高银行利润的同时规避风险。在贷款定价方面,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的实际浮动区间,增加利率弹性;同时,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贷额度,延长贷款周期,以更好的对接客户需求,拓宽小额贷款业务市场。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农户小额贷款来说,主要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针对这些特点,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和签订“订单”农业等方式适当规避风险。内部管理方面,在对信贷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对基层信贷业务员的激励力度的同时,注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度处罚。这样在不打击基层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增加客户资源和业务利润。
(四)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大环境较差,农户信用观念较为淡薄。提升农户信用意识是系统工程,是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媒体应担负重要角色,加强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大环境;金融机构应针对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张幸瑜(导师:吴双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2010-03-01
[2]杨洁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务及问题中国土地吕传进,2005-06-15
【关键词】农户小额贷款;法律障碍;利率市场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3-0028-01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为了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践探索,但均没有取得可持续发展。目前,较为成功的运作模式除Grameen银行外,还有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模式、玻利维亚BancoSol模式等。这些国家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不但实现了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生产生活水平的社会价值,更重要的是获得了盈利,实现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其成功经验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创新信贷模式,在低收入者普遍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情况下,通过农户联保、贷款小组等模式发放贷款;二是整贷零还,还款周期灵活;三是市场化的利率水平以弥补操作成本和风险。
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起点是国际扶贫组织在中国的试点项目,之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开始模仿Grameen银行模式在中国进行小额信贷试点,后来政府介入并主导小额信贷扶贫项目;2005年,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我国小额信贷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目前小额信贷市场已经形成由农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3家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主体为辅的较为完备的金融体系。
二、农户小额贷款的特点和难点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小额贷款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农户抗风险能力差,这是由农户所处产业层次较低和自有财产较少决定的。二是农户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农户信息主要通过客户自己口述、客户经理现场目测和第三人评价等方法获取,真实性不好把握。三是农户居住分散导致贷款管理成本较高。四是农民信用意识较差,缺乏主动还款和按期结息的意识。
三、我国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面临的问题
(一)农户财产充当抵质押物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农户小额贷款存在上述特点和难点,金融机构一般要求农户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对于农民来说,其最大财富莫过于农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土地使用权中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另外,农房抵押除因宅基地无法抵押导致担保无法实现外,还面临其他的法律问题:一是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房无法完成抵押登记;二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房的转让主题也有严格的限制,如《房屋登记办法》第规定,农房转让中受让人必须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又有一处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农民抵押权实现的难度。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1.农户小额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不足。
贷款成本是金融机构贷款价格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户小额贷款来说,由于其风险相对较高,额度较小,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也相对较高。为了覆盖各项成本并实现合理利润,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时实行较高利率合情合理。而现实中,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利率有明确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现行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窗口指导。金融机构考虑到农户小额贷款的高风险和高业务成本,更愿意把资金投向其他业务上。
2.农户小额贷款期限、额度与需求不匹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过去以一年为一个生产周期的农业生产正在被生产周期较长的特色农业、品牌农业、高效农业等代替。而经融机构提供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这已经与农户需求脱节。另外,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一般性的生产生活资金都能自给自足,不会求助于信贷机构,但要发展现代化农业所需要的资金往往远远大于农户小额贷款所能提供的数额。
(三)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积极性不高
农户小额贷款本身借还频繁,辐射的农户居住分散,管理成本高于其他贷款,另外农户小额贷款还具有工作量大,服务性强、经营成本高、利润却比较低等特点,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在农户小额贷款的投放过程中积极性不高。除此之外,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实行贷款责任制,即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员负责收回本笔贷款,信贷业务员的收入直接与贷款质量挂钩。若出现逾期不能收回的情况,或扣工资,或下岗清收,这严重影响了信贷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对解决我国农户小额贷款难题的建议
农户小额贷款是缓解我国农村资金紧缺问题的重要工具, 为了使农户小额贷款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努力。
(一)国家出台政策或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顾虑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无法成为有效抵质押物的问题,即尽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积极推动确权进程;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土地确权没有完成之前,帮助金融机构解决由于权属不清可能导致的风险,以便金融机构放下包袱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此外,建议地方政府提供确权颁证、抵押登记、处置流转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确保银行业务顺利实施。
(二)金融监管机构应在利率浮动范围上作出调整,积极推动建立多层次小额信贷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应适当放松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实行更灵活、更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利率政策,为金融机构愿意提供、农户能够负担的合理利率提供基础。这样能从根本上缓解农户小额贷款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并切断农户小额贷款市场“寻租”基础。
(三)金融机构应增强农户小额贷款产品设计的灵活性,加强内部管理,在提高银行利润的同时规避风险。在贷款定价方面,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扩大农户小额贷款的实际浮动区间,增加利率弹性;同时,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贷额度,延长贷款周期,以更好的对接客户需求,拓宽小额贷款业务市场。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农户小额贷款来说,主要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针对这些特点,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和签订“订单”农业等方式适当规避风险。内部管理方面,在对信贷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对基层信贷业务员的激励力度的同时,注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度处罚。这样在不打击基层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增加客户资源和业务利润。
(四)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大环境较差,农户信用观念较为淡薄。提升农户信用意识是系统工程,是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媒体应担负重要角色,加强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大环境;金融机构应针对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兰州大学硕士论文张幸瑜(导师:吴双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2010-03-01
[2]杨洁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务及问题中国土地吕传进,2005-06-15